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簡化審計程序
(二)簡化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取得等相關程序
1、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過程、得出的審計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作出記錄,具體做好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或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取消審計日記的做法;
2、壓縮審計工作底稿內容,一般只記錄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審計認定的主要事實和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
3、在堅持“一事一底稿”的前提下,同一審計項目的工作底稿適當歸集合并;
4、在確保審計證據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情況下,可以用經被審計單位人員簽證的證明性材料取代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5、在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時且判斷審計風險較小,多個被審單位只口頭征求意見,不再作書面反饋。
四、簡化審計程序的實戰
(一)常規審計項目簡化后的程序設計
1、審計調查。既要深入細致開展審前調查,對被審對象有關情況的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切實增強方案的針對性;又要以最少的時間和投入及時完成審前調查,主要將審計調查要貫穿審計實施過程的始終,利用實施審計時間搜集全面的審計資料,以免太多單獨調查而多占用時間。
2、制定審計工作方案。首先要將審計工作方案的審計工作目標具體化,確定具體、明確的審計目標;同時充分分析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準確確定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然后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和重點,一般只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確定審計的步驟和方法。
3、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一般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適用簡化程序的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4、獲取審計證據。簡化程序也要保證審計證據質量,也就是所獲取審計證據應當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首先圍繞審計目標收集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的相關性。當審計項目性質為財務審計時,具體取證目標就是證實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所做的各項認定;當審計項目性質為績效審計時,其具體取證目標則是各項經營指標、效率指標等的完成和實現情況,應注重對決策失誤、管理松懈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的審查并及時記錄取證。其次要科學評估重要性水平,從宏觀層面控制審計證據質量。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低,說明可容忍的錯報或漏報程度越小,就應該執行越充分的審計程序,從而獲得更多的審計證據;反之,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高,說明可容忍的錯誤或漏報程度越大,則可執行有限的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也可以少些。第三要獲取不同種類型的審計證據,從微觀層面控制審計證據質量。在使用實物證據的同時,通常還應配合其它證據。書面證據是從企業內部得到的證據,其可靠性就小于由企業外部得到的證據?陬^證據由于口頭證據常常帶有證明者的個人感情色彩、偏見和意見傾向,因此證明力較小。在收集口頭證據時,特別要注意證明人與被審單位之間的關聯關系?陬^證據往往可以提供進一步審查的線索,或為其它證據提供佐證。環境證據也稱狀況證據,指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
5、編制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或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有的在確保審計證據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情況下,可以用經被審計單位簽證的證明性材料取代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6、撰寫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立即起草審計報告初稿,連同審計記錄一并交所在部門領導審核后,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后,執行審計項目的審計部門應對審計報告再行修改后,向本級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經復核把關后,向被審計單位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涉及到處理、處罰的事項,同時出具審計處理或審計處罰決定。
(二)政府投融資建設工程預決算審計項目簡化后的程序
1、審前調查。審計人員進行口頭詢問和資料查閱,可以不形成書面資料;由建設單位填寫《工程項目概況表》,加蓋印章,作為審前調查資料。
2、制定審計項目工作方案。以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法性為重點,可以不形成書面資料。
3、制發審計通知書。根據收件人對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預、結算資料進行初審,對工程預、結資料基本完整的給予收件。再安排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由收件人將工程預、結資料移交審計組,審計組結合審前調查對工程預、結資料完整性作進一步審查后,擬寫審計通知書。按照程序經審核、審批,可在審計實施當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4、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以防范審計風險為重點,記錄若干重大的、突出問題及處理依據,相關證明支撐材料必須齊備。
5、獲取審計證據。審計人員通過審查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預、結算書,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程立項、施工許可、招投標、施工圖、竣工圖等資料,實地調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書面證明材料。審計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審核調整后的工程預、結算書和定案征求意見表(或稱審核確認表),工程立項、施工許可、招投標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6、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審計對象就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反饋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按規定核減工程造價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7、審計復核。召開審計機關業務會后,簡化復核程序,實行在發文稿紙上集中審簽。
五、簡化審計程序的保證
除了提高審計人員素質以外,要著重強化審計組組長責任制或項目主審負責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等責任制度建設和審計風險控制,切實加強風險責任管理,構建相應的審計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審計合法合規和達到質量標準。
(一)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1、定期舉行業務、理論、技能等各項培訓;
2、組織跨地區的先進典型、先進做法的考察、交流;
3、合理安排工作計劃,保證審計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自學和參訓;
4、全面實行審計人員輪崗選撥競聘和上下掛職鍛煉等交流制度。
(二)強化審計組組長責任制或項目主審負責制
1、實行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任職資格管理,即任用具有審計師以上職稱資格或經統一考試合格的審計人員為審計組長,并適時進行繼續教育培訓、考核等任職資格管理。
2、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責權利三者對等,即認真執行審計執法崗位責任制度及審計組長責任制等規章制度,明確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責權利關系,賦其與責任相應對等的權利。
3、實行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競聘制或審計項目招標制,即通過競選聘任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并將審計項目進行招標競投,由具有資格的審計人員投標包干,包括審計組人員的選用、經費的使用、審計工作時間的安排等包干內容。
4、完善審計項目質量評估機制,即通過建立健全審計項目質量評估機構,全面深入檢查審計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審計質量控制情況、審計查處問題及處理處罰力度、審計成果綜合利用狀況、審計工作效率等方面內容,切實評估出每個審計項目的質量狀況,再給予必要的獎懲,以形成激勵約束機制。
(三)建立健全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調查認定的事實及處理意見應告知相關責任人本人,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以書面形式作出處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列入干部人事檔案。
2、因審計執法過錯造成國家賠償的,責任人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
3、不依法履行職責,被追究責任的審計人員,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所在單位或部門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4、審計機關每年應通過檢查廉政反饋卡、審計回訪、組織審計質量檢查以及責任目標考核等形式,檢查本級及下級審計機關執法情況。
(四)完善審計行政執法責任制
1、嚴格執行審計行政執法制度。實行審計行政執法責任分工制,明確審計行政執法責任和范圍。
2、全面提高審計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嚴格實行文明執法,嚴禁借執法之名謀取私利。
3、建立和實行審計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審計機關依照政務公開原則,將執法內容、范圍、權限、責任和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向社會進行公示。
4、建立審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
(五)加強審計風險控制
1、編制審計方案時,認真研究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2、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3、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將研究、評價內部控制和評估審計風險的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5、注重審計證據的關聯性和嚴密性,加強審計風險評估和判斷體系的建設,建立健全審計各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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