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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怎樣申請宅基地
3、宅基地確權前的法律性質
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
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的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同時法律規范禁止宅基地從農民手中向城鎮居民流轉。 宅基地使用證的戶主為本村的實際戶口在冊之主,一般是家庭的年長的男性為戶主,家庭成員是共同居住使用者。具體涉及到是不是家庭成員共有的問題以及如果家庭成員和戶主分家時宅基地的分割等問題,依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規定,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即只能給分離出原來家庭的成員另分宅基地,而戶主及未分離出去的家庭成員則不能另分,這說明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為戶主及組成該戶的成員所共有。
3、2 什么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雖然農村居民住房全歸私人所有,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且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3、3 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哪些內容?
1占有權。宅基地使用人經依法申請批準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便享有對宅基地的獨占權,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剝奪宅基地的使用。
2、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圍內建筑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設施。
3、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4、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的使用權的權利。這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增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并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關于宅基地的規定: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4、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條里面,對申請宅基地條件是這么規定的: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注:因為很多地方實行的是一戶一宅的規定,所以可以進行分戶申請宅基地——假設老李有倆兒子李大和李二,李大李二倆兄弟未滿十八歲之前,老李家就只有一個戶口,戶主是老李。李大成年后或是結婚了,自己分戶出去了,然后李大就有了一個獨立的戶口,戶主是李大,這樣李大就可以向村委申請一塊宅基地用來修建房子。流程是:申請分戶——分戶——申請宅基地——建房)
5、 宅基地的申請流程
申請宅基地的流程,在《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里是這么規定的: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申請流程:
1。申請人寫出申請報告,找村民小組成員簽字同意并按手印后,然后找村主任或村支書簽字同意并蓋村委會公章
2。準備好申請人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及復印件連同申請報告遞交給鄉鎮國土所進行申請。
3。鄉鎮國土所收到申請后,組織人員進行實地察看后,組織會議進行決定。
4。鄉鎮審批通過后,將材料逐級向上遞交給縣級國土資源管理局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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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縣級國土資源管理局審批通過后可以建房。
關于頒發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在《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里是這么規定: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有的地方是規定要房屋建好以后才給所屬宅基地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農民怎樣申請宅基地 [篇2]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夠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準后,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并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后,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農民怎樣申請宅基地 [篇3]
申請條件
(一)必須是本村戶籍且無宅基地的村民戶。
(二)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滿20周歲)確需另立門戶,
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一、申請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
2、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無宅基地的。
二、農民宅基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土地登記的程序
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注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證書。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①“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②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③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縣級以上人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程序:
一、駐鄉(鎮)工作人員在受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后,要到實地進行踏勘,認真審查申請用地范圍、面積、類型等用地條件,符合條件的,方可申請宅基地。
1、申請的宅基地位置必須符合土地方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
2、申請面積是否符合宅基地審批標準。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按5人計算。
3、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申請宅基地所在村組。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準城鎮居民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4、一戶農村居民只能有一戶宅基地。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并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5、張榜公布;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7、國土房管所補審后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9、審批結果張榜公布;10、下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12、國土房管所
工作人員復核驗收。
(二)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1、屬于原地翻建的,應報送;(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3)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2、屬于異地新建的,應報送:(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3)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4)屬于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5)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復并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的選址意見書及規劃許可證。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
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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