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宅基地的程序
申請宅基地農戶向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村“兩委”會研究同意后,對符合申報、審批條件的由村兩委出具一份“宅基地申請、審批報告“報告要求內容詳實,并明確所報宅基地的戶數,由村兩委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管區主任簽字后,與全程代理辦公室鎮村建設服務中心窗口進行申報、對接,在確認村莊所申請的宅基地符合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辦理用地手續的前提下,再提交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并報分管領導和鄉(鎮)政府批準。
需要做規劃的村莊由鎮村建設服務中心窗口負責民房的同志協調村莊到市建委規劃處做規劃。
村莊將書面申請 、鎮政府批復、建設規劃圖、審批表一式兩份連同戶口簿、身份證報全程代理辦公室鎮村建設服務中心窗口,由負責民房的同志到市城建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間到村莊貼宅基地規劃批報通告,七日內無異議經批準后,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發到村莊;村莊根據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安排村宅基地管理人員進行實地勘丈面積,調查四鄰有無糾紛及侵權,對照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戶口簿填寫《農村宅地審批證書》;支部書記、村主任在審批證書上簽字(或蓋章)后,
加蓋村委會公章,由兩名農村宅基地審批監督員簽字(或蓋章),上報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所審核申請內容,填寫現場勘察記錄,到村莊張貼宅基地批報通告,七日內無異議,上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土地管理部門到村莊張貼批準通告。
宅基地批準后,由全程代理辦公室鎮村建設服務中心窗口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現場定點、放線,放線后建房戶方可開工進行建設。
申請宅基地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無住房家庭。
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子女)。
第三、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第四、因自然災害或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須要搬遷的。 第五、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偏小,需要新(擴)建的。 第六、遷入農業人員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原籍沒有宅基地。 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
第八、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實本村組無住房的。
阿圖什市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須知:1、申請人應實事求是認真填寫本表中有關內容
2、宅基地批準后,2年以上未動工建設或隨意改變用途、規劃指標的,經區人
民政府批準,村委會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申請宅基地的程序 [篇2]
申請條件
(一)必須是本村戶籍且無宅基地的村民戶。
(二)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滿20周歲)確需另立門戶,
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一、申請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
2、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無宅基地的。
二、農民宅基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土地登記的程序
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注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證書。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①“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②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③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縣級以上人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程序:
一、駐鄉(鎮)工作人員在受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后,要到實地進行踏勘,認真審查申請用地范圍、面積、類型等用地條件,符合條件的,方可申請宅基地。
1、申請的宅基地位置必須符合土地方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
2、申請面積是否符合宅基地審批標準。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按5人計算。
3、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申請宅基地所在村組。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準城鎮居民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4、一戶農村居民只能有一戶宅基地。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并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5、張榜公布;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7、國土房管所補審后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9、審批結果張榜公布;10、下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12、國土房管所
工作人員復核驗收。
(二)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1、屬于原地翻建的,應報送;(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3)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2、屬于異地新建的,應報送:(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3)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4)屬于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5)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復并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的選址意見書及規劃許可證。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
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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