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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分析:故意傷害案
導語:我國的暴力傾向越來越呈現低齡話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去裁判他們的罪行呢?下面我們一起看看關于向冰豪的這一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冰豪,男,土家族,1997年4月20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曹某,男,土家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林,男,土家族,1998年3月13日出生,務工。
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向冰豪與他人發生糾紛,惱怒之下用手砸玻璃致手指受傷。當日2時許,被告人曹某、劉林陪同向冰豪到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中醫院診治。醫生汪某某查看后告訴向冰豪傷口需縫合,向冰豪要求僅包扎傷口,不同意縫合,雙方為此發生口角。向冰豪、曹某、劉林遂上前毆打汪某某,向冰豪持跳刀捅刺汪某某背部,曹某持跳刀劃刺汪某某面部,劉林用拳腳踢打汪某某,后三人逃離現場。汪某某面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背部刺傷導致開放性血胸、胸腔貫通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向冰豪、曹某、劉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向冰豪、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林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曹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向冰豪、曹某、劉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向冰豪判刑二年;對被告人曹某判刑一年九個月;對被告人劉林判刑一年三個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判決已于2016年12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醫患雙方,信則兩利,疑則兩傷,唯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戰勝疾病,實現共贏。醫生提出的治療方案是基于醫學知識作出的專業判斷,患者既然選擇到醫療機構就醫,就應選擇信任醫生,即便對醫生提出的治療方案有不同意見,也應通過合理方式、正當渠道進行溝通解決,而不是動輒訴諸暴力。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在就診過程中因治療方案與醫務人員發生口角,進而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三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曹某系未成年人、劉林系從犯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的同時,對三名被告人均判刑實刑,體現了對此類動輒暴力傷醫犯罪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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