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有什么
醫療糾紛相對于其它民事糾紛發生的幾率更大,所以有很多的醫生都會尋找一些典型案例來增強自己的法律知識。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患糾紛典型案例
【簡要案情】
原告張某,男,35歲,因上排四顆牙齒間隙較大一直有修復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醫院(被告)廣告所吸引,來院咨詢。被告接診醫生對患者極力鼓吹所謂的手術效果,并慫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勸說下,患者同意當天就接受手術,但手術范圍僅為上排四顆。令人氣憤的是被告醫生術中未經患者同意,擅自擴大手術范圍,將患者上下兩排一共15顆牙齒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過度,造成患者當時5顆牙齒漏髓,其中3顆術中做了根管(有一顆根管手術還超填)。麻醉過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幾個月,15顆牙齒相繼出現牙髓反應和漏髓,期間患者飽受折磨,數次在省、市口腔醫院就診,目前15顆牙齒全都做了根管,成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維持正常牙齒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繼續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訴辯意見】
患方認為:醫方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且手術操作嚴重不當,應當構成醫療事故,并應承擔全部責任。
醫方認為:我院對患者診療行為符合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
【鑒定結論】
受法院委托,醫學會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鑒定書分析意見為:
根據臨床資料及現場調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較復雜,醫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間隙外還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緊。
醫方存在以下醫療過失行為:
1、病歷書寫不規范;
2、考慮欠周詳,設計方案不當,匆忙進行治療導致牙髓炎、牙齒疼痛;
3、根據病歷記載情況,關閉間隙只需磨12顆牙,多磨了3顆牙;
4、違反操作常規,該病例應當先進行根管治療。
對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復外形。
雙方未申請重新鑒定。
【醫事法律分析】
一、醫方術后補寫門診病歷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
三、被告手術操作嚴重不當
四、關于損害后果
本案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四級醫療事故沒有傷殘等級,但患者又明確存在牙齒功能的缺失,如何解決這一矛盾,鑒定專家給出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功能和恢復外形,所以這一建議是對四級醫療事故的補充,因此,牙冠的費用應當納入損害后果。
五、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患方認為本案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理由有三點:
(一)對未經同意的11顆牙來說,當然屬于全部責任
市級鑒定認定主要責任的原因,是其分析意見第一段,患者"口腔病情復雜",故而出現了這樣的后果醫方承擔主要責任,但是這一認定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沒有美容的意愿,那么不管口腔情況在牙科醫生眼里是多么的病情復雜,它也不屬于醫療干涉的范圍,因為這畢竟是美容,而不是治病。
那么對于本案患者當時究竟同意磨幾顆,患方的意見是應當認定為4顆,理由有二:
1、美容手術術前應當簽署手術同意書,但被告未能提供同意書,根據舉證責任,被告有義務證明患者當時同意磨幾顆,因其舉證不能,所以應當采信原告的說法,即只同意磨4顆。
2、鑒定分析意見指出的"根據病歷記載,多磨了3顆",這一表述只涉及技術問題,不涉及知情同意,故而不能以此為依據認為只是多磨了3顆,更何況,該病歷為磨完兩天之后才補寫,其主訴"要求修復前牙間隙"明顯將原告同意的范圍擴大,所以不能根據事后補記的病歷,來判斷當時可以磨幾顆。
由此,應當認定患者當時只同意磨4顆,而美容醫學的倫理學原則中第一條就是知情同意原則,被告未經同意擅自打磨,并且全部磨壞,對此當然應當負全部責任。
(二)同意磨的4顆牙,同樣也是全部責任
第一次開庭證據交換時,被告曾提過這樣一個觀點,說原告牙釉質很薄,髓腔大,很容易穿髓,如果這一點屬實,那么手術就是違反了禁忌癥,因為根據規范,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明確屬于手術禁忌。在手術之前應當攝x線片,以了解牙釉質厚度,被告沒有攝片,違反禁忌實施手術,這也正是鑒定分析意見指出的"考慮欠周詳,設計方案不當,治療匆忙",如果術前攝片,就可以避免手術,也就可以避免損害后果。因此,被告當然應當對打磨過度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三)雖然鑒定結論是主要責任,但是讓原告承擔次要責任,沒有依據
《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原告對自己的損害后果沒有任何過錯,其來院只是咨詢,經被告鼓動慫恿,同意做4顆牙齒的美容,被告違反操作規范,盲目手術,且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擴大手術范圍,導致原告15顆牙全部死去,不得不靠牙冠維持功能,這一后果完全是被告過錯所致,被告對此當然應承擔全部責任。
醫患糾紛的解決辦法
為了防范和解決醫患糾紛,筆者認為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強溝通,共同探索,建立解決醫患糾紛長效機制。
1、建立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制度。如果出現嚴重的醫患糾紛與沖突,或者發現有“醫鬧”隱患,法院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加強法院與黨委、政府之間的信息交流,黨委和政府利用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的優勢,法院在法律層面上給予技術支持,法院在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下盡化解醫患矛盾,并且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共同探索一條適合當地的解決醫患糾紛的長效機制,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加強與醫院的信息交流,共同發現矛盾,解決糾紛。法院應該加強與醫院之間對于醫患糾紛動態的信息交流,醫院可以向法院反映已出現的醫患糾紛的現象、特點等情況,法院可以指導醫院如何在法律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法院和醫院應該共同發現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力度。法院及時把審判工作中發現的醫患糾紛的現象向衛生監督部門進行通報,便于衛生監督部門加強對醫院的監督,提高醫療工作的透明度。監管部門要督促醫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權,發生糾紛后,及時通知醫院將病歷交至監管部門保管,防止醫院隱藏、篡改病歷。建立政府、行業、群眾相結合的監督機制,確保醫院提高服務質量。對那些情節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二)、建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全面把握糾紛特點。
1、堅持能動司法,把調解方式放在首位。將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相結合,以保護受害者利益為理念,以保障醫院合法權利為視角,把握賠償的數額額度,通過靈活的調解方式來解決糾紛。
2、聯合醫院、衛生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成立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將醫學專業性與調解的靈活性相結合,既能增強醫方加入調解的積極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法院可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提高協議的執行力。
3、積極、耐心、細致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為較為弱勢的一方,理應受到更多的幫助,在解決醫患糾紛時應該從理解和換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了解患方的最終訴求和鬧情緒的根源之后再尋求突破口,同時積極幫助解決患方的難處使其滿意。
4、促進醫患雙方之間的溝通。法院可以成為溝通醫患雙方的橋梁,同時兩頭做好醫患雙方的工作,創造一個雙方交流與溝通的平臺,保證雙方溝通渠道的暢通,既縮短雙方之間的距離,又不至于使雙方產生激烈的沖突與新的矛盾。
(三)、發動社會力量,多層次改善醫患關系。
1、強化社會的輿論引導,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媒體對案件的態度影響著公眾的看法,因此新聞媒體在報道醫患糾紛時要客觀、公正,要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不能只注重于吸引觀眾眼球,還要考慮到社會效果,要加大對醫療行業風險的宣傳。同時,媒體和網絡的監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輿論作正確引導。
2、患方親屬工作單位、社區組織等也要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的作用,形成一種多方聯動、共同解決的方式。作為患者的親屬,應采取理智的態度面對糾紛;作為患者的工作單位,要及時給予患者人文關懷,作為患者所在基層組織,應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醫療糾紛調解技巧
1、“調解優先”與“專業保障”在醫患糾紛處置中的重要性
醫患糾紛相對于其它社會矛盾,具有專業性強、診療過錯認定難、矛盾疏導途徑單一、司法途徑困難、患方情緒容易激化等特點。一方面,由于患方對于高度專業的醫學知識往往一無所知,對一些本來屬于正常診治缺陷的現象難以理解,甚至產生偏執情緒;另一方面,醫學的高度專業性使患方處于專業劣勢,即使醫院真的存在醫療過錯,患方也很難成功舉證。這使得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基礎和過錯認定難以達成共識,情緒便代替理智,賠償無從談起,就算法院判決也很難真正定紛止爭。這時,專業化醫患調解便充分顯示其優勢性。一方面,醫調委搭建起醫患雙方專業溝通的平臺,在第三方中立的基準上,醫調委客觀地對專業進行分析評判,既指出醫方的不足,也向患方解釋醫學的難處。只有理解了專業,才能真正地理解對方。另一方面,醫調委又不是冷冰冰的醫學鑒定或法院判決,會充分考慮醫患雙方的實際情況,于情于理進行解釋,幫助醫患進行情感溝通。醫學不單純是自然科學,也是一門“人”學,強調醫德醫風,講究人文關懷。因此,在醫療糾紛處置中建議醫院多些耐心與同情,感同身受地多給患者一些安慰。這是醫療糾紛專業化調解擁有的其它處置途徑無法比擬的優勢。本案本來已經起訴到法院,但患者還是很樂意接受調解,醫院也因為經歷過很多法院判而不決的案件,所以理解并愿意接受調解,這充分說明了“調解優先”在醫療糾紛甚至訴訟中的重要性。
患方采取非理性維權行為的原因很多,其中由于醫學和法律專業壁壘的存在,使對正常解決爭議方式缺乏信心是重要因素。通過有醫學和法律專業背景的調解員對醫患糾紛的及時介入,一方面通過對法律知識的宣講并理性的分析,使患方樹立對法律的信心,消除非理性維權甚至“醫鬧”的不當想法,堅持達到依法解決爭議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對醫療的詳細了解,分析醫療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為患方提供解決爭議的法律意見,使其避免不必要時間精力的浪費;再者,目前某些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服務態度等方面確實存在不盡人意的地方,據調查統計,約70%的患方投訴與醫療技術本身沒有關系,矛盾焦點集中在非醫療行為上,如醫生服務態度惡劣、收費不合理等,這些問題通過情理的有效溝通解決,比簡單冰冷的判決更有效。因此,本案中調解員通過對案件進行過錯認定的法律分析、對案件訴訟過程進行講解,對訴訟風險予以評估,使醫患雙方均能客觀評價自己的過錯和預估訴訟風險,同時通過情感溝通,增強醫患互信,最終使理性地達成互諒互讓的調解結果。
和諧社會的發展關鍵在于社會關系的穩定,所以目前國家強調社會管理創新機制以解決社會問題。社會關系呈多樣化,導致權利義務及糾紛類型的復雜化,因此要求我們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例如醫療糾紛的解決,既有醫患雙方和解、行政調解、法院訴訟,也有這種專業化第三種的居中調停。調解不應是簡單的和稀泥,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下,本案中的調解員幫助當事人理性分析,協助理性判斷,以專業化的調解依法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公平正義與社會和諧。
2、公平公正客觀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
作為醫患糾紛的專業化調解員,應注意要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解決糾紛。調解員應當有較強的與當事人溝通的能力,這是醫調委前期專業化培訓和后續大量調解工作中磨練而成的基本技能。作為中立調解主持人,調解員既要能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又要站在客觀立場,對糾紛發生的事實基礎和爭執焦點進行分析評判,綜合多方因素,于情于理于法地提出靈活且富有創見的解決方案,積極促成當事各方快速合理解決紛爭。例如本案,調解員充分運用各種專業知識,既要使醫院承認診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又要讓患者消除不符合事實基礎和法律規定的不合理訴求,充分理解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等。正是這種客觀公正、不偏不倚的態度使醫患雙方由始至終都信任信服醫調委,使調解員能夠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綜合平衡各方利益,適時提出符合糾紛實際情況的解決方案,得到醫患雙方同意并簽署調解協議書。
3、正確分析雙方當事人的心理是完成工作的關鍵
一般的糾紛調解都要求對當事人心理變化進行把握,醫療糾紛因為涉及人身侵權,情緒波動劇烈且反復,所以更應學會正確分析雙方當事人心理。患方一般存在要求“討個說法”的心理,也可能存在追高賠償的內心渴望;醫方則在著重專業尊嚴的基礎上,還會牽涉醫院和科室賠償責任分擔的問題。因此,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正確分析雙方當事人的心理是調解成功的關鍵。例如本案:首先,把握患者對自身疾病狀況的重視心理,適時提出內窺鏡檢查要求,使明確是否存在“吊帶外露”,而內窺鏡檢查的客觀性又可以消解患者對醫院檢查的不信任因素,這給整個調解工作的進展帶來突破。其次,分析醫院心理,理解醫院處理醫患糾紛的流程,給醫院出具客觀案件法律分析書,使醫院能在調解階段即做出一定的讓步,為調解成功奠定基礎。再次,把握患者對訴訟風險的預估、對隱私問題的顧慮,充分剖析法理,推演利弊,最終使原本尖銳的糾紛得到圓滿解決。而且,通過調解,充分疏導了患者對醫院的憤懣情緒,撫平了患者的心靈創傷,從根本上解除了醫患矛盾。患者后來透露其經濟狀況非常好,此次訴訟主要就是因為覺得醫院太強勢,太欺負人,自己受委屈了,正常投訴無門,所以非到法院討個說法。因此,關注對患者的心理疏導是調解成功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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