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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重點: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導語: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針對目前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和公眾資金經營、管理領域出現的問題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通過委托或者信托與受托人約定,將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主體實施了“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所謂“委托、信托的財產”,主要是指在當前的委托理財業務中,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中的以下幾類客戶資金和資產:(1)證券投資業務中的客戶交易資金。在我國的證券交易制度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指客戶在證券公司存放的用于買賣證券的資金。(2)委托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委托理財業務是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對客戶存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進行管理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這些資產包括資金、證券等。(3)信托業務中的信托財產,分為資金信托和一般財產信托。(4)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的客戶資金。從法律性質上看,基金的本質是標準份額的集合資金信托,客戶購買的基金的性質是客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財產。本罪屬于結果犯,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情節嚴重”是指由于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給委托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犯罪構成
要點:客體要件
內容: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本罪針對金融機構背離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受托客戶財產的行為而設立
要點:客觀要件
內容:客觀方面表現為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
(1)所謂違背受托義務,是指金融機構違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受托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以及違反有關委托合同所約定的有關金融機構應該承擔的具體約定義務。
(2)所謂擅自運用,是指非法動用受托客戶的資金,包括具有歸還意圖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歸還的非法占有。
(3)所謂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是指客戶按約定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或者委托金融機構經營的資金和資產,含存款、證券交易資金、期貨交易資金以及受托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信托業務中的信托財產、證券投資基金等
要點:主體要件
內容: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是指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有資格開展投資理財特定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該犯罪主體是單位
內容: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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