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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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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
1.工資的支付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4)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5)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加班工資
(1)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
(2)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4.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如婦女節、青年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200%)。
5.最低工資制度
(1)最低工資不包括:(2016年新增)
①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②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
③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
④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4)“扣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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