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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發布2017電子導游證換發事項
導語:日前,國家旅游局印發《關于換發電子導游證等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記者獲悉,今年4月,國家旅游局將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配發一批示范卡套及空白卡片,各地需積極開展“導游身份標識”的打印和配發。
在2017年6月30日前,在全國范圍內完成電子導游證換發,過渡期內電子導游證與IC卡導游證并行使用。
《通知》指出,3月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主管部門使用“系統管理員”賬號登錄“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http://jianguan.12301.cn,以下簡稱“平臺”),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導游證核發權限,開通本行政區域內旅游主管部門、承擔導游注冊職能的行業協會的管理員權限;向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發放“系統登錄賬號”,并組織培訓各旅行社熟練掌握平臺相關功能操作;組織動員導游登錄平臺,完成導游個人信息核對、電子導游證申請。
關于換發主要流程,《通知》明確,導游可下載“全國導游之家”APP申領電子導游證,也可登錄網站“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進入“導游入口”在線申領電子導游證,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完畢后,導游可在APP上獲取電子導游證。屬于“無導游資格證、導游資格證與身份證信息不匹配、導游資格證編碼規則與國家旅游局統一規則不符”等情形的人員,無法換發電子導游證。如確屬信息錄入有誤等客觀原因的,導游在平臺上個人信息確認過程中,向所屬旅游主管部門提出資格審核申請,在線完成相關基本信息錄入并上傳導游資格證圖片,經所屬旅游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導游可以繼續在平臺進行電子導游證申請流程。如導游身份信息、導游等級、語種信息與平臺初始顯示不一致,導游應在線提交變更申請及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經所屬旅游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繼續進行電子導游證申請流程。導游提出申領電子導游證申請后,由承擔導游注冊職能的行業協會、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的旅行社完成導游信息核實確認,并由具有導游證核發權限的旅游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工作。
關于導游人員從事領隊業務問題,《通知》指出,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的統一部署和《旅游法》修訂精神,取消領隊資格審批。領隊實行備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門不再對領隊從業予以行政審批。修訂后的《旅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2016年12月,國家旅游局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進行適應性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導游人員從事領隊業務的條件,具體為:取得導游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相關語言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或通過外語語種導游資格考試,但為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委派的領隊除外;具有兩年以上旅行社業務經營、管理或者導游等相關從業經歷;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電子導游證換發工作,及時完善導游基礎信息,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動態管理,嚴格遵守換證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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