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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院醫師規范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導語: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上海市財政局于2015年11月25日印發《上海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本辦法是為推進本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進一步規范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專項資金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關于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科教發〔2013〕56號)、《上海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滬衛計科教〔2015〕29號)等有關規定,為支持推進本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本市設立“上海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財政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專項資金籌集。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本市所有參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的單位和部門都應當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專項資金來源于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和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專項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
(二)權責明確,規范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協同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
(三)突出重點,保證急需。專項資金分配優先向全科以及兒科、精神科等急需緊缺專業傾斜。
第五條各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研究制訂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和標準,將專項資金納入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根據市衛生計生委申請及時審核撥付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二)市衛生計生委。根據規劃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定包括培訓對象待遇保障、帶教師資配備、培訓日常管理、培訓質量控制等內容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考核辦法,將專項資金撥付與考核結果掛鉤,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市衛生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作為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專項資金日常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三)培訓醫院。根據市衛生計生委確定的招生計劃,面向社會招收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對象(以下簡稱“培訓對象”),配備符合培訓要求的帶教師資隊伍,統籌使用專項資金和自有資金開展教學實踐活動,落實培訓對象在培期間的住宿等必要的生活學習條件和有關人事薪酬待遇。
第二章專項資金支出范圍和標準制定
第六條市財政局按照在培人數和規定的補助標準安排專項資金,并統籌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下達本市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資金,對培訓對象和培訓醫院進行補助。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培訓對象的生活學習補助和培訓醫院的教學實踐活動補助。
(一)培訓對象的生活學習補助,主要包括參照本市事業單位標準,按國家和地方規定計發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二)培訓醫院的教學實踐活動補助,主要用于補助培訓醫院的師資培訓、指導帶教、培訓過程管理與質量控制、公共課教學、考核認證、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等活動,向承擔緊缺急需專業培訓任務的培訓醫院適度傾斜。
第八條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建立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制度,綜合考慮培訓對象生活學習成本以及培訓醫院教學實踐活動成本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制定專項資金補助標準,并根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實際需要,以及培訓有關成本變動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專項資金具體補助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條經辦機構根據專項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編制預算,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相關要求和審批程序,經市衛生計生委初審通過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條市財政局建立專項資金的預撥和考核清算制度,按照本市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撥付和管理。專項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辦機構根據預算執行進度申請撥付專項資金,將培訓對象的生活學習補助(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除外)和培訓醫院的教學實踐活動補助撥付培訓醫院。同時,每月按規定代為繳納培訓對象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除專項資金外,培訓醫院需承擔培訓對象的績效工資(獎金)以及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負責培訓對象的個人收入發放,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每月20日前將其承擔的相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劃入經辦機構指定賬戶,并將培訓對象收入發放等信息上傳經辦機構。
第十三條在規定時間內,培訓對象未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順延培訓期間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給予補助。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和虛報在培人員數量的,除追回經費外,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制度,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開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市衛生計生委要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制訂具體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以上就是關于《上海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內容,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15年11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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