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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銀行本票
【章節關系】:
經濟法基礎 >>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第七節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知識點】:銀行本票
(一)本票的適用范圍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二)銀行本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相關事項。
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銀行本票的付款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持票人開戶銀行可根據規定利率向出票銀行收取利息。
(四)銀行本票的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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