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鄭州市市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全文)
鄭州市市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二○○六年三月十四日起開始實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辦法的全文,歡迎閱讀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與市財政部門發生預算關系的本市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是本市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具體工作由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負責。
市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并負責監督執行;
(二)審核需支付的政府采購資金;
(三)擬訂市級政府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四)審批政府采購方式并監督執行;
(五)監督、考核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活動;
(六)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七)受理政府采購合同備案,監督合同執行;
(八)處理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投訴事宜;
(九)依法處理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采購人應當明確內部機構和人員,統一負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建立、完善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監督制度。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六條 政府采購預算,是指部門預算中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項目和資金計劃。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統一支付。
第八條 采購人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目錄同步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將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單列。
市財政部門在審核采購人部門預算時,對應當實行政府采購而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沒有達到編制要求的,應當退回采購人重新編制。
第九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下達投資計劃后,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條 部門預算下達后20日內,采購人應當按照依法批復的部門預算,分別制定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并嚴格按照計劃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一條 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調整部門預算,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采購人應當及時向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申報調整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二條 市本級追加預算、上級下達補助專款、國債資金、動用預備費安排用于預算單位的支出,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上的,下達指標時應當明確政府采購事項。
第三章 集中采購管理
第十三條 集中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中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審核后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第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和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第十五條 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依據政府采購計劃,辦理采購資金確認后,向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收到采購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將集中采購事宜通知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活動。特殊情況下,經市財政部門批準,批復期限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三)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自收到委托采購事項后5個工作日內制定招標文件、發布招標信息,報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后,及時組織采購活動。
(四)中標、成交結果經公告無異議后,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中標、成交供應商在接到通知書后,應當在15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
(五)簽訂采購合同后,采購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部門集中采購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招標投標事務,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辦。
第十七條 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按照批準的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制訂具體的操作方案,報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
(二)主管部門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三)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15日內,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采購合同。
(五)主管部門將采購合同和相關資料報送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所需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負責組織實施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非法干預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者詢價工作。
第十九條 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機構的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以及對詢問、質疑和投訴的答復、處理,按照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政府采購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等的總稱。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對外發布。
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由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進行公告發布;屬于采購業務方面的,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公告發布。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免費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財經報、河南政府采購網以及省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上公告。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則。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下列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的除外: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三)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名單;
(四)招標投標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
(五)市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
(六)市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七)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的不良行為記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采購人的政府采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依法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采購人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情況;
(五)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六)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二)內部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及落實情況;
(三)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情況;
(四)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約率情況;
(五)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六)對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情況;
(七)采購機構及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高效、規范地做好委托的政府采購事務。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的有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活動。
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供應商履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惡意違約不按合同履行的,依法進行處理,并進行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對外公布。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控告和檢舉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受理控告和檢舉,并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審計監督。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政府采購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及時查處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鄭州市市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全文】相關文章:
集中采購管理辦法02-06
采購流程管理辦法06-11
采購流程管理辦法11-03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全文」04-02
招標采購管理辦法范文07-22
食堂采購流程及管理辦法04-13
天津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全文」02-05
《信陽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04-12
采購流程管理辦法4篇11-06
采購流程管理辦法(精選4篇)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