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精選15篇
在生活、工作和學習中,保不齊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為了盡可能減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響,通常需要預先編制一份完整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工作,防范和減少在體育比賽、藝術會演、軍事訓練、科普學農、旅游考察等大型群體活動中發生傳染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提升學校對群體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及活動安全順利,特制定本預案。
一、可能引發群體活動事故的原因
學校未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帶隊教師疏于管理、學生不遵守活動紀律擅自自行活動或離隊;租用的車輛車容、車況差、安全性能差、駕駛員疲勞駕車、超載、超速、隨意變道、闖禁令標志或駕駛技術不熟練、應變能力差;活動場所的設施、設備、器械(具)等存在隱患,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及食品衛生標準等。
二、防范措施
1、學校和活動承辦單位要加強對活動期間衛生防疫與安全工作的領導,成立專門的安全領導小組,明確相關責任,切實落實各項衛生防疫與安全措施。在組織、舉行學生校外活動前,學校和承辦單位應在衛生、公安、消防、交通、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計劃、成立事故發生應急處理小組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組織管理機構職責、具體應急措施。加強對活動全程的監督,確定信息報告人和信息報告的程序。
2、學校要加強宣傳,強化管理,嚴格紀律,實行全程帶隊的領隊負責制。活動前,學校要專門開展預防傳染病、食物中毒、交通安全及其他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參加活動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救護能力。要配備專職教師帶管,一般20-30人配一名教師,并建立必要的組織網絡和通信網絡。參加集體食宿的所有人員在活動期間必須服從組委會的統一安排,未經組委會同意,不得擅自在外食宿。
3、學校和承辦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大型活動需要的盒飯、點心、飲料等食品必須在衛生、工商等部門公示的專業企業中定購,保證外加工食品的`衛生與安全。學校在組織學生異地參加軍訓、學農、游覽、參觀等活動時,對需在外就餐的,必須事先查看就餐地點,查驗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包括食堂和小賣部等)以及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證明、飲水衛生合格證及檢驗報告等,并將就餐地點和人數告知當地的教育部門及衛生監督部門,經衛生部門認可后,方可組織學生就餐,確保活動的環境、飲食飲水的衛生安全。
4、學校和承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公路、鐵路、衛生、公安等部門,落實各項防范措施,確保參加活動人員途中和活動期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要精心選擇活動的路線和車輛,確保途中交通安全。要認真檢查活動場所,確保安全通道的暢通,防止人群擁擠踩踏事故的發生;確保有關設備設施符合衛生與安全要求,特別是公共場地的電器、消防設施、運動器材、高壓、高溫設備及參加活動人員生活設施等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安全檢查。
三、處理程序
一旦在活動期間發生事故,應遵循以下程序處理。
1、及時報告和報警。
(1)一旦發生事故,活動領導小組要立即向當地相關部門報告,尋求幫助。同時向學校報告,學校領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同時在第一時間內向教育局有關部門報告。
(2)報告中要具體匯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情況、事故原因及處理情況。對于發生事故原因不明的可在后續報告中說明情況。事故處理的進展在后續報告中說明。
2、學校和承辦單位應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護患病或受傷人員,同時以最快方式將人員緊急送至附近醫院,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對患病或受傷人員進行救治。
3、學校和活動領導小組迅速收集有關事故信息,做好相應的記錄及有關現場、證據的保存工作。活動的組織網絡和通信網絡應在第一時間發揮作用,在最短的時間內相互聯系并及時作情況匯總。
4、學校和活動領導小組要組織力量疏散人群,有條件的要及時運送活動人員回學校或去安全的地方。
5、及時聯系患病或受傷人員的家屬(學生家長),做好安撫工作。
6、落實公安、衛生、教育等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措施,控制事態,減少社會影響。
7、如果事故是校方管理和學生自身原因引起的,可參照《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程序》開展工作;如果事故發生在車輛行駛中或車輛上,可參照《校車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理程序》開展工作;如果事故是由活動場所器械(具)、設施、設備引起的,學校要與活動場所、活動承辦單位交涉,并配合進行善后處理工作。
8、學校要在事件發生后及時做好隨訪工作。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以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件后要做好隔離和排摸調查,以防病情蔓延和治療延遲。安排專人做好患病或受傷人員家屬(學生家長)的解釋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教育局。
9、及時通知保險機構介入。
10、必要時公安介入。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xx〕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安全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分類1。按照事故發生的行業和領域劃分
1、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2、火災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農機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2。按照事故原因劃分
物體打擊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火災事故、灼燙事故、淹溺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頂片幫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藥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鍋爐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傷害事故20種。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3。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3
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根據縣教育局關于加強安保工作相關要求,確保幼兒園所自有的運載幼兒車輛的公共交通安全,確保乘車幼兒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現根據幼兒園實際情況,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的方針,提高校車運營反恐安保工作,建立健全校車各項管理制度,開展宣傳教育,努力保證我園校車交通營運安全,保障師生安全,維護相關家庭的幸福安康和社會穩定。
二、責任分工:
1、成立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2、明確各成員職責
組長:對本鎮校車直接實施安全管理;落實工作崗位人員并明確其職責。
副組長:對校車上所涉及的'組員進行安全行車教育,做好安全教育,并隨時抽查各崗位人員的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
校車司機:每天對車容、車況、安全性能(特別是制動系統)進行自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發現車輛安全隱患和技術故障要及時報修,并做好校車的例行維修保養工作。
隨車教師:測量幼兒體溫;開展乘坐校車安全宣傳教育,勸阻不安全行為;及時化解校車內幼兒之間的矛盾。對幼兒安全負責,發現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應積極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幼兒園匯報或者報警;阻止家長上校車。
辦公室:及時收集上級對校車安全的要求,轉達至校車管理組長;根據需要,擬訂各類校車管理制度等。
三、具體應急措施
(一)預防措施:
1、加強對師生、家長進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強師生、家長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2、完成對校車滅火器、救生錘的設施配置。
3、嚴格要求校車相關人員履行自己的職責,組長和副組長隨時進行抽檢。
(二)處理程序
一旦發生校車交通安全事故:
1、報警求助。校車反恐安保督察員在事故后第一時間打110報警,撥打120急救。
2、報告。校車反恐安保督察員報告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啟動本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立即向教育系統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匯報(先口頭后書面)。
4、第一時間通知家長或家屬。
5、調查和總結。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小組及時對事發原因、處置經過、損失、責任認定、援助需求等做出評估調查,并及時將總結情況報告鎮教育系統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4
1、高空作業墜落事故應急預案
1.1產生高空墜落其主要原因是思想麻痹大意,作業之前沒有按以高空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1.2準備工作做得倉促,有的工作可以在地面上先來做卻在高空來做,導致在高處工作時間加長消耗體力,引發墜落事故。
1.3高空作業使用的安全工具在作業前沒有認真的檢查。
1.4高處作業時站在箱子、木桶、鐵桶不牢固的結構上工作,而引起的墜落。
1.5梯子不牢固或怕梯子時底下沒有人扶梯子,梯子向后滑或向兩側傾倒而墜落。
1.6遇到大雨刮大風在高處工作,無特殊防護裝置而引起的.墜落事故。
2、預防高空墜落措施
2.1凡在離地3米以上的地點進行高空作業時強調作業人員應集中精力,嚴格按照以高空安全工作規程執行,防止發生事故。
2.2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工作進了減少高空作業。
2.3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樽的腳手架上工作,必須系好安全帶,掛牢安全繩或采取其他的安全保護措施。
2.4高處作業應統一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材料應用繩栓在牢固的結構件上不可以亂放,以防墜落傷人。
2.5進行高處作業時,處有關人員外不得讓其他人員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保護,防止落物傷人。
2.6不得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使用安全繩子系牢后上下吊送。防止砸傷下面的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
2.7使用人字梯必須設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更不準用人拉單梯當做人字梯使用。
2.8電梯通道上門戶前或機械轉動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時,應有人監護,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
2.9梯子上工作要先仔細檢查鋁合金梯、竹梯、木梯是否堅固完整。梯子的支柱應能承受工作人員及其工具材料的重量。
3、高空墜落處理程序
3.1緊急救護的基本原則是在現場采取積極措施保護受傷者,并根據受傷程度情況進行救護。
3.2個管理處離醫院元的,應配備急救箱和有效的急救藥品。
3.3出血必須先止血
1)傷口滲血:用消毒的紗布蓋住傷口,然后進行包扎。若包扎后仍有較多的滲血可再加紗布或用布帶等止血。
2)傷口出血呈噴射狀或血液涌出時立即用潔凈的手指壓迫出血點上方(近心端)使血流中斷,并將出血肢體抬高或舉高,減少出血量。有條件的使用止血帶,再就近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3.4骨折急救
1)A、肢體骨折可用夾板或木棍、竹桿等將斷骨上、下方關節固定,也可利用傷員身體進行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動減少疼痛,防止惡傷勢化。
2)開放性骨折并伴有大出血者應先止血,并用干凈布片覆蓋傷口,然后速送醫院救治。切勿將外露的斷骨推回傷口內。
3)疑有頸椎損傷
在使傷員平躺后,用沙土袋或其他代替物放置在頸部兩側固定不動,以免引起截癱。
4)腰椎骨折應將傷員平臥在硬平木板上,并將椎軀干及二側下肢一同進行固定預防癱瘓。搬動時應數人合作保持平穩,不能扭曲。
3.5顱腦外傷
1)應使傷員采取平臥,保持氣管暢通。若有嘔吐,扶好頭部,和身體同時側轉防窒息。
2)耳鼻有液體流出時,不要用棉花堵塞,只可輕輕拭去,以利降低顱內壓力。
3)顱腦外傷病情復雜多變,禁止給予飲食,應立即送往醫院救治。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5
一、加強旅游安全工作的領導,成立旅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企業法人代表或總經理任組長,明確各部門職責及團隊運作每個環節上的具體責任。
二、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以及每個員工。
三、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組團時建議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保險。為帶團導游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四、制訂旅游安全事故預防及處理應急措施。應含有:消防安全預防及處理應急措施;治安案件預防及處理措施;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措施;食物中毒預防及處理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故處理措施。
五、加強對員工的旅游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員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旅行社經營場所的消防疏散通道通暢,設施設備完好、有效,符合有關規定。堅持定期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七、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租用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必須有合法營運手續,簽訂規范的租賃合同,不得雇傭“黑車”。在安排旅游者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疲勞狀態。
八、組織旅游者旅游期間,導游員要切實負起責任,出團前要對游客進行必要的安全知識和防范措施的'提示,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和自我防護。在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場所,及時提示旅游者注意,并不得擅自離團。
九、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和丟失。
十、事故處理
(一)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萬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二)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旅行社應堅持救援第一的原則,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保護事故現場,將游客的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小;市旅游局在接到一般、重大、?script>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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