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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工安置方案介紹
根據國家和河南省、鄭州市關于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中國藥材鄭州公司職工安置方案》。
一、企業職工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12月1日,鄭州公司在冊職工總人數20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體工)、合同制職工43人(含1986年后集體工);離退休職工44人(其中退休職工38人,離休職工6人)。
(一)鄭州公司本部17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體工)、合同制職工28人(含1986年后集體工);離退休職工34人(其中退休職工29人,離休職工5人)。
(二)林州庫30人。其中: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體工)、合同制職工15人(含1986年后集體工);離退休職工10人(其中退休職工9人,離休職工1人)。
二、職工身份轉變
(一)職工身份轉變的目的:通過與原國有企業解除在國有體制下形成的勞動關系,取消國有職工身份。改制后到新公司工作的職工,由新公司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勞動用工機制。
(二)轉變對象和范圍:鄭州公司全體職工。包括在冊的在崗人員、待崗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及內退人員等。
(三)新公司全員接收現有在冊職工。尊重職工本人去留意向。職工可自愿選擇自謀職業或繼續到新公司就業。
(四)身份轉變程序
1、張榜公布職工工齡及經濟補償測算情況。
2、由職工本人填寫《國有職工身份轉變申請及去留意向表》。
3、參加改制的全體職工與公司簽訂《職工國有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取消國有職工身份,原與鄭州公司的勞動合同即行解除。
4、職工身份轉變后,編制《國有職工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系名冊》,報中國藥材集團公司及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五)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確定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三、經濟補償和職工安置
(一)職工國有身份轉變及解除與原企業勞動關系后,依照有關政策和協議予以經濟補償。
職工經濟補償金數額,將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計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及用工性質,以人事檔案資料為依據。工齡截至日期為勞動關系解除之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實際工齡(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核定。
(二)在職職工經濟補償
1、全民固定工的補償標準:按鄭州市2005年職工平均工資16694元乘以3除以30再乘以實際工作年限,30年封頂。林州庫職工按相同標準計算。
2、合同制職工的補償標準: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按鄭州市200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392元標準計算),30年封頂。林州庫職工按相同標準計算。
3、1985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集體工按全民固定工的補償標準執行;1986年后參加工作的集體工,按合同制職工的補償標準執行。
4、國家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退、轉軍人按全民固定工的補償標準執行。
(三)非正常上班職工經濟補償
1、非正常上班職工指待崗、停薪留職等已離開工作崗位的職工(不含內退)。
2、經濟補償標準:
(1)待崗職工同在崗職工一樣計發補償金,30年封頂,林州庫職工按相同標準計算。本條款中的待崗職工是指實施公司下發的《關于對在崗人員試行聘用及分流的通知》〈藥鄭司字(2005)第3號〉后確定的待崗職工;
(2)凡已辦理過停薪留職手續的職工其停薪留職期間不再給與經濟補償。
3。下列人員不支付經濟補償:
(1)辦理調離手續的職工;
(2)在企業掛靠檔案不上班的掛名人員。
(四)職工內退條件和待遇
1、原已與公司辦理過內退手續的職工,改制后維持其原內退待遇不變。
2、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業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職工,可選擇內部退養或領取經濟補償金。選擇內部退養者,其內退待遇按本人現工資標準的80%計發,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
3、內退職工待遇改制后由新公司按月發放,并正常繳納應由企業負擔的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基本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直至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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