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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四卷考試典型案例分析
導語:無故殺人是為了什么?在司法考試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例,在面對這些案例的時候你可以從容應對嗎?下面是百分網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需要了解的考生一起來看看吧。
2015年5月23日7時30分,有群眾報案稱在佛山市某公交車站有一名男子持刀將候車的一位乘客傷害致死。辦案民警馬上趕赴現場,在現場群眾的配合下將持刀男子陳某抓獲。 5月23日陳某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以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其父母反映陳某以前在交通事故中傷了腦部,患有精神抑郁病(當時情緒激動,親屬稱其近幾天精神異常)。為弄清犯罪嫌疑人陳某的真實精神狀態,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對陳某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并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
鑒定所接到委托后,立即組織骨干鑒定專家開展鑒定工作。鑒定人首先對陳某的精神狀態進行鑒定。陳某在羈押期間,情緒極度亢奮,時常大喊“放開我”、“我要殺人”等不符合正常邏輯的話。家屬反映陳某于2012年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傷了腦部,并在廣西某縣人民醫院住院診治,同時提供了入院和出院記錄,提示陳某有明確的腦部外傷史以及存在精神異常的可能。鑒定檢查發現被鑒定人陳某神志清晰,與外界接觸良好,注意力集中,對檢查尚配合,無做作表現,未查獲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言語過程中情感反映負性情緒明顯,一邊說一邊哭,意志無明顯減退或增強。輔助檢查顯示:雙側腦室、三腦室體積稍擴大,部分腦溝裂稍加深、增寬。腦電地形圖檢查結果正常。90項癥狀清單測驗各因子分均無異常。漢密頓焦慮量表測驗結果:可能有焦慮癥狀。漢密頓抑郁量表測驗結果:可能有中度的抑郁癥狀。綜上以上檢查結果,參照《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被鑒定人陳某的臨床表現符合“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的診斷。
隨后鑒定人對陳某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定。綜合送檢材料記載和檢查發現,被鑒定人陳某有明確的腦部外傷史,出院后曾出現過易沖動表現,在老家揚言要砍人。受傷后出現“前世”體驗,稱前世有女友,幫他做了很多事情,但苦于找不到她,前世今生分得清,自覺前世與現實反差很大,總處在痛苦當中。始終有負性情緒,包括車禍受傷及車禍以后別人的看法,以及家庭境況不好,沒工作,沒房子,沒錢,自卑自責,剛來佛山睡不好,胃口差,軀體對傷痛敏感性增高等;想死,又不想自殺。其情緒變化基于雙重人格,有腦外傷基礎,與腦外傷相關。案發當天受病理性癥狀(雙重人格)影響,突發沖動沖到街上見人就砍,其作案雖無明確的動機,但其對作案過程能回憶,砍人后企圖搶車逃跑,說明其當時意識清晰,有自我保護意識,辨認能力并未完全喪失。故評定被鑒定人陳某于2015年5月23日涉嫌故意殺人的行為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如何防范類似悲劇再次發生?結合本案例,提出以下幾點建議:第一,病人及家屬要了解一些精神衛生知識和概念,提高自我防御能力。第二,妥善處理人際關系,更好地適應社會、家庭生活和工作。第三,樹立信心,消除思想顧慮和自卑心理,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增強適應及自我調節能力。第四,病人要嚴格按時按量遵醫囑服藥,不要認為病情輕了,好了,就擅自減、停服藥,要始終與醫生保持聯系,由醫生根據病情指導調整和減停服藥。第五,社會對生活困難的精神病人家庭多一些關愛和支持,加強社區管理,病人信息隨病人流動,做到走到哪里管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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