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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銀行從業《信托法律制度》考點復習
《法律法規》中較多的介紹了各種法律制度,下面小編要給大家提供的是《信托法律制度》考點復習,大家可以參考閱讀,更多詳情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考點1 信托的設立
1.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信托的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
(1)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3)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4.信托法律關系的主體
信托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考點2 信托財產的性質
信托法律關系的客體,即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信托財產具有如下性質: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 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人信托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考點3 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設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
(1)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2)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5)信托被撤銷;
(6)信托被解除。
【拓展延伸】
票據法律制度
考點1票據概念、特征和功能
1.概念
票據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2.主要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要式證券。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征。
(5)票據是文義證券。
(6)票據是設權證券。
(7)票據是債權證券。
3.功能
匯兌作用、支付和結算作用(票據最原始、最簡單的作用)、融資作用(主要通過票據貼現實現)、替代貨幣作用和信用作用。
備考提示
理解票據各個特征和功能的含義,要能夠在選擇題中做出正確的`選擇。
考點2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
考點3 票據權利和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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