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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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預付卡
一、預付卡的概念和分類
(一) 預付卡的概念
預付卡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二)預付卡的分類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預付卡做不同的分類。
二、預付卡的相關規定
(一)預付卡的限額
1.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2.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二)預付卡的期限
1.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
2.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三)預付卡的辦理
1.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2.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 5萬元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四)預付卡的充值
1.預付卡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單張預付卡充值后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五)預付卡的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六)預付卡的贖回
1.記名預付卡可在購卡3個月后辦理贖回,贖回時,持卡人應當出示預付卡及持卡人和購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由他人代理贖回的,應當同時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單位購買的記名預付卡,只能由單位辦理贖回。
(七)預付卡的發卡機構
1.預付卡發卡機構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2.支付機構未經購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與購卡人和持卡人的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
3.發卡機構要嚴格發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4.發卡機構接受的、客戶用于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卡資金,不屬于發卡機構的自有財產,發卡機構不得挪用、擠占。
5.發卡機構必須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預付資金,并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接受銀行對備付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知識點:結算方式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五節 結算方式
1.匯兌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2)種類。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
2.辦理匯兌的程序
3.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
(2)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立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1.托收承付: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2.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3.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4.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5.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6.
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 |
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
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 |
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
(二)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簽發托收憑證
(了解)簽發托收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托收"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及賬號;收款人名稱及賬號;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合同名稱、號碼;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辦理托收。
3.承付
(1)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
(2)承付貨款分為:
驗單付款 |
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
驗貨付款 |
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
(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5.拒絕付款
對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掌握)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6.重辦托收
收款人對被無理拒絕付款的托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后,需要委托銀行重辦托收。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
委托收款
(一) 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權、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必須記載事項
表明“托收”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7項)
2.委托
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
3.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
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1、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
2、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4、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5、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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