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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模擬練習
導語: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tǒng)一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分數(shù)核查。大家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試題內容吧。
【案情】甲因為丁欠其10萬元錢久拖不還,糾集乙、丙,將丁騙至自己開辦的礦場內關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飯時,甲對被捆綁的丁進行毆打,繼而將丁掐昏,以為丁已經(jīng)死亡,將丁藏匿于水溝中致丁溺死。乙、丙二人回來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甲等人為了掩蓋罪行、轉移視線,向丁家發(fā)出一封勒索信,稱丁被綁架,索要3萬元人民幣放人,然后分頭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過程中,登上一輛小公共汽車,拔出刀子架在司機的脖子上脅迫司機改變行駛路線,朝山里行駛。由于路況不好,加之司機十分緊張,一路上險象環(huán)生,幾度幾乎翻車。乘客紛紛要求下車,甲聲稱,要下車,必須交出身上的錢物。眾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財物才得以下車。司機也乘機逃走。甲干脆自己開車。甲只開過農(nóng)用拖拉機,并不熟悉汽車駕駛,也沒有汽車駕駛執(zhí)照。因此路過-/b鎮(zhèn)時,撞倒了一個行人,鎮(zhèn)上的行人紛紛叫喊,要其停車,也有人上前阻攔,但甲仍不停車,將攔截汽車的數(shù)人撞倒后,繼續(xù)逃亡。逃亡中又撞倒三人。車子沖進街邊的店鋪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車逃匿,乘司機下車小便之機,乙突然將車開走。該車司機急追,但未能追上。乙開車時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車查看發(fā)現(xiàn)被撞行人受傷未死,問丙如何處理。丙說
不管,叫乙趕快開車離開。乙駕車離開后4個小時,該被撞行人死在路邊。
問題:
試用刑法湘識分析甲、乙、丙的行為。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1.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車罪、交通肇事罪,數(shù)罪并罰。
2.乙構成非法拘禁罪、搶奪罪、交通肇事罪。
3.丙與乙同樣構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答案】
1.《刑法》第238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其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湘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奔诪樗鱾欠ǹ垩壕薪速|,即使是為討取賭債、高利息貸款而非法扣押人質的,也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但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理。甲將丁某掐昏,以為丁已死亡,將丁藏匿于水溝中致丁溺死,屬于因果關系錯誤,不影響定罪!缎谭ā返122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惫始椎男袨闃嫵山俪制囎。甲在汽車上要求乘客交出財物才能下車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在交通工具上的搶劫罪加重犯;其撞倒第一個行人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要求其停車仍不停并連續(xù)撞倒數(shù)人,在逃跑過程中又撞倒多人,此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對丁僅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甲致丁死亡的行為“過限”。甲、乙、丙不構成綁架罪,因為缺乏扣押人質向第三人強要的目的,不具備綁架罪的主觀要件。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向丁家人發(fā)送敲詐信件的目的是為了掩蓋罪行,并非為了勒索財物,不具備敲詐勒索罪中非法占有財物的主觀要件。
乙趁司機不備時將車開走,符合搶奪罪中趁人不備公然奪取特征,構成搶奪罪;撞倒他人后發(fā)現(xiàn)他人未死而逃逸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3.丙同乙一樣對丁僅構成非法拘禁罪。乙突然起意將車開走的搶奪行為不具備共同犯罪故意,乙與丙不構成搶奪罪的共犯,但在乙撞倒人后,丙叫乙開車逃離,是指使司機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案情】甲因為丁欠其10萬元錢久拖不還,糾集乙、丙,將丁騙至自己開辦的礦場內關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飯時,甲對被捆綁的丁進行毆打,繼而將丁掐昏,以為丁已經(jīng)死亡,將丁藏匿于水溝中致丁溺死。乙、丙二人回來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甲等人為了掩蓋罪行、轉移視線,向丁家發(fā)出一封勒索信,稱丁被綁架,索要3萬元人民幣放人,然后分頭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過程中,登上一輛小公共汽車,拔出刀子架在司機的脖子上脅迫司機改變行駛路線,朝山里行駛。由于路況不好,加之司機十分緊張,一路上險象環(huán)生,幾度幾乎翻車。乘客紛紛要求下車,甲聲稱,要下車,必須交出身上的錢物。眾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財物才得以下車。司機也乘機逃走。甲干脆自己開車。甲只開過農(nóng)用拖拉機,并不熟悉汽車駕駛,也沒有汽車駕駛執(zhí)照。因此路過-/b鎮(zhèn)時,撞倒了一個行人,鎮(zhèn)上的行人紛紛叫喊,要其停車,也有人上前阻攔,但甲仍不停車,將攔截汽車的數(shù)人撞倒后,繼續(xù)逃亡。逃亡中又撞倒三人。車子沖進街邊的店鋪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車逃匿,乘司機下車小便之機,乙突然將車開走。該車司機急追,但未能追上。乙開車時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車查看發(fā)現(xiàn)被撞行人受傷未死,問丙如何處理。丙說
不管,叫乙趕快開車離開。乙駕車離開后4個小時,該被撞行人死在路邊。
【問題】
試用刑法湘識分析甲、乙、丙的行為。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1.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車罪、交通肇事罪,數(shù)罪并罰。
2.乙構成非法拘禁罪、搶奪罪、交通肇事罪。
3.丙與乙同樣構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答案】
1.《刑法》第238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其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湘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奔诪樗鱾欠ǹ垩壕薪速|,即使是為討取賭債、高利息貸款而非法扣押人質的,也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但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理。甲將丁某掐昏,以為丁已死亡,將丁藏匿于水溝中致丁溺死,屬于因果關系錯誤,不影響定罪!缎谭ā返122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惫始椎男袨闃嫵山俪制囎。甲在汽車上要求乘客交出財物才能下車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在交通工具上的搶劫罪加重犯;其撞倒第一個行人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要求其停車仍不停并連續(xù)撞倒數(shù)人,在逃跑過程中又撞倒多人,此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對丁僅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甲致丁死亡的行為“過限”。甲、乙、丙不構成綁架罪,因為缺乏扣押人質向第三人強要的目的,不具備綁架罪的主觀要件。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向丁家人發(fā)送敲詐信件的目的是為了掩蓋罪行,并非為了勒索財物,不具備敲詐勒索罪中非法占有財物的主觀要件。
乙趁司機不備時將車開走,符合搶奪罪中趁人不備公然奪取特征,構成搶奪罪;撞倒他人后發(fā)現(xiàn)他人未死而逃逸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3.丙同乙一樣對丁僅構成非法拘禁罪。乙突然起意將車開走的搶奪行為不具備共同犯罪故意,乙與丙不構成搶奪罪的共犯,但在乙撞倒人后,丙叫乙開車逃離,是指使司機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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