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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知識點: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監督管理角度講,除上述銀行機構外,屬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銀行業機構還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下面由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分享了銀行從業知識點:非銀行金融機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國際上廣義理解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是指由國家出面專門設立的以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為使命的金融機構,具有特定使命以及較為寬泛的業務范圍。
亞洲金融危機后,為處置國有銀行業不良資產,我國于1999年成立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收購、管理和處置工行、農行、中行、建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部分不良資產。經過十多年運作,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政策性處置任務基本完成,目前已開始逐步向商業性機構轉型,形成了以資產管理業務為主、投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業務并舉的業務格局。
(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簡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主要是為集團內部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
其業務一類是基礎類業務,涵蓋了商業銀行可以辦理的全部資產、負債、中間業務;另一類是滿足一定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辦理的業務,包括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位企業債、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等業務。
(三)信托投資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2007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臺《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行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四)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以資金融通為目的,以租賃業務為載體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與之相對的是實物租賃公司,主要從事的業務是經營性租賃業務。在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特指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業務范圍包括融資租賃業務;吸收股東1年期以上(含)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外匯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等。金融租賃基本業務模式為金融租賃公司協助承租人選購設備并購買設備,然后出租給承租人。租賃期間,金融租賃公司享有設備所有權,承租人享有設備的使用權,并承擔維護及其相關費用和設備使用風險。租賃期滿,設備一般按照殘值出售給承租人。
(五)汽車金融公司
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汽車金融公司的優勢在于對車輛和品牌經銷商足夠了解,回收車輛處置更便利。
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三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購車貸款業務;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后回租業務除外);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等。
(六)貨幣經紀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是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并從中收取傭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國,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經營的業務范圍,貨幣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經紀業務: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等。
(七)消費金融公司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消費金融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辦理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辦理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辦理信貸資產轉讓;境內同業拆借;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八)貸款公司
2009年8月,銀監會發布并施行《貸款公司管理規定》,依據該規定,貸款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經批準,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辦理各項貸款;辦理好票據貼現;辦理資產轉讓;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貸款公司的營運資金來源包括實收資本、向投資人的借款、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但融資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50%。
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必須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貸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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