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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場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31 13:49:45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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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場調研報告

  根據公司“依托延長、立足西部、放眼全國”的發展思路,為加快公司市場拓展,擴大公司業務范圍,豐富交易品種的發展戰略。2012年8月6日上海石油交易所西部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赴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渤商所”)從交易所成立的背景、定位、交易模式、交易品種﹑營銷策略及銀企合作等方面進行的討論。現結合調研情況,擬定總結報告如下:

商品交易市場調研報告

  一、調研的目的

  中心此次赴渤商所主要是學習渤商所的創新型現貨連續交易模式﹑上市產品市場研發思路﹑全方位的營銷策略及銀企合作等方面的成功經驗。

  中心與渤商所將在現貨市場信息、資源共享等領域加強合作與交流,優勢互補,實現交易中心服務于實體經濟,實現商品貿易、商品投資和價格發現三大功能。拓寬西部交易中心的業務范圍,豐富交易品種。推進交易中心積極健康、又好又快發展。

  二、渤海商品交易所概況

  (一)﹑渤商所成立的背景

  2017年,中央政府將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納入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批準濱海新區為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鼓勵在金融改革創新等領域試行先行先試的國家戰略政策。

  為了實現國家賦予的功能定位,加快天津現代服務業發展,

  進一步提升天津的輻射拉動功能,天津市政府決定組建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由天津市政府發起并批準設立,17家股東單位參股,2017年9月28日隆重掛牌成立,12月18日開業運營,是國內唯一一家綜合型的現貨商品交易所,是天津金融改革創新的重要成果。

  (二)﹑渤商所的定位

  渤商所以全球首創的渤商所現貨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簡稱BEST交易)制度為核心,通過構建市場服務網、資金結算網、商品物流網和價格發布網,服務于實體經濟,實現商品貿易、商品投資和價格發現三大功能。渤海商品交易所始終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提供完善的現貨交易、結算、交收、物流監管、信息資訊和商品融資等綜合配套服務,搭建一個高效、安全的新型貿易平臺。

  (三)﹑渤商所目前的發展規模

  截止到2012年2月底,渤商所已上市21個現貨交易品種涵蓋石油化工、有色金屬、煤炭和農林4個領域,預計到2017年將達40個現貨交易品種。未來渤商所將圍繞石油化工、有色金屬、煤炭和農林等領域,充分發揮社會資源,不斷推出符合國家利益和市場需求的產品,推動相關行業實現經濟發展方式和貿易模式的轉變,力爭成為全國最大的現貨商品交易所。 三﹑渤商所發展之快的要素

  (一)、政策優勢

  (1)國內唯一由省級政府發起批準的商品交易所。

  (2)國內唯一設立監管委員會監管的商品交易所、監管委員會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政府行政部門領導組成。加強對渤商所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指導交易所規范運營和健康發展。

  (二)、交易模式優勢

  采用創新的現貨連續交易方式,通過交易所先進的電子交易系統,交易商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實現現貨合同交易并自主選擇交割日期。

  (1)真正形成每日現貨價格:公開、透明、方便、快捷的電子化買賣平臺,通過大量的交易商集中撮合競價,具有極強的價格發現功能,商品價格具有權威性和影響力。

  (2)滿足多種交易需求:

  投資需求:交易商繳納少量的延期補償費即可達到長期持倉的目的,可以順應長期趨勢賺取投資利潤。

  保值需求:交易商可以根據對價格趨勢的判斷,提前建倉鎖定自己企業的采購成本或銷售價格。

  實物交割需求:每日都可申請實物交割,給予現貨商交割極大的便利。

  (3)提高資金利用率

  采用20%保證金交易方式,5倍交易資金杠桿使資金成本被

  大大節約,資金的利用率得到了提高。

  采用T+0交易方式,資金在當天的交易中可以反復使用。

  (4)實現雙向交易

  不僅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不論是牛市還是熊市,對投資者來說,都有贏利的機會。

  (5)不僅有白盤而且還有夜盤,提供24小時覆蓋全球主要金融市場的電子交易服務

  (三)、銀企合作優勢

  渤商所與15家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在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共同開發客戶資源、現貨融資等領域進行了長期、全面、深入的合作,不僅為投資者提供了便利的交易結算方式,而且以雙方聯合首創的交易保證金托管與劃轉系統,實現了交易商自有銀行賬戶和交易所保證金清算專戶的無縫對接,交易市場資金三方監管模式確保了交易商保證金的安全存放與實時進出。

  (1)入市簡單方便:與全國性的15家大型商業銀行戰略合作,覆蓋全國的銀行營業網點方便了交易者的開戶以及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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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資金托管安全:通過第三方存管保障交易資金安全。

  (3)資金匯劃便捷:交易所和銀行聯合開發的交易保證金托管和劃轉系統,實現了交易保證金便捷的實時進出。

  (四)、創新現貨電子交易的營銷策略優勢

  渤商所創新營銷策略采用服務機構的營銷體系,遍布全國、

  總數超過154家授權服務機構和不同行業的專業類會員為參與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商和合格投資者提供開戶指導和教育、培訓服務,協助交易商完成在交易所和結算銀行的開戶、交易結算、貨物交割等商品交易服務。

  四、調研之后的建議

  (一)、積極尋求政府政策支持

  目前國內各類交易所大多受政策限制,發展較慢或經營慘淡,但發展較快,運行較好的商品交易所,具有代表性的只有渤海商品交易所。

  渤商所是國內唯一由省級政府發起批準的商品交易所,也是國內唯一設立監管委員會、監管委員會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政府行政部門領導組成。加強對渤商所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指導交易所規范運營和健康發展。受省級地方政府監管的商品交易所。

  因此,積極爭取陜西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及公司注冊地在政策上給于扶持,是中心快速發展,也是中心能否立足西部,放眼全國的發展戰略的先決條件。

  (二)、積極爭取集團公司支持

  中心作為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支持交易中心的發展,對提升延長石油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延長集團建設“國內一流、世界知名”的大型石油化工企業的有效載體和途徑。因此在現有產品的基礎上,積極擴大新產品上市交易的支持

  力度。

  (1)將集團公司生產的其它適合電子競買交易的產品投放到中心進行交易。

  (2)支持中心開展的物資采購電子競賣交易工作。再次基礎上擴大范圍為中心未來建立物資采購管理平臺奠定良好基礎。

  (3)積極協調中心向政府爭取一些優惠政策。

  (4)給予其它能夠促進中心發展的政策支持。

  (三)、中心自身發展思路

  渤商所也是針對不同產品采取不同的經營策略。中心也采取 “一事一議、一品一策”的方式,根據產品特性、市場區域范圍、平均利潤空間,制定靈活多樣的經營措施。

  (1)為更好地吸引更多賣方企業將其產品投放至中心平臺,建議減免或免收其交易手續費,從實際行動上支持、鼓勵賣方企業積極參與電子交易,以達到擴大交易規模,豐富交易品種的目的。

  (2)中心可根據市場情況制定不同產品的會員費收取標準。對新入會的用戶,在試運行期間免收會員費。試運行期滿后,可自由選擇入會,按標準收取會員費。

  (四)、加強合作與交流

  通過調研渤海所,渤商所是省級政府發起,在先行先試的國家戰略政策下組建。中心是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控股的子公司,集團公司具有豐富的能源資源。因此,中心與渤商所在政策資源和

  能源資源的優勢有合作的廣泛空間,雙方今后在現貨市場信息、資源共享等領域加強合作與交流,優勢互補,可以拓寬西部交易中心的業務范圍,豐富交易品種。

  中央政府將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納入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批準濱海新區為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鼓勵在金融改革創新等領域先行先試。為了實現國家賦予的功能定位,加快天津現代服務業發展,進一步提升天津的輻射拉動功能,天津市政府決定組建集交易、交收、倉儲、信息、銀商轉賬和質押融資服務為一體的綜合性現貨商品交易所。該交易所將圍繞石油化工、金屬、煤炭能源和農林等領域,已上市21個現貨交易品種,目前是國內唯一一家綜合型的現貨商品交易所,是天津金融改革創新的重要成果。已得到國家發改委 、國家工商總局 、商務部等相關國家部委贊揚與支持。

  寧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是經寧波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一家集交易、交收、倉儲、運輸、信息、融資服務為一體的

  綜合性現貨商品交易所,采用現貨遞延交易模式,利用國內先進的電子商務平臺來開展能源、金屬、化工、礦產品、稀土、農林產品等大宗商品的銷售,通過積極建設全國范圍內的物流配送體系,整合社會倉儲、物流、金融、質檢等各種服務資源,提供“電子商務物流配送融資服務信息服務”的“一站式綜合服務”,創建獨具特色的商品流通模式。為此,寧波市人民政府專門設立了由市政府領導為主任,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任委員的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政府監管職能,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品種等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交易所穩健規范運行。

  商品交易市場調研報告 [篇2]

  商品交易市場是我國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群眾的生產主活密切相關;在發展過程中,一些商品交易市場存在食品安全、假冒侵權、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突出問題 , 個別商品交易市場甚至成了藏污納垢的庇護所;因此,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是執法部門當前乃至今后很長時期的工作任務之一,如何適應市場監管的新趨勢新要求,達到對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標本兼治的目的,就亟需制定一部專門的法規來調整,有法可依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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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轄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商品交易市場現狀:

  寧陽縣商品交易市場在經歷了70年代恢復 ,80 年代中后期和 90 年代快速建設和培育發展之后,商品交易市場一度達到58處,曾對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全面的帶動作用;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歷史上沿襲形成的“農村大集”,一般每隔3、5天進行一次集中交易,大多占用農村道路兩側、村頭等閑臵場地,攤位呈斷續分布狀態,占市場總數的68%。這類市場占用場地多為農村集體公共場地,土地所有權雖屬村委會所有,但絕大多數村委會并不對集貿市場進行設施的投資,市場仍處于自發狀態,基本沒有進行法人登記;第二類是在鄉鎮政府駐地開辦的商品交易市場,這類市場在建設前期,是對之前傳統舊集貿市場進行的改造體,市場設施的修建、地面硬化一般是有鄉鎮政府、駐地村和工商部門共同投資興建,日常保潔一般由駐地村或工商機關承擔(90年代末期隨著“辦管脫鉤”工商部門退出了市場開辦和物業管理角色,交由駐地村);這類市場攤位比較集中,占市場總數的20%左右。

  第三類是近幾年有企業、村委會或其他組織開辦的市場,一般有專門場地、設施、物業保潔,占市場總數的12%。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改變,近10年來,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出現了巨大變化,經過市場的優勝劣汰,截止2017年上半年,全縣正在運營的商品交易市場僅有47處,比九十年代末期減少了11處。除縣城北關市場、南關市場、富源商城、四季城、八仙橋家具城和個別鄉鎮駐地市場,因為地理位臵和投資政策的開放,市場運作方式轉型比較突出,市場規模有所擴大外,其他農村市場的運行狀況不容樂觀。

  二、存在的問題:

  問題一、現有市場主體法律地位模糊,權屬不明確

  形成的原因:

  一是上世紀末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曾承擔了市場開辦和監管的雙重職能,隨著“管辦脫鉤”改革,市場開辦呈現多元化的趨勢。由于不同的政策體制、不同的籌資渠道,一些市場投資主體不明確,責任不清,權利義務不明,有利益的事有人管,沒有利益的事無人問,有了問題,政府總還是拿工商部門“出氣”,免不了“背黑鍋”的尷尬,雖然工商部門已經與市場的開辦脫鉤,但對政府的抱怨也只能是啞巴吃黃連。

  二是市場管理法制規范不完善,沒有一部完整的市場開辦、運營、管理規范,由于《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立法較早,未明確規定商品交易市場的法律地位,內容已經嚴重滯后;96年的《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于2004年又被廢止,加上大多數商品交易市場沒有土地使用手續,產權和主體資格不明確,開辦者對市場經營者的內部管理責任得不到落實,習慣于扮演“房東”角色,只收錢,不管事,缺乏責任意識和服務觀念,對市場的設施維護、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不到位;市場設施落后、衛生狀況差、劃 -2-

  行規市混亂、商品質量低劣等問題一直長期存在,有的開辦者甚至成為市場經營者違法經營的庇護者。造成目前現有商品交易市場法律主體資格的確認模糊不清,市場開辦者責任很難落實。

  問題二、正在運營的市場中,很多農村市場規模在不斷的萎縮,上市人員、上市攤位和上市商品的品種及成交額正在逐年減少,成了標準的青菜、雜貨小攤點群,日用、工業消費品大幅度退去;

  形成的原因:

  一是個體私營經濟得到蓬勃發展;改革開放30多年來,由于物質的豐富,市場上的逢集期經營的業戶逐步進入店內經營,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業戶和連鎖店每村都發展到1至4戶,再加上流動性商販走村串巷,零售到門,極大地方便了群眾生活,百姓足不出村就能購買到需要的日用生活必須品和生產必須品,大到冰箱彩電農資大宗商品,小至針頭線腦、生熟食品,不需再進入市場進行交易;隨著新農村建設的逐步實施和交通、通訊、生活水準的日趨發展和提高,帶有物質匱乏色彩拾遺補缺的一六、二七、三八、四九、五十禁錮性聚集式交易方式,已經不再適應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和社會的發展,對商品的可選擇交易范圍和區域得到擴展,市場體系已經從過去那種單一的傳統式集市貿易向現代大市場、大流通轉移。

  二是人員大規模流出;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勞動密集型的企業用工給富余勞動力外出務工創造了機遇,敞開了大門,新一代勞動力有知識、有文化、有技術,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很強,生活和生存的思維方式發生重大改變,他們已經不再滿足于過去那種依靠一畝八分地為生的小農意識形態,從90年代末期就開始大規模外出從事各種務工、經商活動,而這部分人員的消費大多在外地,有條件的還在外成家立業或將父母子女接到外地生活,造成一些村莊成了老人兒童留守村,消費群體的大量減少, -3-

  致使本地市場消費和交易規模受到了限制。

  三是市場熱時期成立的所謂的專業市場岌岌可危;八十年代,由于地方政府受發展環境、商品資源規模和人為因素的影響,盲目追求建設數量和政績,違背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拍腦袋決策建設市場,很多市場造成投資失敗,在資金、土地、人力、物力方面損失相當嚴重,出現了“有場無市”的現象;如:我縣的許多蔬菜、花生、生姜、種子、磁窯大市場等幾個批發市場,有的投資幾十萬甚至上千萬,政府雖然通過各種方式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在運作上給予推動,但由于市場的設立與當地的生產規模和資源配臵不適應,大部分已經不復存在。

  問題三、農村商品市場無法人登記、無配套設施、無專業管理人員、設施陳舊,無人投資的市場再現,臟亂差的情況比較嚴重;

  形成的原因:在具有上述問題的特性外,一是農村集體經濟薄弱,財力受限;按照國家統籌城鄉發展的有關政策,縣、鄉政府應當將市場的發展列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但是,長期以來,農村市場一直處于自發狀態,雖然八十年代工商部門曾承擔過“開辦人”的職責,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當時建設的大部分市場已經破爛不堪,基層政府對轄區市場發展和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現象。近年來,國家雖然在“三農”問題上給予了大力支持,但僅限于糧食、生產資料、土地直補和新農村改造及村村通建設,在財力方面對于農村商品交易市場的扶持力度弱之又弱,隨著農村商品交易市場的萎縮,市場設施停留在八十年代的底子上,而且多數市場都是歷史沿襲的倚街市場,沿街住戶只收費不投資。

  二是由于農村消費群體、交易量的局限性,地方政府、村集體、投資者認為對市場投資無利可圖,得不償失,建設、改造、經營市場的思維受到抑制。

  (二)《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立法的必要性

  商品交易市場是由市場經營管理者開辦并經營管理的,企業、其他組織等在場內集中進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改革開放以來,在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對活躍地方經濟、方便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設臵缺乏有序規劃、管理缺乏有效機制等原因,有些商品交易市場產生了一系列問題,甚至成為本地區經濟秩序混亂的重點區域。一是場內經營者缺乏依法經營的約束,出售商品數量不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等行為時有發生,使得消費者購物沒有安全感,不同程度上破壞了市場經營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了市場的繁榮。二是行政管理部門缺乏強有力的監管措施。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的管理職責不盡明晰,監管措施和手段缺失或乏力,使得行政執法人員直接面對眾多場內經營者,增加了政府對市場監管的難度和成本。

  2001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工作。經過幾年的專項整治,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取得了較為明顯的進步,已基本形成多層次、多門類、跨區域的商品交易市場體系,在社會商品流通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我縣的白馬蔬菜批發、北關農貿市場、富源商城、四季城、八仙橋家具城等一批商品交易市場,通過不斷改進經營方式、擴大經營規模,對內抓管理、對外樹形象,已發展成為商品交易市場的骨干力量,并逐步成為地方經濟發展的龍頭。

  為了進一步提升商品交易市場監管規范的法律地位,依法規范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切實保護商品交易市場各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協調政府職能部門的相互關系,引導商品交易市場從自發形成向制度規范的轉型升級,我局認為有必要盡快制定出臺《山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三)希望通過立法解決的主要問題及相應的立法建議

  一、解決市場的發展及布局規劃問題

  對于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和布局,《條例》應將一般商品交易市場開辦,通過規范開辦標準,由市場機制予以調節;對與群眾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產品市場的開辦,因其具有滿足市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務特性,法規應當對其發展和布局有所規范;同時給予一般商品交易市場以更寬泛的發展空間,以符合對商品交易市場業態培育和發展的要求。

  因此,《條例》的制定必須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要求一般商品交易市場的設臵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符合有關設臵標準和規范的要求;二是為了保證農副產品市場的設臵規劃符合民意、體現民情,農副產品市場的設臵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規劃納入布局規劃管理。

  二、解決市場經營管理者的管理責任問題

  商品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從事的是對市場的經營行為,《條例》中應當將市場的開辦者作為市場日常經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商品交易市場根據不同情況和類型分類登記,賦予市場經營管理者對市場內經營活動的管理責任,這樣有助于強化對市場內經營者商業行為的規范和約束,降低行政監管的成本,提高市場的管理水平;市場經營管理者履行的市場管理責任應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制定市場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對進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核驗,與其簽訂進場經營合同,并督促其依法經營;第二,向場內經營者提供各項物業管理服務,維護好場內日常交易秩序和場內設施;第三,協助執法部門工作、查處違章違法行為,調解消費糾紛;第四,建立消費者先行賠償制度;并對違反規范的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條例》應著重強化市場經營管理者的責任。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要求工商部門與商品交易市場徹底“管辦脫鉤”以后,市場

  經營管理者作為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應該與其他市場主體一樣承擔經營管理方面的責任,并依法接受監管。通過強化市場經營管理者的法律責任,可以促使其強化對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意識,避免出現“只收租金、不顧管理”的現象,也有助于提高行政監管的效能,彌補行政監管成本過高、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

  三、解決場內經營活動的監管問題

  商品交易市場內的場內經營者是直接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獨立主體。針對目前商品交易市場內經營活動不規范,各類違章違法行為比較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比較突出,在《條例》規定中,有必要在重點規范市場經營管理者的同時,根據商品交易市場交易方式的特點,對市場內的商業交易行為加強規范,對銷售“敏感”商品的來源加強控制和監督,以保障經營秩序、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為此,《條例》在制定中應對場內經營者作三方面規定:第一,場內經營者應當查驗商品質量并保存能夠證明商品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經銷特許經營商品的,應當取得供貨方的授權證明;第二,對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貨臺賬,向供貨方索取相關證明文件;第三,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開具購貨憑證或發票。

  四、解決市場監督管理中執法部門職責問題

  與傳統商業模式相比,商品交易市場中的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是兩個不同的獨立法律主體,對商品交易市場監管具有不同于一般商業活動監管的特點;為此,《條例》應對市場的政府監管職能設專章進行規范:第一,明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管理中的相關責任,明確政府經信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進行協調、指導和管理;工商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與本行業有關的

  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管理;食藥監督、質量監督、稅務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建立市場監管的四項制度。為了進一步明確并落實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加強政府監管部門與市場的溝通,《條例》應設定市場巡查、商品抽檢、政務公開和快速處臵、信息發布等四項具體的監管制度。

  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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