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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加班的規定有什么
幾乎每一個員工都會有加班的規定,所以很多的員工都想要了解勞動法加班的一些法律規定。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加班的法律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勞動法加班費的計算規定
1.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3.法定節日加班: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4.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5.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a.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b.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c.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d.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e.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a.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b.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c.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8、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9、病假天數的確定: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拓展:
1、什么是工時?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多少?
答:工時,又稱為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中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工時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勞動者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勞動報酬的計算單位。工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長度。所謂標準工時制度,是指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而消耗時間的最長限度的一種工時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哪些企業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概念。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不能均衡生產,必須在一定時間內連續生產或工作,以一定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種特殊工時制度。根據國家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的有關規定,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一是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是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是因受季節條件限制,淡旺季節明顯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單位和服裝生產,以及賓館、餐館的餐廳和娛樂場所的服務員等;四是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的職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時間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條件的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答:所謂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勞動者因生產條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不進行固定計算工作日而無定時工作,采用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的一種特殊工時制度。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的有關規定,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是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是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是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值班駕駛員等;四是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實行特殊工時制嗎?
答: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對不符合規定和未經批準而擅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堅決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的規定,為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企業不得自行決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制。實行特殊工時制,必須按照規定的權限報勞動保障行政機關批準。按照上海市勞動局上述規范性文件及《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的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下列權限報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審批:(一)中央直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勞動部批準,報市勞動局備案;(二)市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局批準,報所在區、縣勞動局備案;(三)區、縣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縣勞動局批準;(四)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管理體制分別報市、區、縣勞動局審批;(五)其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報所在地區、縣勞動局批準;(六)外省市在滬建筑施工企業由所在省市的勞動部門審批,在本市登記的外省市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七)本市與外省市聯營的企業聯營一方為本市市屬企業的,由市勞動局審批,其他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八)有多個主管部門的企業,按無主管部門企業的審批辦法,由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
5、企業能否實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有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但是,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基礎上,實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6、為保障職工的休息權,法律對加班加點的條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點,即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加點是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的時間。加班加點必然占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為保障職工的休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條件規定為:一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三是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規定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限制?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延長工時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時間也應當計算在每月的總時數之內,所謂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規定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限制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8、在哪些情況下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并嚴格按法律規定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但是,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勞動者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9、可以用提高勞動定額來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和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通知〉的意見》“對實行計件工作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每日八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計件數量為標準,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計件報酬標準,是我國法律允許的合理勞動定額。但是,用人單位如果超過這一合理的標準確定的勞動定額,使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實際上等于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這是我國法律禁止的。
10、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一日工作超過8小時能否作為加點?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和《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所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超過部分應當作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國家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且平均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的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倘若在整個綜合計算同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其中某一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其超過的部分不應作為延長工作時間。
11、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定標準工資是多少?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在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報酬外,另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12、企業是否有權自定加班加點的工資標準?
答:依據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日工資的計算標準是: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按勞動部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數為20.92天。如果計算小時工資,則將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有權按照上述計算標準,在不低于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標準的,是法律不允許的。
1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假日正常上班的,企業不支付加班工資對嗎?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當依照不低于勞動者正常情況下本人日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所以,企業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為由,不支付加班工資是違法的。
14、哪些節日企業應當放假?
答: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以下節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六)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5、節日正逢勞動者休息日的,是否應當補假?
答: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新年、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而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16、企業可以暫不實行年休假制度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是,國務院關于職工年休假的規定至今尚未頒布,按照勞動部的規定,在國務院作出新規定之前,可根據原辦法安排職工休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頒發的《關于本市企業職工休假問題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安排職工休假,由于該實施意見中規定企業在確保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在不增加人員編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休假。暫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在條件具備后再安排職工休假。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暫時不實行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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