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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投資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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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國際投資爭議的解決
一、判斷題
1、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之間因保護外國私人投資,基于雙邊投資條約所發生的爭議,嚴格講,不屬于投資爭議。T
2、東道國當地救濟不用于東道國政府同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的爭議解決,但適用于東道國企業同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的爭議解決。F
3、卡爾沃主義完全排除國際仲裁或其他超國家的解決程序,而永久主權原則則承認東道國有權根據“自由選擇方法原則”利用國際仲裁等國際解決程序解決投資爭端。T
4、關于當地救濟規則的明示放棄,一般認為是有效的。這種放棄可以是通過國家間協定事先或事后明確規定,也可以通過外國投資者同東道國政府間的契約明確規定。T
5、現行雙邊投資保護條約都有關于將兩國間因解釋和適用條約所生爭端,提交仲裁或國際法院解決的規定,當東道國違反條約義務侵害締約他國投資者權利時,締約他國可憑此規定直接代投資者提出國際請求。F
6、現行雙邊投資保護條約都有關于將兩國間因解釋和適用條約所生爭端,提交仲裁或國際法院解決的規定,這種約定可免除投資者有首先用盡當地救濟的義務。F
7、如果東道國同外國投資者訂有國際仲裁條款或協議,而未提及用盡當地救濟規則,可認為東道國已默示放棄首先用盡當地救濟的要求。F
8、國家對其受到他國違反國際法行為的侵害而又未能通過一般途徑獲得后一國家的充分賠償的國民,有權加以保護,這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T
9、卡爾沃條款不是具有放棄外交保護權的效力,而是具有使外交保護權失去行使根據的效力,因此,它可以制約外交保護權。T
10、國家接受其國民的案件并且付諸外交行動或代表該國民提起國際司法訴訟,實際上就是在主張其自己本身的權利,即它所享有的使國際法在其國民的人身上得到尊重的權利。T
11、當股東的法律權利受到他國侵害時,股東國籍國可以代表股東利益對他國提出國際請求。T
12、主權豁免說既可由國家也可由私人被告作為抗辯理由提出。F
13、就東道國而言,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方法解決同外國投資者之間的爭議,在國際法上的依據是“自由選擇方法原則”。這一原則是永久主權原則的一個具體內容。T
14、按國際商事仲裁通常作法,仲裁庭適用“公平善良原則”進行友誼仲裁時,須要有當事人特別授權。T
15、在適用的程序法方面,《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排除了任何國家的法庭地法的可適用性。T
16、ICSID中心仲裁程序完全受公約支配,公約關于仲裁的規定構成了一個“自立的體制” 。T
17、關于確定法人國籍的時間因素,與自然人一樣,ICSID公約只要求根據雙方同意接受中心管轄之日進行判斷,即不需要連續具有某國國籍。F
18、《ICSID示范條款》規定,普通的商業交易,如貨物銷售,如果雙方約定,就可構成投資。 F
19、把中心管轄的爭議限定在其性質為法律爭議范圍內,是ICSID與其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在管轄權制度上又一個不同之處。T
20、如雙邊投資協定規定,締約一方與他方的國民在簽訂投資協議時應訂人中心調解或仲裁,或在爭議發生后應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中心解決,這類條約的規定本身就構成締約國的同意。F
21、如雙邊投資協定規定,各締約方基于對方締約國國民要求有義務將投資爭議提交中心調解或仲裁,就構成各締約國有約束力的單方同意,只要有關的投資者書面接受或提出請求時,即產生相互同意的效力。T
22、同意把某種爭議提交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解決,即構成了對締約國主權的限制。T
23、中心仲裁條款排除了首先利用當地救濟的可能。F
公約使中心仲裁條款消除了一般國際商事仲裁條款無力完全排除國內法院干預的不足,能確保中心仲裁程序真正做到中立和自治。
24、除非東道國不遵守和履行中心仲裁裁決,中心管轄對外交保護的排他性是絕對的、無條件的。T
25、依據《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第42條3款的規定,當事人不管是否有法可依,或法律規定不明,均可授權仲裁庭根據公允善良原則進行裁決T。
26、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仲裁庭適用東道國法律,可以僅僅適用一個基本原則而不參照任何更具體精確的法律規范。F
27、在雙方當事人未明確授權適用公允善良原則時,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仲裁庭就只能嚴格適用法律規則進行裁決,否則,就會構成越權行為。T
28、中心裁決被取消后,經任何一方的請求,應將爭議提交依公約新組織的仲裁庭重審。T
29、各締約國執行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裁決的范圍,限于在其領土履行該裁決所加的財政義務。T
30、締約國可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的理由,拒絕承認與執行投資爭議國際中心的裁決。T
根據定案原則,中心裁決被視為締約國法院最終判決,因而也就不需要也不允許締約國法院再對中心裁決如同對待外國裁決一樣進行審查。T
31、在使投資者承擔遵守和履行裁決的義務方面,公約采取的辦法是,通過由締約國承認和執行裁決而使投資者在各締約國國內法水平上承擔履行的義務。T
二、單項選擇題
1、如果東道國同外國投資者訂有國際仲裁條款或協議,而未提及用盡當地救濟規則,應認為東道國已 首先用盡當地救濟的要求。C
A.堅持 B.明確放棄 C.默示放棄 D.選擇
2、諾特波姆案適用了:A
A.國籍繼續原則 B.資本控制規則
C.有效國際優先原則 D.用盡當地救濟規則
3、在1970年泛美精煉公司訴德克薩科馬拉開波公司案中,美國法院適用了:C
A.主權豁免 B.國家行為學說 C.外國主權強制 D.效果管轄說
4、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調停或仲裁的爭端,必須是什么性質的法律爭端( B )。
A.和投資有關的 B.直接由于投資引起的
C.投資引起的 D.包括和投資有關的國際貿易引起的
5、1965年《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簡稱為:C
A.紐約公約
B.漢城公約
C.華盛頓公約.
D.海牙公約
6.1965年《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是在 ( C ) 主持下制定的,根據公約設立了“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
A.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B.國際清算銀行
C.世界銀行 D.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7、《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第42條規定的“雙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規則”,不應包括下列何項:C
A.國際法 B.爭議國的法律
C.他國國民所在國的法律 D.契約條款法
8、《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允許對中心裁決采取某些補救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C
A.對裁決的解釋 B.對裁決的修正 C.對裁決的取消 D.對裁決的上訴
三、多項選擇題
1、從主體上看,國際投資爭議可分為:AB
A.內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的爭議 B.外國私人投資者同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議
C.基于契約所引起的爭議 D.非直接基于契約所引起的爭議
2、從國際上看,關于解決投資爭議方法的規定法律淵源,主要有: ABCD
A.契約規定 B.國內法規定 C.雙邊條約規定 D.多邊條約規定
3、從國際上看,處理投資爭議的調解方式可以分為:AB
A.常設機構進行的調解 B.臨時機構進行的調解
C.調解中心的調解 D.仲裁機構的調解
4、東道國對在本國境內發生的投資爭議享有當然的管轄權,在國際法上的依據包括:ABCD
A.國家屬地管轄權原則 B.用盡當地救濟規則
C.卡爾沃主義 D.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對外交保護的具體的限制條件,公認的規則包括:AB
A.國籍繼續規則 B.用盡當地救濟規劃
C.卡爾沃主義 D.國家主權原則
6、對外國法院訴訟進行抗辯可依據的法律原則包括: ABC
A.主權豁免 B.國家行為學說 C.外國主權強制 D.效果管轄說
7、按我國法律規定,中外合營雙方仲裁協議約定仲裁地點,可以約定的情況包括:ABC
A.在中國仲裁 B.在被訴方所屬國仲裁
C.在第三國仲裁 D.在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
8、《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規定,作為爭議一方當事人的締約國,包括該國政府和該國的公共實體。該國的公共實體可以包括:AB
A.聯邦國家的州 B.不完全自治的從屬國、自治城市
C.國有企業 D.國際組織
9、下列何項屬于“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管轄的爭議:AB
A.有關不履行的爭議 B.有關解釋協議或相關立法的爭議
C.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D.事實爭議
10、《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第42條規定的“可能適用的國際法規則”應理解為:ABC
A.東道國國內法規定可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
B.東道國國家與爭議一方投資者本國所訂立的雙邊條約,或東道國所參加的有關該國對投資者承擔義務的多邊公約;
C.為世界各國所公認的專門用來規定國家對外國人待遇的某些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如禁止歧視待遇、不得拒絕司法等。
D.約定必須遵守、征收或國有化必須伴有公正和充分補償的兩個習慣國際法原則
11、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仲裁庭有機會適用國際法的場合包括:ABCD
A.雙方當事人有此約定時
B.爭議當事國法律要求適用國際法包括習慣國際法時
C.爭議標的或事項直接受國際法如爭議當事人各方國家之間條約的支配時
D.爭議當事國法律或根據該法律采取的行為違反國際法時
12、依照1965年《華盛頓公約》關于ICSID管轄權的規定,有關將案件提交中心調解或仲裁必須具備的要件有:ABC
A.爭議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締約國國家,他方是另一締約國國民
B.必須是直接產生于投資的法律爭議
C.雙方當事人必須書面同意將爭議提交中心管轄
D.參加該公約的成員國意味著其自動接受中心的強制管轄
13、根據《華盛頓公約》,有關爭議提交ICSID管轄時,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C
A.提交ICSID管轄的爭議必須采取仲裁的方式
B.ICSID仲裁時只能適用東道國法律
C.ICSID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D.ICSID的仲裁裁決不僅約束當事人雙方,而且對所有締約國都有約束力
四、名詞解釋
2、卡爾沃主義:既反對外交保護,也反對國際仲裁及其他國外法庭對投資爭議的管轄。
3、卡爾沃條款:就是在法律、條約或契約中訂人含有卡爾沃主義精神的條款,從而使卡爾沃主義具有法律效力。
4、追索訴訟:就是投資者以東道國國有化違反國際法或違反法院所在國公共秩序因而無效為由,對被國有化的財產或該財產的銷售收入的所有權或國有化的其他財產主張權利,而進行的一種訴訟。
5、反托拉斯訴訟:反托拉斯訴訟是原告指控與其有競爭性的公司為摧毀其經營,與東道國共謀并唆使東道國對其財產國有化或對其采取其他不利措施,從而構成違反其本國反托拉斯法的行為,并在其本國法院進行的訴訟。目的是要從被指控的公司那里得到對損失的補償,以達到間接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
五、簡答題
1、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議主要種類。
(1)因東道國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而引起的爭議;
(2)因東道國政府的立法行為而引起的爭議;
(3)因特殊原因而引起的爭議;
(4)因特許協議而引起起的爭議;
(5)外國投資者違反東道國法律引起的爭議。
2、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基本方法。
(1)協商或談判解決。
(2)東道國當地救濟。
(3)外國法院訴訟。
(4)外交保護。
(5)國際仲裁。
3、簡述中心仲裁法律適用的規定和特點。
(1)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仲裁庭應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
(2)在缺少當事人約定時,由仲裁庭根據某種規則確定仲裁準據法。
(3)不論仲裁庭適用何種仲裁法,均應考慮到契約條款和商業慣例。
(4)如果雙方當事人授權,仲裁庭得依公平善良原則裁決,又稱“友誼仲裁”,即不根據任何法律而依仲裁人自認為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作出有拘束力的裁決。
六、論述題
1.論述ICSID管轄案件的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雙方當事人參加中心調解或仲裁必備的資格。公約規定,必須一方是締約國(或其指派到中心的該國任何組成部分或機構),另一方是其他締約國國民。
(1)關于締約國一方的資格
國家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締約國,是為了要確保該國在同意中心管轄后受公約規定的約束和保護。
締約國必須是在其與投資者約定提交中心管轄時,或在程序被提起時,已正式加入公約。
不過,如果可以預料有關國家不久將會加入公約,而另一方是一締約國國民,則雙方可以有條件的約定提交中心管轄,即一旦該國正式加入公約,則該提交條款(亦稱中心條款)便自動生效。 ——先期約定
作為爭議一方當事人的締約國,包括該國政府和該國的“組成部分或機構”( 合稱公共實體)。對政府作為當事人資格的認定一般不存在多大困難,但是,如果是“組成部分或機構”作為締約國一方當事人,問題就復雜了。關于這兩個概念,在不同的國家所指對象可能有所不同。
公約對此未下定義,主要是考慮到,要下精確定義不僅非常困難,還可能由于一些國家中的“組成部分或機構”不符合公約中的定義導致不能利用公約,這將有礙公約的適用。
總之,對于“組成部分或機構”作為中心程序當事人,公約要求符合兩個條件:
第一,要由締約國指派到(即通知給)中心;
第二,被指派的公共實體所作的接受中心管轄的同意,還“須經該締約國批準,除非該締約國通知“中心”不需要這種批準。”
公約上述規定及其實踐表明,締約國與中心程序當事人并不當然是同一主體,后者可由締約國根據需要自由確定,甚至可以是政府所控制的國營企業。
2.論述ICSID管轄案件的客體要件。
客體要件是指可以提交中心管轄的爭議的性質必須符合的條件。根據公約第25條第1款,提交中心管轄的爭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即爭議必須是直接產生于投資和爭議必須是法律爭議。
(1)投資的含義
公約未對投資下定義或限定其范圍。這主要是因為各國在實踐中對投資概念的理解不一,規定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強行統一投資概念,不僅困難而且有害。因為這可能使當事人不能夠把某些雖然不屬公約定義范圍之內而他們卻認為是“投資”的爭議提交中心,從而縮小公約的適用范圍。此外,既然公約規定中心管轄以當事人的相互同意為基礎,那么最好的辦法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加以確定。這樣也就沒有必要在公約中統一概念。因此,公約起草者放棄了在公約中意圖設計一個普遍接受的關于“投資”定義的努力,而規定由當事人同意這樣一個根本要求。
為了幫助確定投資的范圍,《ICSID示范條款》作了示范性的例舉:
明顯屬于投資范疇的交易,如貸款、股權出資和工業產權;
明顯不屬于投資范疇的是普通的商業交易,如貨物銷售;
介于兩者之間有許多情況,它們可以包括融資便利的設備銷售、建筑契約、工業或其他合作形式的契約。同時,它告誡當事人:“為了消除含糊不清的解釋,當事人最好在雙方一致同意的文件中明確聲明,為了公約的目的,他們之間的特定交易構成投資”。但普通的商業交易,如貨物銷售,即使雙方約定,也不能構成投資。
把中心管轄的爭議限于投資領域,是中心管轄的基本特點之一。而公約規定的投資,領域較廣,其含義富有伸縮性,既有傳統類型的也有現代類型的,既包括直接投資也包括間接投資,這就使中心管轄能適應投資關系的發展和變化,不斷擴大其受理的范圍。
其他《國際投資法》的復習題
一、判斷題
1、依據美國《1976年國際投資調查法》規定,單純長期貸款,如該貸款關系是以參與企業經營為條件者,也屬于直接投資的范躊。T
2、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的區別,實質上是集中在對企業有無控制權這一問題上。 T
3、來料、來件、來樣加工裝配及補償貿易(通稱“三來一補”)和出口信貸、租賃等,也屬于國際投資法的調整對象。F
4、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政府也參與私人投資活動,由于其活動是以商業活動為基礎的,通常也將其與私人投資同等看待。 T
5、各國關于外資的專門立法一般是在二戰后才產生的。T
6、外國私人直接投資者,包括外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經濟實體;至于其投資資本,則不包括國家所有資本、集體所有資本。F
7、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政府也參與私人投資活動,由于其活動是以商業活動為基礎的,通常也將其與私人投資同等看待。T
8、國際間接投資關系一般不在國際投資法的調整對象之列。T
9、國際投資法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方面關系,又包括國際方面關系。T
10、國際投資法既包括國內法規范,也包括國際法規范;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T
11、國際投資法之所以綜合有關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而形成統一體系,這是由其客觀基礎——國際投資關系的統一性決定的。T
12、平等互利原則在國際投資上既適用國家間關系,也適用于不同國家的投資者間以及國家與外國投資者間的關系。T
二、單項選擇題
1、下列各項中屬于國際投資“軟環境”的是:D
A.自然資源 B.基礎設施 C.自然環境 D.法治環境
2、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直接國際投資的是:A
A.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公司債券
B.在外國新設分公司
C.單獨或聯合投資參與東道國資源開發項目
D.A公司購買其具有控股權的外國B公司的股票
3、國際投資法調整的關系是:B
A.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
B.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
C.國際私人間接投資關系
D.只涉及國際法規范關系
三、多項選擇題
1、下列各項屬于直接投資的具體形式的是:ABCD
A.以參加外國企業的經營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買、兼并當地企業;
B.在外國新設享有100%股權的子公司,或與當地投資者組建合營企業;
C.在外國新設分公司、營業所、工廠、支店,或收買原有工廠,擴大分公司、工廠、營業所等;
D.單獨或聯合投資參與東道國資源開發項目
2、依據美國投資法律,下列何項屬于直接投資:ACD
A.美國鋁公司購買其擁有50%股權的牙買加一家新建的鋁礬土公司股票。
B.美國鋁公司購買其擁有5%股權的牙買加一家新建的鋁礬土公司的的股票。
C.美國福特公司對其持股55%的一家生產零部件的加拿大子公司提供貸款。
D.美國福特公司對其持股8%的一家生產零部件的加拿大子公司提供貸款。
3、下列各項屬于國際直接投資的包括:BCD
A.某美國股民購買中國聯通公司在美國上市的股票
B.英荷消費品集團聯合利華收購美國貝斯特食品公司
C.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與殼牌公司簽訂合資經營加油站的協議
D.美國維德路特公司在中國北京、上海、廣州成立辦事處,并建立了行銷及技術支持中心
4、下列各項屬于國際投資的世界性多邊公約是:BCD
A.《安第斯共同市場外國投資規則》 B.《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C.《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D.WTO與投資有關的協議
四、名詞解釋
1、國際投資: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入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
2.國際投資法:指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五、簡答
1、 簡述國際投資法的基本特點。
國際投資法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
國際投資法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
國際投資法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方面關系,又包括國際方面關系。
2、 簡述國際投資法的淵源。
國內立法:1.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2.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
國際條約:1.雙邊條約。2.多邊條約。
其他淵源:1.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2.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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