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處理夫妻離婚的住房問題的法律知識
《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就房屋歸屬進行調解,盡量使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法院大多通過評估作價的.方式予以處分,即由法院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并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分割的標準。然后由獲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就房屋價款進行補償。
對于雙方都想獲得的房屋,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的法院在操作上有所不同。比如,在北京地區,法院在分割房產時一般會酌情考慮一套房子的實體分割,比如,將有二居室的房子判決一人一居室。而在上海,這種判決實體分割的方式較為少見,以得房一方向對方給付折價款的判決方式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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