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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擔保協議書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山西鑫富通擔保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乙方同意為借款人 與貸款人晉中開發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簽訂的借款額為 萬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提供保證擔保,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財產抵押和連帶責任保證,作為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反擔保。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與借款人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編號: 年 號)約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或承兌等,擔保貸款額為 萬元整。
第二條 合同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時間 年。如借款人未還清欠款,本合同延長至還清欠款為止。
第三條 反擔保的方式和范圍
3.1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擔保外,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3.2甲方提供擔保的范圍:為乙方根據《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編號: 年 號)的約定應貸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乙方的滯納金等。
3.3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 抵押物 4.1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4.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價值依據,也不構成乙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甲、乙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到當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5.2抵押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有關抵押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3借款人按期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甲、乙雙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后的十五日內向原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本合同即行終止。
5.4以上各項登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6.2 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第七條 保險
7.1 本合同簽訂后15日內,甲方應當在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及其他相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險金額不低于主合同貸款本息。
7.2 甲方應在保險單中注明,出險時乙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存于乙方指定賬 2
戶,或經乙方同意用于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甲方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或將甲方房產轉戶到乙方指定的個人名下,抵頂未還借款。
8.2 乙方依據本合同8.1處分抵押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質押;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抵押物,否則轉讓行為無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應書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饋贈第三人時應書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向乙方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
9.2 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的其他擔保。
9.3 甲方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以獲賠償的范圍內向乙方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9.4 因國家建設需征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甲方應當將所獲得的征用補償金提前清償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將所獲得的補償金收益繼續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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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或出現其他變化,甲方應在事發后1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9.6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財產保險、鑒定、估價、登記、過戶、保管及訴訟的費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后,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能依約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且乙方依據貸款人要求代償后,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10.2 乙方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清償:
10.2.1 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10.2.2 扣除處分抵押物房產應交的各種稅費;
10.2.3支付乙方應付的與《委托擔保合同》相關的一切費用和利息;
10.2.4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償還乙方代償金額、占用費及相關費用時,乙方仍有權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甲方。
10.4 乙方有權對抵押人進行審查,對抵押物進行例行檢查。
10.5 乙方有權向借款人收取評審費、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實現抵押權,實現抵押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和其他費用全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
11.2 本合同獨立與《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不因其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甲方應保證自己為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有者,甲方同時保證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對抵押物的處分;甲方還應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權瑕疵。
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合同義務,導致乙方不能順利實現抵押權的,應向乙方承擔《借
款合同》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未盡事宜,應依照《擔保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13.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公證處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是在對《借款合同》及《委托擔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基礎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
13.6 甲、乙雙方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或糾紛而引起訴訟的,由榆次區人民法院管轄。 13.7 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后,共同向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手續,雙方同意由該公證處賦予本合同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有權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附件
14.1《抵押物清單》
14.2《財產共有人承諾書》
甲方(簽字): 乙方(公章):山西鑫富通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山西鑫富通擔保有限公司
抵押反擔保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以下稱甲方)
名 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真: 郵編: 抵押人(以下稱乙方)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注冊號(身份證號):
電話: 傳真: 郵編:
債務人(以下稱丙方)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賬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的約定,抵押權人作為保證人為債務人向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請的人民幣(大寫) 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銀行承兌匯票/綜合授信以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為確保《委托保證合同》中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現抵押人以其所有的 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為了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確保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設定合法、有效,保障抵押權實現無障礙,以達到本合同提供反擔保的目的,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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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定義
除非另有約定或者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在本合同中的含義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權人):
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債務人):
4、抵押物:乙方所擁有的 ,詳見抵押物清單。
5、銀行:指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1
6、主合同:指債務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議》/《綜合授信協議》,合同編號: 。
7、《委托保證合同》:指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 號《委托保證合同》。
8、還款期:指主合同規定的丙方償還債務的期限。
第二條 抵押反擔保的債權
1、為了確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證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為主合同和《委托保證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擔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并且將本合同記載的抵押物抵押給甲方,作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的反擔保。
第三條 抵押權利的內容
1、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利為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2、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狀況描述:詳見抵押物清單。
3、抵押物價值:甲乙雙方約定抵押物的價值為人民幣 萬元,抵押反擔保的債權范圍是主合同項下債權中的人民幣 萬元。但前述關于抵押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甲方依據本合同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對甲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甲方實現抵押權時實際處置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四條 抵押物的清點和登記
1、清點: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單,由雙方在清單上簽字(個人)/蓋章(單位)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有關權證交由甲方存管。
2、登記:抵押物依法可向有關部門登記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由乙方交納登記費用。
第五條 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1、《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銀行償還的資金總額和利息(自甲方實際支付代償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最高貸款利率計算);
2、《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的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擔保費、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的債權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調查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鑒證費、財產保全費等);
3、甲方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調查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鑒證費、財產保全費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的費用。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2
甲方根據本合同對抵押物享有以下權利:
1、甲方對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權、唯一優先受償權;
2、甲方對抵押物享有了解檢查權;
3、甲方對抵押物享有依法處分權;
4、當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債務時,甲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處分抵押物,并將所得價款,用以提前清償丙方在主合同項下及(或)《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的債務。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前將抵押物向保險公司投保全險,以甲方為保險受益人,并交納保險費,將保險單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應長于保證期限至少六個月。若保證期限延長,乙方需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投保的財產如發生災難損失,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受償;
2、抵押期間,乙方保證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移、轉讓、出租、出售、贈與、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行為;
3、由于乙方的行為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在 15天內向甲方提供新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在乙方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4、在抵押期間,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有關費用(如倉儲、經營、維修、保養等)由乙方承擔;
5、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權的任何情況;
6、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公證、保險、鑒定、保管以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采取相應的措施,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丙方違反主合同約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的;
2、銀行依照主合同約定宣布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償全部債務的;
3、經過評估證明丙方無法達到預期收益;
4、還款期到期前任何時間內,已經證明丙方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切實可行的其他償債辦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證合同》的約定代償了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后7天內,未受丙方清償的;
3
6、甲方請求丙方、乙方提供補充反擔保,丙方、乙方沒有提供甲方認可的補充反擔保;
7、抵押物的價值減少,丙方、乙方沒有提供有效和充實的補充反擔保;
8、乙方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重復設定抵押;
9、丙方歇業、解散、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其經營能力、商業信譽的情形;
10、出現甲方難以實現或者無法實現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現第九條第一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時間(無論該情形是否延續),甲方有權行使本款下列一項或者數項權利,乙方均放棄一切抗辯權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償全部擔保債務;
2、依法處分抵押物,并就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有權按照以下方式依法處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價抵償債務;
2、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繼續追償;
3、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九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乙方及丙方與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文件或主合同的無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及丙方發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 公證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已經對強制執行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確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愿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本合同公證并申請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費用由丙方負責。
2、乙方確認:保證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反擔保義務,若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而導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證合同》的規定為其發生代償,乙方保證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反擔保義務,否則,乙方將自愿放棄抗辯權并接受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3、丙方確認:如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而導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證合同》的規定為其發生代償,丙方自愿放棄抗辯權并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4、乙方保證:如住所、通訊地址等發生變更時,將及時通知甲方,否則,不論乙方是否收悉甲方發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況下,均可視為乙方已收妥 4
并自愿放棄對甲方所負通知義務的抗辯權。
5、丙方保證:如住所、通訊地址等發生變更時,將及時通知甲方,否則,不論丙方是否收悉甲方發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況下,均可視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棄對甲方所負通知義務的抗辯權。
二、執行證書的申請
根據本條的規定,甲方有權向公證機關申請簽發執行證書,并持該證書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的抵押物及丙方的財產而無須經過訴訟程序。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原狀或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擔保債權的5%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4項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其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擔保債權的5%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規定,應向甲方支付抵押反擔保債權5%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簽字(個人)/蓋章(單位)后生效。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合同的簽訂地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關于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的約定優先上款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六 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副本 三 份,交抵押登記機關及公證處備案。
(簽字蓋章頁)
甲 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 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年年
月 日月 日月 日
抵押物清單(房屋)
抵押物清單(土地使用權)
抵押物清單(房屋及分攤土地使用權)
抵押反擔保協議書 [篇3]
根據借款方(丙方) 與貸款方 銀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 )以及甲方與貸款方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保證合同)和甲方與丙方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合同編號: ),甲方就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為丙方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經丙方要求,乙方愿意就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以其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為丙方進行反擔保。甲、乙、丙三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抵押財產評估作價 萬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后兩年止。
三、乙方保證抵押物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或經營管理權)的無權屬爭議的財產。
四、乙方應負責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承擔抵押登記費用,保證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給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擔保范圍:擔保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及利息、借款方應支付貸款方的違約金或罰息、保證人代償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抵押物處置費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及保證合同,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所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七、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公證等費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擔。
八、主合同期限屆滿,丙方未能清償債務,甲方代丙方履行還款義務后,甲方有權以法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九、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十、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并自愿將甲方作為財產保險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視為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二、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其他損害,應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十三、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十四、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五、為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乙方承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無權屬爭議;
2、未向他人設置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分過;
3、抵押物無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抵押物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十六、在抵押期間,乙方發生合并、分立、變更、撤銷、破產、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其合并、分立、變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組織仍繼續承擔或連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責任。
十七、違約責任: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若擅自處分抵押物的,其行為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原狀,且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的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還應進行損害賠償:
1、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
2、已向他人設置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
3、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有第三人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5、有擅自轉讓、隱匿抵押物的行為。
十八、乙方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減少注冊資金等; 2、因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對外投資及其它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或組織形式等。
十九、乙方被其他債權人訴諸法律等情況發生時,應在情況發生后二日內將情況通知甲方。
二十、抵押期間,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依法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
1、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丙方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甲方所擔保的款項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二十一、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及甲方代丙方償還貸款所發生的費用;
2、貸款方本息損失及甲方的代償損失;
3、甲方收取丙方逾期本息5%的違約金;
4、甲方代貸款方收取貸款方和借款方所約定的違約金;
5、補償上述款項后,剩余部份返還乙方。
二十三、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抵押物依法應進行抵押登記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依法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執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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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反擔保協議書11-24
反擔保保證協議書11-24
個人反擔保協議書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