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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宅基地協議書
甲方:永嘉縣鶴盛鎮 村委會
乙方:
隨著改革新形勢發展,為了有利于新農村建設和村委會工作的需要,加強村內空閑地、宅基地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經村民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現將本行政村的自然村和獨立茅戶遷址到本行政村內居住的有關事項,乙方和甲方簽訂協議如下:
一、乙方有原老屋 處 間,占地面積 平方米,小地名坐落 安著,由村委會收回。
二、甲方將乙方安置村內地基 處 間,占地面積 平方米,小地名坐落 安著。
三、乙方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之前,乙方先將原土地使用權證提交給甲方保管。待乙方的安置地基審批手續完畢后,由甲方申請將乙方的原土地使用權證予以注銷。如乙方不按時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甲方不給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四、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在乙方的安置地基審批期間甲方不得提前注銷乙方原土地使用權證。如果違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并要求甲方給予恢復和適當賠償。
五、如果乙方的安置地基無法通過審批,則原老屋仍為乙方所有,
并放棄安置地基。甲方應及時發還乙方的原土地使用權證。
六、以上協議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則下訂立。本協議一式二份,各存一份為照。
甲方:村委會代表 簽名(蓋章)
乙方:戶主 簽名(蓋章)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退出宅基地協議書 [篇2]
甲方(村民): 身份證號碼: 乙方(開發商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經彭澤縣建材廠紅光村委會統一規劃,在丙方統一協調下;乙方征收甲方的土地,用于修建公路和建設居民小區。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公正、誠信的原則,通過充分友好地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必須在甲方所在村全體村民同意簽字后,方可開始土地征收工作。
二、甲方有兩個已成年的兒子,他們即將成家立業,甲方的土地被征收后,兩個孩子沒有宅基地。乙方在公路旁安排兩間相鄰的免費的屋基(店面房)給甲方;屋基的位置在甲方本組村民安置宅基地的同一片區,兩間屋基總面積為 平方米。(長為 米,寬為 米)
三、甲方的自留地和菜園地,若在乙方的征收范圍內,征收補償標準與全體村民同等對待。
四、丙方為本協議的擔保人。
五、土地征收工作結束后,乙方拒不履行本協議或毀約,乙方一次性賠償甲方陸拾萬元人民幣;同時,甲方有權利追究丙方的法律責任,丙方須賠償違約金陸拾萬元人民幣給甲方,并且丙方自動放棄訴訟權利。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經協商另訂補充協議。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壹份,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村民):
年 月
日 乙方(開發 商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 : 年 月 日 (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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