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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試題
【案情】:
王某(女)與李某(男)于1998年結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區。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該市D區。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區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C區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師楊某進行咨詢。楊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講了法院將會判決離婚的意見;李某向楊某表示,某律師想代理其訴訟;楊某當即對李某說,該律師所承辦的案件85%都打輸了,同時向李某示意其同學在A市C區法院某庭當庭長。李某深信無疑,決定委托楊某代理訴訟。李某因為不愿與王某見面,向法院申請不出庭,C區法院予以準許。
C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中,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楊某稱,李某要求離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與李某沒有血緣關系,但未提供任何證據;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雙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離婚。C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不準予離婚。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A市中級法院認為王某已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就表明兩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審判決,準予離婚,其中明確了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
王某認為其與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離婚判決存在問題,2007年6月向A市檢察院提出申訴。A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A市中級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準予離婚的判決存在錯誤,財產分配也明顯不當,且對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進行分割,擬以本院名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要求法院糾正錯誤判決。
問題:
1.對于李某的起訴,B市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2.請評價C區法院在本案一審中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3.王某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屬于自認嗎?為什么?
4.A市中級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5.A市檢察院通過何種程序以及對哪些事項可要求法院進行再審?為什么?
6.律師楊某有哪些行為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
【參考答案】:
1.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因為李某是原告,應該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條件。
2.C區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是合法的,對于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時,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而當事人未申請則可以公開審理。本案當事人并未申請,故可以公開審理。C區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李某不出庭參加訴訟,因為離婚案件屬于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雙方當事人無特殊理由,均應親自到庭。
3.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證據中不屬于“自認”的范疇,因為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
4.二審法院的判決是不合法的。因為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而不能直接作出判決,即便雙方當事人同意,也無權直接判決,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
5.A市檢察院應當提請上級檢察機關對A市中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不能直接提出抗訴;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能再審,但是對于財產分割等問題,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訴;對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訴,只能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6. 對案件進行勝訴分析的意見而未表明是個人意見;詆毀其他律師;向當事人暗示與法官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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