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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經紀商應承擔的法律義務相關考點
導語:關于證券經紀商應承擔的法律義務你知道是哪些嗎?如果不清楚我們就一起看看下面相關的內容吧。在這里小編提前預祝大家考試都能通過。
證券經紀商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1.認真與客戶簽訂買賣證券的委托契約,即"開戶"。
2.堅持了解客戶原則,經紀商應認真審查委托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戶,不接受其委托。
3.證券經紀商必須忠實辦理受托業務。
4.經紀商對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項負有嚴守秘密的義務,未經委托人許可嚴禁泄露。但答復主管機構與交易所查詢者不在此限。
5.經紀商若接受委托,代客買賣證券,在成交時應制作買賣報告書交付委托人。
6.經紀商對委托人的委托買賣內容及交納保證金和證券庫存的變化必須有真實的憑證和詳實的記錄;接受客戶交納的保證金及交存的證券后應該給委托人合法的憑證。
7.按我國現行的法規規定,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托,也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價證券委托;同一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托買入和委托賣出時,不得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8.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經紀商在接收客戶委托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經紀商在證券代理買賣中必須履行上述義務,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托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因證券經營機構過失,造成委托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委托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約造成損失而又不履行賠償責任時,可向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投訴或請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按其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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