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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制

時間:2025-04-25 13:03:01 興亮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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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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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制 1

  一、判斷題

  1、美國采取美式樣版的投資條約有多重目的,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為了維護其一貫主張的“赫爾”規則,即征收必須伴隨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T

  2、美國的樣板條約對保護投資的列舉包括依法頒發的許可證,以及由法律或合同賦予的任何權利,即依東道國取得的公法權利。T

  3、各國締結的雙邊投資協定都規定投資須是根據締約各方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許可的,或是依據其法律法規“接受”的或進行的投資。T

  4.我國訂立的雙邊投資協定中,有些也采用于資本控制原則,不僅承認由締約他方的國民所控制的公司為締約他方的投資者,而且也把由中國自然人或經濟組織控制的企業看作是中國的投資者。T

  5、美國的樣板條約案文,將公正與公平待遇與保護和安全及國際法的一般要求并列,表明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包括所謂國際法的一般要求。 T

  6、在國際學說和國際實踐上,對公正和公平待遇的概念與范圍仍存在著分歧。分歧的焦點在于,它是否應包括傳統的東道國保護外國財產的義務。F(傳統的所謂最低國際標準)

  7、瑞士樣板條約案文把公正待遇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結合在一起的做法,是為國際社會所接受的。T

  8、盡管到目前為止,對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沒有明確的定義,但人們把它訂入條約中的一個基本原因是,正是由于這一標準的模糊性,使其可以靈活解釋,達到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目的。T

  9、國際標準自提出后,在某些求償委員會和常設仲裁院裁決的某些案例中,確實得到了確認和適用。T

  10、所謂的國際標準是并不存在的,或不具有普遍的效力。T

  11、國民待遇使外國人享有與本國人同等的權利,如果這一待遇適用于投資領域,就能使外國人與本國人在同等經濟條件下競爭和取得利益。T

  12、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民待遇,可以排除國內立法對外國投資予以各種限制。F

  13、許多發展中國家國內立法對外國投資予以各種限制,這種限制如無明文規定,則不能被條約所排除。T

  14、條約規定的國民待遇條款無論怎樣沒有限定,至多也只能擴及到國內投資法規未涉及的事項,如果投資法規予以限制,則以國內法為主,條約中有明文規定的除外。T

  15、最惠國待遇是專屬于條約法上的制度。T

  16、許多雙邊投資協定在關于外資入境程序方面允許偏離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T

  17、關于最惠國待遇, 締約國也可以規定該條款只適用于以后給予的優惠待遇。T

  18、國民待遇的效力要取決于它是否符合國際標準。T

  19、美國式的雙邊投資保護條約不僅將國民待遇適用于外資的經營活動,而且還力求將其適用于外資的準入。T

  20、雙邊投資協定對政治風險的保證,其重點是關于征收與外匯轉移問題。T

  21、發達國家一般要求實行征收的國家要給予“迅速、充分、有效”的補償,并在雙邊投資條約中加以規定。T

  22、代位權的行使須受東道國法律制約,若東道國法律禁止承保者取得某些財產,則須服從東道國法律的規定,并作出相應的安排。T

  23、代位權的權益限度,不能超過原投資者所享有的權益。T

  24、承保者所代位的只限于投資者原有的權利,若承保者政府要提出某些其他要求,則必須依據國際法行事。T

  25、MIGA對于投資者在將東道國貨幣兌換成其他貨幣時可能受到的匯率歧視也予以擔保。T

  26、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規定的征收和類似措施,包括司法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所采取的措施,但不包括立法行為。F

  27、根據MIGA相關法律的規定,確定間接征收的條件是,投資者必須證明東道國所采取的措施使企業嚴重虧損或使得經營成為不可能。T

  28、MIGA將違約作為一個獨立的險別加以承保。T

  29、MIGA承保的違約險主要是針對程序方面的,即東道國政府不但違反其與投資者間的合同,而且拒絕司法。T

  30、依據MIGA法律的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對于發生在東道國境外的軍事行動或內亂,若對境內投資財產或業務有損害或妨害,也可視作是發生在境內而予以承保。T

  30、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規定,承保戰爭險的承保人在支付保險金后,一般不能向東道國求償。 T

  31. 基于投資者和東道國的聯合申請,MIGA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合格投資者擴大到作為東道國國民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境內組成或其多數資本由東道國國民所擁有的法人。條件是所要投入的資產應是從東道國境外轉入的。T

  32、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大多不向非私人性質企業提供保證或保險,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人投保人也有此限制。F

  二、單項選擇題

  1、美國的雙邊投資條約范本規定,由締約一方控制的、在締約另一方組建并營業的公司,是該締約一方的投資者。該規定體現了法人國際確定的:C

  A.成立地標準 B.住所地標準

  C.資本控制標準 D.資本控制和住所地雙重標準

  2、美國與意大利、德國、巴基斯坦等國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里規定,締約一方的國民或公司的財產,在締約另一方的領土內,須得到最經常的保護和保障,并不能低于國際法所要求的保護和保障。這種約定體現了:B

  A.公平與公正待遇 B.國際標準待遇 C.最惠國待遇 D.國民待遇

  3、聯邦德國的樣板投資協定規定:締約國一方對在其領土內由締約國另一方的國民或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投資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其本國國民或公司的投資或第三國國民或公司的投資所享有的待遇。同時,對于與投資有關的活動,也須給予相同的待遇。該規定體現了:C

  A.國民待遇 B.最惠國待遇

  C.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結合 D.國民待遇與國際標準待遇的結合

  三、多項選擇題

  1、雙邊投資條約通常要對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作出規定,其一般待遇標準主要有:ABCD

  A.公平和公正待遇 B.國際標準待遇 C.最惠國待遇 D.國民待遇

  2傳統的國際法學說一般認為,公平和公正待遇的組成部分包括:ABD

  A.無差別待遇 B.國際最低標準 C.最惠國待遇 D.東道國保護外國財產的義務

  3、美國的樣板條約采取下列表述:“投資在任何時候須給予公平和公正待遇,須享有充分的保護和安全,決不得給予低于國際法要求的待遇。締約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過武斷和歧視性措施損害投資的管理、經營、運用、使用、享有、取得或擴展。締約各方須遵守其已約定的關于投資的任何義務。”這一表述包含了:ABCD

  A.公平和公正待遇 B.保護和安全

  C.國際法的一般要求 D.對國家契約的所謂“保護傘條款”

  4、下列何項可以作為最惠國待遇標準的例外或保留:ABCD

  A.屬于關稅同盟、經濟同盟、共同市場或自由貿易區的成員的優惠或與此相聯而給予第三國國民或公司的特權。

  B.鄰國間為方便邊境貿易的合作;

  C.為促進發展中國家間合作而作出的地區和次地區的安排;

  D.締約一方根據免征雙重稅收協定及其他有關稅收問題的協議而給予第三國投資者的優惠。

  5、幾乎所有的雙邊投資條約都規定征收或國有化措施須遵守某些條件,這些條件通常包括:ABCD

  A.公共利益 B.非歧視性 C.補償 D.司法審查。

  6、中國與瑞典的協定規定:“締約任何一方對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只是為了公共利益,按照適當的法律程序,并給予補償,方可實行征收或國有化,或采取任何類似的其他措施”,“征收或國有化不應是歧視性的”。該規定體現的征收或國有化的條件包括:ABCD

  A.公共利益 B.補償 C.正當法律程序 D.非歧視性

  7、締約國雙方若對雙邊投資協定的解釋和適用發生爭端,各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均規定的解決方法包括:AB

  A.談判解決 B.提交仲裁 C.向國內法院訴訟 D.向國際法院訴訟

  8、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的非商業風險包括:ABCD

  A.貨幣匯兌險 B.征收或類似措施 C. 違約險 D.戰爭與內亂險

  9、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的合格的投資者包括:AB

  A.自然人 B.法人 C.非法人社團 D.合伙組織

  10、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大多不向非私人性質企業提供保證或保險,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人投保人則無此限制,它們可以是:ABCD

  A.由一成員國和私人共有 B.完全歸一個成員國所有;

  C.歸幾個成員國共有 D.歸幾個成員國和私人共有。

  11、有關國有化補償的全部賠償理論的法律根據主要包括:AB

  A.尊重既得權原則 B.不當得利原則 C.善意原則 D.公平原則

  12、下列案件中否定了全部賠償原則的包括:BC

  A.列那金礦仲裁案 B.利比亞美國石油公司仲裁案

  C.科威特石油國有化案 D.AGIP公司訴剛果人民共和國仲裁案

  13、關于國有化適當補償的根據應是:AB

  A.公平原則 B.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原則

  C.不當得利原則 D.善意原則

  14、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規定合格東道國必須滿足的條件是:AB

  A.必須是發展中國家會員國

  B.必須經這個發展中國家同意承保

  C.必須是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護的國家

  D.必須是和投資者母國有雙邊協定的國家

  15、根據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受保護的投資者通常包括締約雙方國家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實體。締約一方一般對下列哪些投資者給予條約保護。ABC

  A.具有締約國國籍或在締約國境內有住所的自然人

  B.依締約國法律設立或在該締約國國內有住所的法人或非法人經濟實體

  C.由締約國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國或對方締約國的公司

  D.與締約一方無重要聯系,由第三國國民所控制的實體

  四、名詞解釋

  1、國際標準待遇:真正具有普遍意義的國際標準應是為國際社會絕大多數成員所接受或認可的、反映其共同利益和意志的準則,只有這樣的準則才能成為國際社會的共同的“國際標準”。

  3、MIGA:《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An affiliate of the World Bank, the agency was created in 1988 to offer political risk insurance guarantees in emerging economies in order to help them attract and retain private investment.

  五、簡答題

  2、雙邊投資協定的特點。

  1.締約國通常為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或互有資本輸出或輸入的國家。

  2.規范一締約國國民向締約另一方境內投資的問題。

  3.締約國簽署雙邊投資協定后,承擔協定項下的義務。

  4.雙邊投資協定的規定與締約國外資立法相輔相成。在雙邊協議達成后,簽約國必須承擔相應的國際法上的義務,因此,雙邊投資協定與簽約國家的國內法相輔相成。

  5、簡述MIGA承保的違約險的構成要件。

  (1)無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機關對毀約或違約的索賠作出決定。這里的司法和仲裁機關,應是獨立于東道國行政部門之外從事司法行為的并且被授權制作終局和具有約束力決定的法院或仲裁庭。而“無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機關則包括由于東道國政府設立不合理的程序障礙而拒絕投保人進入這些機構。

  (2)該司法或仲裁機構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這個期限從投保人提取訴訟到該司法或仲裁機關作出最后決定之間不應少于2年。

  (3)裁決不能執行。在投保人業已采取所有可行的(除多邊機構不同意采取的外)措施以執行這類裁決之日的90天內,不能執行最終和有拘束力的裁決。

  六、論述題

  1、論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可擔保的合格的投資的要求。

  依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規定,投資要具有承保的資格,必須在投資類型、投資資產、投資時間以及投資的東道國幾方面符合一定的要求并符合規定的標準。

  1.投資類型

  機構承保的合格投資既包括股權投資,也包括非股權直接投資,股權持有人在有關企業中所發放或擔保的中長期貸款。

  同時,機構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合格的投資擴大到其他任何中長期形式的投資。

  但除上述貸款外,其他貸款只有當它們同機構業已擔保或擬擔保的特定投資有關時,才算合法

  2.投資資產形式

  合格的投資可以是公約規定的可自由使用貨幣或在作出承保決定時可自由兌換的任何其他貨幣,也可以是向投資項目提供的任何具有貨幣價值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如提供機器、專利、工藝流程、技術、技術服務、管理技巧、商標以及銷售渠道等。

  3.投資時間

  機構承保的投資限于新的投資。所謂新的投資是指投保人提出的申請注冊之后才開始執行的投資。新的投資包括:用來更新、擴展、增強現存項目的財政活力;或開發一個現存投資項目的投資;以及現存投資產生的、本可匯出東道國的收益。

  機構在承保投資之前,首先應查明該項投資是否具有積極性與合法性等要件,其標準有四個:

  (1)該投資的經濟合理性。判斷一個投資項目在經濟上是否合理,要考慮投資項目在擬投保期間內技術上的可行性,財政上及經濟上的生存能力。要考慮所有有關的經濟及財務因素,包括項目本身的合理經濟收益率(不包括貿易減讓與津貼等外部因素)等。

  (2)該投資對東道國發展的貢獻。該投資為東道國創造收益的潛力;該投資對最大限度地發揮東道國的生產潛力,尤其是對生產出口產品或進口替代產品以及對減少東道國承受外在的經濟變化的脆弱性所能作出貢獻;該投資項目拓寬經濟活動范圍、增加就業機會以及改善收入分配的程度;該投資項目向東道國轉讓知識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該投資項目對東道國社會基礎設施和環境的影響等。

  對于東道國經濟發展沒有貢獻的投資,機構不予擔保。

  (3)該投資符合東道國的法律與規章,即投資應是東道國法律所允許或接受的。

  (4)該投資與東道國宣布的發展目標和重要相一致。

  5.合格投資的東道國

  根據公約的規定,機構只對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境內所作的投資予以擔保。而且,東道國須同意機構承保,在東道國政府同意機構就指定的承保風險予以擔保之前,機構不得締結任何擔保合同。

  任何東道國都可以拒絕其同意,這會促使東道國在同意之前評估擬建議的投資。

  若東道國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提出反對意見,也可視為同意。

  1、 論述多變投資擔保機構對合格的投資者的規定。

  公約第13條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資格取得機構的擔保:

  (1)該自然人是東道國以外一會員國國民;

  (2)該法人在一會員國注冊并在該會員國設有主要業務點,或其多數資本為一會員國或幾個會員國或其國民所有,在上述情況下,該會員國必須不是東道國;

  (3)該法人不論是否私人所有,均在商業基礎上經營。

  依據公約的上述規定,有資格取得擔保的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凡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非法人社團和分支機構不具有這種資格。在這些情況下,合格性僅限于單個合伙人、社團的成員或分支機構的所有人。

  如果其中一部分投資者具有合格性,而另一部分投資者不具有合格性,那么對該投資項目內與合格投資者的股份相應的投資部分可予承保。

  關于投資者的國籍,公約的規定也頗有特色。

  對于自然人來說,合格的投資者必須是東道國以外的會員國國民。

  對于法人來說,則須在東道國以外的成員國境內組成并且其主要營業地位于該國境內,即兼采了成立地和主要營業地的復合標準,若不符合這一標準,則采取資本控制標準,即多數資本為東道國以外的會員國國民所擁有,該法人才能成為合格投資者。

  此外,基于投資者和東道國的聯合申請,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合格投資者擴大到作為東道國國民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境內組成或其多數資本由東道國國民所擁有的法人。條件是所要投入的資產應是從東道國境外轉入的。這一規定可促進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企業將海外資本投入本國項目,促進海外資本回流。

  在采用資本控制標準時,就產生了確定投資者所有權的問題。

  機構的業務細則規定,在確定投資者所有權時,承保人應注意受益所有權而非登記所有權。就股份公司而言,如果一個人的股份自然對其產生利益并且他具有回收其股份的權利,這個人應被認為是該股份公司的受益所有權人。例如,在經紀人或銀行為其客戶持有股票的情況下,該客戶不是中間人而應被認為是受益所有權人。但是,若須不適當地耗資費時才能確定投保人的受益所有權人,機構可推定受益所有權人具有與登記所有權人相同的國籍。若受益所有權與登記所有權都須不適當地耗資費時才能確定,則可推定投保人首先是非東道國的成員國的國民,只要這些國民擁有在該投保人(公司)最近一次的股東大會上的多數投票權。

  機構關于合格的投資者的規定的另一個獨特之處是,有資格取得擔保的法人不必限于歸私人所有,只要其在商業基礎上經營就行了。

  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大多不向非私人性質企業提供保證或保險,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人投保人則無此限制,它們可以是:

  (1)由一成員國和私人共有;

  (2)完全歸一個成員國所有;

  (3)歸幾個成員國共有;

  (4)歸幾個成員國和私人共有。

  這里的成員國一詞包括歸成員國所有或控制的任何機構或實體。可見,機構的法人投保人的范圍比各國國內投資保險制要廣泛一些。但是,無論法人由誰所有,都必須在商業基礎上經營。如果投資者的股權大部分為私有,該投資者可被認為是在商業的基礎上營業。如果投資者的股權大部分為公有,承保人必須確定投保人是否在商業基礎上營業。如果投資者的一部分業務是在商業基礎上經營,而其他業務是在非商業基礎上經營,該投資者只有資格取得對構成商業性營業的那部分投資的擔保。

  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制 2

  一、判斷題

  1、依據美國《1976年國際投資調查法》規定,單純長期貸款,如該貸款關系是以參與企業經營為條件者,也屬于直接投資的范躊。T

  2、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的區別,實質上是集中在對企業有無控制權這一問題上。 T

  3、來料、來件、來樣加工裝配及補償貿易(通稱“三來一補”)和出口信貸、租賃等,也屬于國際投資法的調整對象。F

  4、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政府也參與私人投資活動,由于其活動是以商業活動為基礎的,通常也將其與私人投資同等看待。 T

  5、各國關于外資的專門立法一般是在二戰后才產生的。T

  6、外國私人直接投資者,包括外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經濟實體;至于其投資資本,則不包括國家所有資本、集體所有資本。F

  7、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政府也參與私人投資活動,由于其活動是以商業活動為基礎的,通常也將其與私人投資同等看待。T

  8、國際間接投資關系一般不在國際投資法的調整對象之列。T

  9、國際投資法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方面關系,又包括國際方面關系。T

  10、國際投資法既包括國內法規范,也包括國際法規范;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T

  11、國際投資法之所以綜合有關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而形成統一體系,這是由其客觀基礎——國際投資關系的統一性決定的。T

  12、平等互利原則在國際投資上既適用國家間關系,也適用于不同國家的投資者間以及國家與外國投資者間的關系。T

  二、單項選擇題

  1、下列各項中屬于國際投資“軟環境”的是:D

  A.自然資源 B.基礎設施 C.自然環境 D.法治環境

  2、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直接國際投資的是:A

  A.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公司債券

  B.在外國新設分公司

  C.單獨或聯合投資參與東道國資源開發項目

  D.A公司購買其具有控股權的外國B公司的股票

  3、國際投資法調整的關系是:B

  A.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

  B.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

  C.國際私人間接投資關系

  D.只涉及國際法規范關系

  三、多項選擇題

  1、下列各項屬于直接投資的具體形式的是:ABCD

  A.以參加外國企業的經營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買、兼并當地企業;

  B.在外國新設享有100%股權的子公司,或與當地投資者組建合營企業;

  C.在外國新設分公司、營業所、工廠、支店,或收買原有工廠,擴大分公司、工廠、營業所等;

  D.單獨或聯合投資參與東道國資源開發項目

  2、依據美國投資法律,下列何項屬于直接投資:ACD

  A.美國鋁公司購買其擁有50%股權的牙買加一家新建的鋁礬土公司股票。

  B.美國鋁公司購買其擁有5%股權的牙買加一家新建的鋁礬土公司的的股票。

  C.美國福特公司對其持股55%的一家生產零部件的加拿大子公司提供貸款。

  D.美國福特公司對其持股8%的一家生產零部件的加拿大子公司提供貸款。

  3、下列各項屬于國際直接投資的包括:BCD

  A.某美國股民購買中國聯通公司在美國上市的股票

  B.英荷消費品集團聯合利華收購美國貝斯特食品公司

  C.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與殼牌公司簽訂合資經營加油站的協議

  D.美國維德路特公司在中國北京、上海、廣州成立辦事處,并建立了行銷及技術支持中心

  4、下列各項屬于國際投資的世界性多邊公約是:BCD

  A.《安第斯共同市場外國投資規則》 B.《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C.《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D.WTO與投資有關的協議

  四、名詞解釋

  1、國際投資: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入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

  2.國際投資法:指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五、簡答

  1、 簡述國際投資法的基本特點。

  國際投資法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

  國際投資法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

  國際投資法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方面關系,又包括國際方面關系。

  2、 簡述國際投資法的淵源。

  國內立法:

  1.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

  2.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

  國際條約:

  1.雙邊條約。

  2.多邊條約。

  其他淵源:

  1.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

  2.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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