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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民法模擬試題及答案
民法,是規定并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民法模擬試題及答案,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一、選擇題
1.下列可為物權客體的有:( )
A 月球上的土地
B 一片枯葉
C 商標
D 商標權
【答案】:D
【解析】:
本題涉及對物權客體的理解問題。月球上的土地根據聯合國的相關規章歸人類共同享有,不具有歸屬的意義。一片枯葉不具有效用性,不為民法上的物,當然也不為物權的客體。商標不為有體物,為商標權的客體。商標權可為物權的客體,依法律規定,可成為權利質權的客體。
2.下列期限中為不確定終止期限的是: ( )
A 合同在3個月后失效
B 房屋于10月1日完工后半個月內交付
C 船舶到港后合同有效
D 農歷立春日后10天內交貨
【答案】:C
【解析】:
本題涉及不確定期限的理解問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據其期限特征可分為確定期限和不確定期限,所謂不確定期限是指期限事實的發生雖已確定,但其發生時期不確定。本題中,船舶到港后合同有效為不確定期限。船舶到港是肯定的,但船舶何時到港是不確定的。其他選項中所附的期限均為確定期限。
3.下列各項屬于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是:( )
A 叔叔送給今年剛滿7歲的小明一輛自行車作為生日禮物
B 小張繼承哥哥的一處房子
C 小陳的5萬元存款共得利息1000元
D 10歲的小高把爸爸給買的鉛筆刀送給小朋友
【答案】:C
【解析】:
本題涉及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問題。贈與繼承均為繼受取得,但孳息所得為原始取得。本題中,A選項屬于贈與,B選項屬于繼承,D選項屬于贈與,均為繼受取得,只有C選項為原始取得。
4.司機吳某要出差到山東,李某委托他代買一箱蘋果,吳見當地蘋果物美價廉,就多買了一箱。此行為屬于:( )
A 投有代理權
B 有權代理
C 濫用代理權
D 超越代理權
【答案】:D
【解析】:
本題涉及對超越代理權的理解問題。超越代理權、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均屬于無權代理。濫用代理權是指代理人原有代理權,但不正確行使代理權,損害被代朋人利益的行為。濫用代理權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本題中,吳某多買蘋果一箱的行為屬于超越代理權的行為,而不屬于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5.甲家的承包地被乙家的承包地所包圍,在承包時,有一條小路通往甲家的承包地,甲為了拓寬道路,與乙簽訂了一份協議,拓寬道路—丈,甲一次性支付 5000元。甲通過該合同所取得的權利為:
A 土地使用權
B 相鄰權
C 地上權
D 地役權
【答案】:D
【解析】:
本題涉及地役權的問題。地役權是指;通過約定的方式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權。如果不是約定的方式,而是法律規定的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則為相鄰權,本題屬于地役權,故D選項正確。
6.甲居于某城市,因業務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處公寓(價值210萬元)作抵押,分別從乙銀行和丙銀行各貸款100萬元。甲與乙銀行于6月 5日簽訂了抵押合同,6月1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與丙銀行于6月8日簽訂了抵押合同,同日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因甲無力還款,乙銀行、丙銀行行使抵押權,對甲的公寓依法拍賣,只得價款150萬元,乙銀行,丙銀行對拍賣款應如何分配?
A 乙75萬元、丙75萬元
B 乙100萬元、丙50萬元
C 丙100萬元、乙50萬元
D 丙80萬元、乙70萬元
【答案】:C
【解析】:
本題涉及抵押權的實現順序問題。按照《擔保法》第54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本題中,甲與乙銀行的抵押雖簽訂合同在前,但登記在后,而與丙銀行的抵押雖簽訂合同在后,但登記在前,故其拍賣所得的價款應優先清償丙銀行的債權。故本題正確選項為C。
7.王、潘兩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達,潘家有女潘美,兩人正在戀愛。兩家為子女結婚住房問題議定由潘家出錢,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間平房上面加蓋上房三間作新人成親之用。雙方對上房三間的權屬未作約定。上房三間蓋成后,王達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戀愛關系。為此,王、潘兩家反目成仇,并對房屋權屬發生爭議n根據甲原理,上房三間的所有權應屬準?
A 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權,但應返還潘家所出之錢
B 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權,但應返還潘家所出之錢
C 潘家因出錢而取得所有權,但應給王家適當補償
D 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為房屋的共有人
【答案】:D
【解析】:
本題涉及對添附的理解問題。添附是因行為人的錯誤造成,如因行為人的故意造成,則不為添附問題,而為侵權問題、添附是所有權取得的原始方式。本題中。所建房屋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只是對房屋的歸屬規定不明,因此,它不屬于添附取得所有權問題,而屬于因約定不明時的權屬關系問題。故本題選項為D。
8.法國人湯姆到中國旅游,租車駕駛過程中將王某撞傷,因此發生糾紛。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中國法
B 適用法國法
C 由法院決定適用中國法或法國法
D 由王某決定適用中國法或者法國法
【答案】:A
【解析】:
本題涉及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問題。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侵權民事法律關系,適用中國法。
9.下列可為物權客體的有:
A 月球上的土地
B 一片枯葉
C 商標
D 商標權
【答案】:D
【解析】:
本題涉及對物權客體的理解問題。月球上的土地根據聯合國的相關規章歸人類共同享有,不具有歸屬的意義。一片枯葉不具有效用性,不為民法上的物,當然也不為物權的客體。商標不為有體物,為商標權的客體。商標權可為物權的客體,依法律規定,可成為權利質權的客體。
10.甲大型商場與乙航空公司訂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將500輛汽車一次運到甲商場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飛機臨時有其他任務,無法一次運完,遂和甲商場協商,分兩次運輸,多余的費用由甲商場和乙航空公司分別承擔,遭到甲商場的拒絕。后來經過乙公司調查,甲商場在汽車運到之后,并沒有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據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 甲商場可以拒絕乙公司的要求,因為這是合同的約定
B 甲商場無權拒絕乙公司的要求,因為分期履行對其沒有利益損害
C 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擔分期履行的多余費用,則甲商場不能拒絕
D 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擔分期履行的多余費用,甲商場也可以拒絕
【答案】:C
【解析】:
本題涉及部分履行問題。依照《合同法》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題中,A選項是錯誤的,因為甲商場是否可以拒絕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約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本題B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分期履行要求債權人承擔相應費用,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故債權人可以拒絕履行。本題C選項是正確的,因為航空公司承擔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費用,對甲商場不造成損失,甲商場無權拒絕。正如上述分析, D選項是錯誤的。
11.甲向乙借款2萬元,約定1999年12月30:日歸還。但甲屆期未歸還借款,乙也沒有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4月18日,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尚未確定繼承人。至2001年5月19日,乙的繼承人確定。此時,乙的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對甲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至何時屆滿?
A 2001年12月30日
B 2002年1月30日
C 2003年5月19日
D 2003年4月19日
【答案】:A
【解析】:
本題中,意外事故發生在訴訟時效最后6個月之前,故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其訴訟時效期間仍為2001年12月30日。
12.甲為一精神病人,乙為甲的監護人,乙的下列行為哪些為合法行使監護職責的行為?( )
A 為防止甲外出惹事,將甲的雙腳戴上腳鐐的行為
B 對甲未患精神病時贈與給他人的財產予以撤銷的行為
C 對丙所欠甲的債務以自己的名義請求返還的行為
D 對甲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的行為
【答案】:D
【解析】:
本題涉及監護人的職責問題。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職責,但管理和教育行為應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習慣。將甲的雙腳戴上腳鐐,違反了管理和教育的本質,是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故A選項錯誤。監護人對被監護執的財產負有保護和管理的職責,但甲未患精神病時所實施的贈與行為為有效民事行為,監護人無權予以撤銷。故B選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監護人履行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職責,無論是訴訟行為還是非訴行為,應以被監護人的名義進行,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故C選項錯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予以修繕等改良行為,為合法行使監護職責的行為,做D選項正確。
二、案例分析
王麗有房屋上司,1995年7月20日,王麗與趙明簽訂了一份期限為2年的租賃合同,由趙明承租該房屋。同年10月8日,陳霞向王麗提出愿意購買該房屋,王麗將預出賣房屋的情況告訴了趙明,到12月18日趙明無任何答復,王麗遂與陳霞簽訂丁買賣合同,將該房屋以5萬元的價格賣給陳霞。陳霞隨后支付了全部價款。在雙方準備辦理房產變更登記的前幾天,趙明找到王麗,愿以6萬元購買此房,王麗遂又與趙明簽訂了買賣合同,并當即辦理了房產變更登記。不久趙明以該房設定抵押向銀行貸款。請回答1題至3題的問題。
1.就房屋租賃關系而言,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 該房為私房,王麗出租后,有權自由轉讓,無須通知承租人
B 房屋租金由王麗與趙明自愿協商決定,法律無最高數額限制
C 王麗將房屋賣給他人后,如新房主不愿繼續出租,則新房主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D 該合同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答案】:B
【解析】:
本題涉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230條)及優先購買權的期限 ( 《民通意見》第118條)、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法》第229條)、租賃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215條)。
2.就房屋買賣關系而言,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 因王麗已將房屋出租給趙明,王麗若賣房,應事先征得趙明的同意
B 因王麗、趙明已經辦理房產登記,所以,即使王麗、陳霞的買賣合同在先,陳霞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所有權
C 因王麗、陳霞之間未辦理房產登記,所以,王麗、陳霞的買賣合同無效
D 王麗與陳霞雖然簽訂了合同,但在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下有權將房屋再賣給趙明,不屬于無權處分
【答案】:B,D
【解析】:
本題考查不動產買賣中登記的效力問題。根據《合同法》第4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 (一)》第9條的規定,在不動產買賣中,登記不是合同的生效條件,而只是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發生移轉的要件。
3.就房屋抵押關系而言,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
A 銀行可以與趙明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如到期趙明不能清償債務,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銀行
B 在抵押合同中,如果未就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同抵押,則土地使用權未抵押
C 趙明與銀行可以協商將該房屋設定質押擔保
D 若趙明欲將該房屋轉讓,須通知銀行,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答案】:A,B,C,D
【解析】:
本題主要考查設定抵押后抵押物的轉讓問題以及房屋抵押中土地使用權是否也隨之抵押的問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設定抵押后,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抵押,未通知抵押權人的轉讓并非無效,而是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這一條文已經修改了《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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