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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四卷法理學筆記:法的作用
導語:法的作用可以分為社會作用和規范作用;社會作用是目的,規范作用是手段。大家跟著百分網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知識內容吧。
法的作用
1.唯物史觀認為:
(1)法的作用體現在法與社會的交互影響中,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法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其產生、存在與發展變化都是由社會的生產方式決定的。法在由社會所決定的同時,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2)法的作用直接表現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法律的作用與國家的地位和作用互為表里。
(3)法的作用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體現。法能否對社會發生作用,法對社會作用的程度,法對社會所發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夠決定的。
2.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
3.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
(1)指引作用: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
A.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
(A) 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
(B) 規范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
B.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采用兩種方式:
(A) 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
(B) 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2)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預測作用: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
(5)強制作用: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
4.法的社會作用主要設計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
(1)三個領域:
A. 社會經濟生活
B. 政治生活
C. 思想文化領域。
(2)兩個方向:
A. 政治職能(階級統治的職能)
B. 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5.盡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于:
(1) 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社會;
(2) 法律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
(3) 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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