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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接受社會監督制度
一、學校要設立社會監督電話和意見箱,并由辦公室設專人管理。
二、建立學校領導與所在地區聯系制度,聽取和了解所在地區群眾的反映與意見。
三、對群眾的來信、來電、來訪要有專人負責,經辦單位要逐件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來信、來訪人的姓名、單位或地址,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要求及處理結果等),并簽署承辦人的姓名,以備查考。
四、對群眾來信、來電、來訪,提出問題的答復和處理,要按各部門職責權限辦理。對于超出自己權限的問題,要以一定形式呈請領導批示或商請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五、上級機關領導批辦的問題,應由辦公室報校長閱示后轉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六、對重要事件的處理結果,要按有關要求將情況整理出材料歸檔備查。
七、年級或政工部門每學期向學生、家長發放“征求意見卡”一次,進行滿意度調查。
八、學校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每學期一次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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