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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待崗的規定有哪些
職工待崗期間,很多得到員工應該要了解一些關于待崗的法律知識。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待崗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待崗規定
《勞動合同法》沒有關于待崗的問題的規定;但是待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式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各省規定支付生活費。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勞動合同法關于待崗的規定
一、為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勞動管理力度,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
三、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
1、自列為待崗人員的下月起,三個月內工資待遇不變(不含績效津貼和項目負責人崗位補貼等款項),第四個月起,只發職務工資、醫藥補貼、托兒補貼、物價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工資款項(含今后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持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工資款項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2、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系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五、待崗人員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于具備上崗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崗位競聘的待崗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
(1)第一次給予告誡,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生活費;
(2)第二次停發全部工資;
(3)第三次予以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七、對未經組織批準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除停發全部工資外,并按曠工辦理。對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且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按除名處理。
待崗工資標準概念
待崗工資是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待崗工資標準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待崗的原因
一是勞動者違反相關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為懲戒該勞動者,根據文件的規定或者約定,安排勞動者在一定限期內待崗,待崗期間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二是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后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并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是企業由于改制或者被兼并、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并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拓展知識】
待崗管理規定條例
一、待崗范圍、對象:
1、公司內部由于戰略發展需要,對于因機構改革、人員編制、業務改革、生產任務變化等客觀因素,通過優化組合,競爭上崗等方式未能上崗的人員。
2、實行員工績效考核被淘汰,但未解聘的人員。
3、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但未解聘的人員。
4、科室、部門定編定員后富余人員。
二、待崗管理:
1、待崗人員由其所在部門申請,經公司研究討論確定。
2、待崗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發放待崗通知書,所在部門負責送達,待崗人簽字生效。待崗人員拒接待崗通知書或逾一周未回執待崗通知且未做任何書面答復的,視作本人同意待崗決定。
3、待崗人員應服從公司安排的有關工作或學習培訓,無故不參加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的按辭退處理。
4、待崗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5、待崗期間公司如有工作安排,待崗人員應及時上崗。
三、待崗待遇:
待崗人員不享受績效工資、崗位工資和各類獎金,待崗期間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參考員工薪酬管理制度)
四、重新安置:
公司人力資源部可根據勞動力余缺情況,有針對性地安排待崗人員進行崗位培訓,為待崗人員提供上崗機會并經考核通過后進行重新安置。
五、相關工作:
1、應由待崗人員本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由公司代扣代繳。
2、員工待崗期間,如其聘用合同期滿的,即終止聘用關系或按人事管理相關制度決定。
3、待崗人員經公司培訓后未能考核通過或經重新安置后不能勝任工作要求的,按辭退處理。
4、因工作失誤而待崗的人員上崗后試用期為2個月。
5、待崗期間員工提出辭職申請的,公司從員工提出辭職之日起停止發放待崗工資及交納保險費用并按公司規定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6、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違反其它規章制度的,視具體情況另行處理。
六、附則
1、本制度歸甘肅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2、本制度由董事長批準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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