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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復習指導:物權基本原則
1.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一權,是指一個物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一物一權是物權排他性的要求。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內容”均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設。
3.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2)公信原則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動產的占有人對其占有的動產享有物權,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享有登記于其名下的不動產物權),即使公示的物權名義人不是真正的物權人,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善意受讓人不負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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