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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如何確定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關系,歡迎閱讀!
如何確定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關系
一、未正式畢業大學生到企業工作,是否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那么,是否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確認未正式畢業大學生和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簡單總結,確認是否存在著勞動關系,主要做如下判斷:主體是否適格;單位是否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是否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是否向單位提供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的勞動。
以上判斷題,全部都回答是的話,則是勞動關系,否則,就不是勞動關系。
比如:14歲的童工或無營業執照的單位,主體不適格,屬于非法用工關系,不認定為勞動關系。又比如:單位不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則不認定為勞動關系等等。
未取得大學畢業證的學生是否是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
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問題的前世今生。
1995年,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有這么一個規定存在,所以,在早期的司法實踐的處理中,我們可以看到,勞動仲裁及法院均是按此規定處理的,認定未取得大學畢業證的學生屬于在校學生,其所從事的勞動屬于利用業余實踐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不建立勞動關系。
也就是說,在那個時期,未取得大學畢業證的學生不是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
一轉眼,時間就到了2006年了,這一年發生了一個案件:江蘇省海門市一個即將畢業的女大學生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久后,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她在提出工傷申請認定時,單位和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以她是在校生為由,認定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在她的申請被駁回后,她起訴了,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她的請求(二審判決是2008年4月1日作出的)。
從此,司法實踐中對此情形的認定就出現了第二種聲音: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并沒有將在校大學生排除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之外,故未取得畢業證的大學生也可以是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
時間繼續往前走,到了2010年了,這一年第六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刊登了一個案例:《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案情簡介:郭懿,某職高學校2008屆畢業生,年滿18周歲,2007年是其母校規定的實習年。2007年10月30日,郭懿與益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因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爭議。2008年7月郭懿取得畢業證書。這個案件經過一裁兩審,南京市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郭懿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一、二審判決均認定郭懿與益豐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首先,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僅適用于在校生勤工儉學的行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勞動權利,以及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即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故在校生可以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其次,郭懿明確向益豐公司表達了就業愿望,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郭懿按合同約定為益豐公司付出勞動,益豐公司向郭懿支付勞動報酬并進行管理,這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
因為是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案例,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法律關系的態度:未取得畢業證的大學生也是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
從此,第二種聲音就一躍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絕大多數的主流意見了。
如果你還覺得未正式畢業大學生到企業工作,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二、應該給他們購買社保嗎?如果工作期間出現意外傷害如何劃分責任?
既然是勞動關系,那么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只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你就不用care是否會發生意外了,反正,有工傷保險。
三、簽訂勞動合同成本比較大,有沒有規避的辦法?
如果認定是勞動關系的,那么,就要簽訂勞動合同,發放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而且要購買五險一金,這個,對于單位來說,的確用工成本比較大。
大學生未畢業簽勞動合同嗎?
沒畢業的大學生,簽訂的不叫勞動合同,叫做就業協議。未畢業是不能簽勞動合同的,因為在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時候還是在校生,與公司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系,只是勞務關系;不具備勞動法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應屆生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時候,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能和就業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應屆生應先簽訂三方協議,等到拿到畢業證之后再簽訂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
“勞動者”具體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勞動者。
要成為合法的勞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并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區別于“非法勞動者”,如偷渡者打工。勞動者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對其稱呼有:職工、工人、學徒、幫手、幫工等。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始于勞動者最低用工年齡(除特種工作外為16周歲),終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
船還沒有畢業的大學生和用人單位方簽訂的,要不就是勞務合同,要么就是就業協議,當然三方就業協議是指將要擇業的大學生簽訂的。這時候簽訂的就業,當大學生正式畢業之后,如果還要待在這個單位,那么可以和這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是不能夠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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