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復習指導:債的消滅
1.抵銷
在法律上抵銷應具備的條件是:
(1)雙方互存債權和債務;
(2)雙方的債務內容屬于同一種類,品質相同;
(3)雙方的債務都已屆滿履行期;
(4)雙方的給付義務能夠抵銷。
2.提存
(1)適用于提存的情形
①債權人遲延受領;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殘廢或喪失行為能力又沒有繼承人或監護人;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效力
①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②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
(3)提存的費用負擔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
(4)必須在“履行地”有關機關提存。
3.混同
造成混同的原因主要是:
(1)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一人;
(2)債權與債務歸屬于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一人。
【注冊稅務師考試復習指導:債的消滅】相關文章:
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復習指導:共有03-07
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復習指導:所有權03-07
注冊稅務師考試如何復習效果更好03-21
注冊稅務師考試備戰復習方法03-21
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復習要點:關稅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