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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復習指導:共有
1.按份共有
(1)共有人內部依份額享有共有權;
(2)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有分割請求權;
(3)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共有人可在其“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
(5)當共有物受到妨害時,各共有人可“單獨或共同”行使物上請求權;
(6)共有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如家庭關系,夫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2)對共有物的處分行為,只有在全體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況下,才發生對外效力。
(3)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原則上無分割請求權,也無優先購買權。
(4)共有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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