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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4-07-30 11:35:56 財務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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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全文

  民辦學校預算是指民辦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經費支出需要編制的綜合性財務收支計劃。年度預算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yjbys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關于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范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行為,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特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原則是: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有效落實;促使財務工作有章可循,財務活動有序進行;正確處理國家、舉辦者、出資人、學校和受教育者的經濟利益關系。

  第三條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體制,配備合格的財會人員,保障財會工作的有序開展;合理編制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理;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民辦學校財務狀況和辦學活動情況。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及財會人員

  第四條 民辦學校的財務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并由民辦學校實施“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民辦學校盡可能獨立設置財務科(室),統一管理民辦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制定財務規章制度,編制財務收支預算,集中管理民辦學校的各種資金。民辦學校不得在財務科(室)之外設置同級的財務機構。沒有設立財務科(室)的要指定專人負責財務工作。

  第五條 民辦學校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由校長提名,經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下同)批準后任命,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學校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制度,決策機構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同時被聘任為民辦學校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民辦學校預算是指民辦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經費支出需要編制的綜合性財務收支計劃。年度預算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民辦學校的收入預算,以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為基礎,參考本年度維持民辦學校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測算編制。

  民辦學校的支出預算,應根據民辦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的需要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首先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性支出,統籌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七條 民辦學校預算的編制應當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八條 民辦學校必須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明確預算編制方法和審批程序。

  民辦學校校長負責組織財務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擬訂年度預算,由學校決策機構審核,報財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預算一經備案,對民辦學校的業務活動具有約束力。未經規定程序原則上不得改變。

  第九條 民辦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時,在確保人員工資和教學所需經費的前提下,由民辦學校財務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民辦學校決策機構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調整實施。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條 收入是指民辦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資金。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收入內容:

  (一)財政補助收入指民辦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民辦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指民辦學校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經營收入指民辦學校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民辦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二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收入外,為民辦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如伙食費等)和代收費,不列入學校收入。服務性收費根據非盈利原則,按實際服務成本收取。代收費采用按學期收取,定期結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實列支,多退少補,并須每學期向學生公布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各項收入都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確保及時足額收取,全部納入民辦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民辦學校不得自行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禁止隱匿、截留學校收入或抽逃辦學資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支出要以教學、科研為中心,根據“確保必需、突出重點、效率優先”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支出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全部支出應當統一分類、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民辦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指民辦學校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指民辦學校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民辦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指實行收入上繳方式的民辦學校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經營活動中,應當根據收入與支出相匹配的原則,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要加強支出管理,并制訂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的內部控制,并將內部管理制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各項支出不得虛列虛報,也不得以計劃數或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 結余及分配

  第十八條 結余是指民辦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經營收支的收益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的收益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事業虧損。專項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辦學結余可以用于學校事業的發展和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結余分配順序為:

  (一)計提發展基金:原則上按民辦學校當年凈結余15%-25%計提,當發展基金達到學校近五年平均學費收入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二)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關費用后,在辦學有結余的前提下,經學校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并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可從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獎勵出資人。年獎勵金額按不超過出資人累積出資額為基數的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計算。

  (三)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事業發展和彌補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額。

  如果當期結余額為零或負數的,民辦學校可以暫停計提各類基金,不考慮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如果民辦學校前期發生虧損,民辦學校應當在彌補虧損后按上述程序提取各類基金。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專用基金是民辦學校按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指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民辦學校教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醫療基金指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學校,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從收入中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指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四)發展基金指用于民辦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五)風險基金指用于辦學過程中發生的非正常損失以及學校清算各項費用。民辦學校必須提取并維持學費年總收入的5%作為風險基金。學校在使用風險基金,由學校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報財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使用。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是指民辦學校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學校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學校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第二十三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四條 流動資產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服務和管理而取得的、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各民辦學校一般只能在一個開戶銀行開設一個存款基本賬戶,不得多頭開戶。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存貨是指民辦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服務和管理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類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民辦學校應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表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盤盈的存貨應當按同類或類似的存貨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計價入賬;盤虧的存貨,應當在查明原因后按規定在年終前及時處理調整。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學校持有的預計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有形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預計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具體目錄由學校自行確定。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大類: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民辦學校應根據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應當由校內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報經法定代表人審批。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報廢時,還應報經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表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對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價入賬;對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規定程序在年終前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為便于準確反映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正確核算辦學成本,民辦學校應當進行固定資產折舊核算。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采用稅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折舊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民辦學校一般應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認為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第二十九條 無形資產是民辦學校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民辦學校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有關收入科目。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予攤銷。

  第三十條 開辦費是指民辦學校在批準招生之前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印刷費等。開辦費用應在發生當期全部轉入當期凈收益。

  第三十一條 對外投資是民辦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或其他與辦學相關單位的投資。民辦學校對外投資,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講求投資效益。對外投資額達到上年度凈資產(不含固定基金)的50%以上,應經學校決策機構、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聯合批準。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十二條 民辦學校在存續期間,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資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民辦學校的資產。禁止學校為外單位提供經濟擔保或財產抵押。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負債是指民辦學校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學校的現時義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各種應繳款項等。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類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同時,民辦學校在不影響法人財產穩定的前提下,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并報經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為本校銀行貸款提供其法人財產權的抵押或擔保。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民辦學校對外提供的反映民辦學校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辦學成果等會計信息的文件。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民辦學校應當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如實地向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會計報表是反映民辦學校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的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事業支出明細表及附注等。

  學校為自身發展向銀行提供的資產抵押或經濟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八條 財務分析是財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舉辦者的要求,根據民辦學校財務管理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報告,應當經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審核,同時簽章。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民辦學校應當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一并上報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報表使用者。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校內財務會計秩序,并將內部控制制度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會計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業務經辦人員、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四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的財務會計工作實施監督。民辦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謊報。

  第十二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二條 經審批機關批準,民辦學校解散時,應當予以公告,及時辦理解散手續,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三條 民辦學校財務清算,應當依法成立由審批機關、舉辦者、民辦學校代表、財政部門組成的財務清算機構,對民辦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民辦學校財務清算時,按以下順序處置有關經費:首先支付所欠教職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應繳費用;其次支付遣散、轉移在校學生的有關費用;再次償還銀行貸款及其他各種債務。民辦學校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下列順序處置:

  (一)返還投資人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投資財產,若出資財產為實物、無形資產等,則按出資日出資財產的市場評估價為依據;

  (二)若有結余,經同級政府批準可給予投資者一定比例的獎勵;

  (三)其他剩余財產,全部歸民辦學校所有,由同級政府統籌安排,用于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由溫州市財政局、溫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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