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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師《案例分析》真題及答案
在日常學習和工作中,我們很多時候都不得不用到試題,通過試題可以檢測參試者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一份好的試題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造價師《案例分析》真題及答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造價師《案例分析》真題及答案1
某企業擬于某城市新建一個工業項目,該項目可行性研究相關基礎數據如下:
1.擬建項目占地面積30畝,建筑面積11000m2,其項目設計標準,規模與該企業2年前在另一城市的同類項目相同已建同類項目的單位建筑工程費用為1600元/m2,建筑工程的綜合用工量為4.5工日/m2,綜合工日單價為80元/工日,建筑工程費用中的材料費占比為50%,機械使用費占比為8%,考慮地區和交易時間差擬建項目的綜合工日單價為100元/工日,材料費修正系數為1:1,機械使用費的修正數為1.05,人材機以外的其它費用修正系數為1.08。
根據市場詢價,該擬建項目設備投資估算為2000萬元,設備安裝工程費用為設備投資的15%。項目土地相關費用按20萬元/畝計算,除土地外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為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15%,項目的基本預備費率為5%,不考慮價差預備費。
2.項目建設期1年,運營期10年,建設投資全部形成固定資產。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為10年,殘值率為5%,直線法折舊。
3.項目運營期第1年投入自有資金200萬元作為運營期的流動資金。
4.項目正常年份銷售收入為156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稅率為6%,項目正常年份年經營成本為400萬元。項目運營第1年產量為設計產量的85%,運營期第2年及以后各年均達到設計產量,運營期第1年的銷售收入,經營成本均為正常年份的85%。企業所得稅率為25%。
問題:
1.列式計算擬建項目的建設投資。
【答案】
調整前:
人工費=4.5×80=360
材料費=1600×50%=800
機械費=1600×8%=128
其它費=1600-360-800-128=312
調整后:
人工費=4.5×100=450
材料費=800×1.1=880
機械費=128×1.05=134.4
其它費=312×1.08=336.96
合計:450+880+134.4+336.96=1801.36
建筑工程費=1801.36×1.1=1981.50萬元
設備費=2000萬元
安裝工程費=2000×15%=300萬元
土地費=600萬元
工程建設其它費(除土地費)=(1981.50+300)×15%=342.23萬元
基本預備費=(2000+1981.50+300+600+342.23)×5%=261.19萬元
建設投資=2000+1981.50+300+600+342.23+261.19=5484.92萬元
【考點】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與財務評價
2.若該項目的建設投資為5500萬元,建設投資來源為自有資金和貸款,貸款為3000萬元,貸款年利率為7.2%(按月利息),約定的還款方式為運營期前5年等額還本,利息照付方式,分期列式計算項目運營期第1年,第2年的總成本費用和凈利潤以及運營期第2年年末的項目累計盈余資金,(不考慮企業公積金,公益金提取及資者股利分配)(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
【答案】
I=(1+7.2%/12)12-1=7.44%
Q=3000/2×7.44%=111.6萬元
每年還款=(3000+111.6)/5=622.32萬元
折舊=(5500+111.6)×(1-5%)/10=533.10萬元
第一年利息=(3000+111.6)×7.44%=231.50萬元
第二年利息=(3000+111.6-622.32)×7.44%=185.20萬元
第一年總成本費用=400×85%+533.10+231.50=1104.6萬元
第二年總成本費用=400+533.10+185.2=1118.3萬元
第一年所得稅=【1560×85%×(1-6%)-1104.6】×25%=35.46萬元
第二年所得稅=【1560×(1-6%)-1118.3】×25%=87.03萬元
第一年凈利潤=1560×85%×(1-6%)-1104.6-35.46=106.38萬元
第二年凈利潤=1560×(1-6%)-1118.3-87.03=261.07萬元
第一年末盈余資金=1560×85%-(400×85%+1560×85%×6%+35.46+622.32+231.5)=17.16萬元
第二年末盈余資金=1560-(400+1560×6%+87.03+622.32+185.2)=171.85萬元
第二年末累計盈余資金=17.16+171.85=189.01萬元
【考點】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與財務評價
造價師《案例分析》真題及答案2
1999年10月,原告海隆公司與被告鹿場簽訂“委托經銷一指牌鹿鞭酒協議”,該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生產的一指牌鹿鞭酒在北京市內的指定代理經銷商,是北京市內獨家代理;被告保證其生產的鹿鞭酒符合國家食用衛生標準,并提供衛生部出具的保健品批準證書,代理經銷期限為1年。協議書簽訂生效后,原告交付押金15萬元及預付酒款8萬元給被告,被告發貨給原告一指牌鹿鞭酒500ML×12瓶裝200箱(每瓶60元)、200ML×12瓶裝200箱(每瓶30元)。2000年2月,原告以一指牌鹿鞭酒缺少衛生部審批的保健品批準證書將銷售后剩余的一指牌鹿鞭酒退還被告。被告分兩次將預付款8萬元退還原告,原告同意從押金中扣除少退的酒款,所剩余押金13萬多元經原告多次追討未果,隨訴至法院。經查,被告鹿場生產的一指牌鹿鞭酒是經海南省衛生廳審查批準銷售的,證號是(94)瓊食衛準字第220號。
問題:
1、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解除合同,為什么?
2、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已經解除,為什么?
3、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有權主張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被告交付的一指牌鹿鞭酒應該提供衛生部出具的保健品批準證書,而被告生產的鹿鞭酒不能提供此項證書,嚴重影響了原告在北京市場上銷售該酒,構成根本違約,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權。
2、已經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在市場上無法銷售鹿鞭酒的時候,將剩余的酒退還給被告,被告接受,且分兩次退還給原告預付款,應認為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協商而解除。
3、被告應退還原告剩余押金。合同解除后的后果,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解除,原告已退還被告鹿鞭酒,被告應將剩余押金返還原告。
造價師《案例分析》真題及答案3
背景:
某智能化辦公樓的招標人于2012年10月8日向具備承擔該項目能力的a、b、c、d、e5家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其中說明,10月12~18日9至16時在該招標人總工辦領取招標文件,11月8日14時為投標截止時間。該5家投標人均接受邀請,并按規定時間提交了投標文件。但投標人a在送出投標文件后發現報價估算有較嚴重的失誤,遂趕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0分鐘遞交了一份書面聲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開標時,由招標人委托的市公證處人員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由于投標人a已撤回投標文件,故招標人宣布有b、c、d、e4家投標人投標,并宣讀該4家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內容。
評標委員會委員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由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本系統技術專家2人、經濟專家1人,外系統技術專家1人、經濟專家1人。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要求b、d兩投標人分別對其施工方案作詳細說明,并對若干技術要點和難點提出問題,要求其提出具體、可靠的實施措施。作為評標委員的招標人代表希望投標人b再適當考慮一下降低報價的可能性。
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綜合評標標準,4個投標人綜合得分從高到低的依次順序為b、d、c、e,故評標委員會確定投標人b為中標人。投標人b為外地企業,招標人于11月20日將中標通知書以掛號方式寄出,投標人b于11月24日收到中標通知書。
由于從報價情況來看,4個投標人的報價從低到高的依次順序為d、c、b、e,因此,從11月26日至12月21日招標人又與承包商b就合同價格進行了多次談判,結果投標人b將價格降到略低于投標人c的報價水平,最終雙方于12月2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從招標投標的性質看,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具體表現是什么?
2.從所介紹的背景資料來看,在該項目的招標投標程序中哪些不妥之處?請逐一說明原因。
答案:
問題1:
答:在本案例中,要約邀請是招標人的投標邀請書,要約是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承諾是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問題2:
答:在該項目招標投標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處,分述如下:
1.“招標人宣布b、c、d、e4家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妥,因為投標人a雖然已撤回投標文件,但仍應作為投標人加以宣布。
2.“評標委員會委員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不妥,因為在7名評標委員中招標人只可選派2名相當專家資質的人員參加評標委員會;對于智能化辦公樓項目,除了有特殊要求的專家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之外,其他專家均應采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委員會委員。
3.“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提出具體、可靠的實施措施”不妥,因為按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標人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補充。
4.“作為評標委員的招標人代表希望投標人b再適當考慮一下降低報價的可能性”不妥,因為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5.對“評標委員會確定投標人b為中標人”要進行分析。如果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由評標委員會定標是對的,否則,就是錯誤的。
6.“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與中標人就合同價格進行談判”不妥,因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7.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間不妥,因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是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而本案例為32日(11月20日—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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