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費管理監督制度
一、律師的一切業務收費都要由出納統一向付款人開具合法票據,如出納因故外出時,由所主任臨時指定其他人代辦。
二、出納應建立現金收付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及時把收費情況報送會計,使會計能按時報表。
三、收取的現金應及時放入保險箱,并應當天存入開戶銀行。
四、現金如有遺失,由直接責任人員如數賠償。
五、所內任何人員不準私自借用公-款,如確需用款,必須經所主任同意簽字后,方可向出納借用,并應當及時歸還。
六、所內費用開支應嚴格控制,費用發票由所主任認可簽字后,才能向出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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