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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風險基礎審計的意義與特征
風險基礎審計作為現代審計方法,在發達國家的審計實踐中得到日益普遍的應用,方法本身也隨之不斷地完善,試論風險基礎審計在我國審計實踐中的應用。在我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也提出了運用風險基礎審計方法的要求。然而,在實踐中,審計人員普遍地仍然在沿用傳統的審計方法,妨礙著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的健康發展。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風險基礎審計的意義與特征,歡迎閱讀與收藏。
風險基礎審計的意義與特征
本文旨在說明風險基礎審計的意義及其在我國應用的必要性,并對如何應用風險基礎審計模式,改進目前的審計實踐提出建議。
一、風險基礎審計的意義與特征
風險基礎審計(risk-based auditing)是指審計人員以風險的分析、評價和控制為基礎,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技術、搜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的一種審計方法。風險基礎審計的基本模型為: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x內控風險x分析性測試風險x細節測試風險
所有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在重大誤報和財務報表表達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固有風險是指企業及各類經濟業務、賬戶余額,在不考慮內部控制的情況下,發生重大差錯或問題的可能性;內控風險是指企業的內部控制未能防止、發現或糾正已存在重大差錯或問題的可能性;分析性測試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實施分析性測試但未能發現已存在重大差錯或問題的可能性。細節測試風險是指審計實施細節測試但未能發現已存在重大差錯或問題的可能性。
風險基礎審計體現的審計思路,是以項目的審計風險為質量控制依據,首先研究理解企業經營及所從事經濟活動、企業的內部控制及其運行,然后,通過對有關數據、信息的分析和檢查,由概括到具體,由表及里地認識財務報表披露的信息與企業實際狀況關系,確定會計準則的遵循狀況,財經會計論文《試論風險基礎審計在我國審計實踐中的應用》。審計全過程所搜集到的證據、信息,構成審計意見的合理保證。
風險基礎審計是在賬項(交易)基礎審計(transaction-based arditing ),制度基礎審計(system-based auditing)基礎上發展、完善而成,賬項基礎審計,是指審計人員主要根據對賬項、交易的具體檢查取得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即審計工作主要是對會計賬簿、憑證及其有關資料的檢查,故審計又被稱之為查賬。制度基礎審計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對客戶內部控制的研究、評價,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收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在審計過程上劃人為符合性測試與實質性測試兩大階段,但在審計的著眼點,仍集中在具體類別的經濟業務或帳戶記錄及余額。在審計發展的特定歷史階段,這兩種審計方法都曾占據過主導地位,但是,由于其內在局限性,難以適應環境變化的要求。本世紀70年代起,風險基礎審計產生并迅速在發達國家得到廣泛的應用。
與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相比、風險基礎審計具有下述特征:
(1)風險基礎審計屬于開放式模型,審計人員在開始一項審計項目時,必須首先評估審計風險,并把它作為審計質量要求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作為過程控制的依據。而審計風險水平的確定,必須研究誰使用審計報告,用途是什么,即研究社會和客戶的需要(期望)。注冊會計師與社會、客戶這方面的溝通,是合理確定審計目標的前提。而賬項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均忽略了這一點,忽略了審計目的與手段之間內在聯系,因而難免出現過度審計或審計不足的問題。
(2)風險基礎審計符合人們的認識規律。審計過程是審計人員不斷加深對被審計單位的認識過程。審計人員從某種假定出發(如企業財務報表可以公允地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通過調查了解、收集證據,從各個角度逐步地驗證假定,最終以合理地保證確認假定是否正確,形成審計意見。客觀地講,審計人員的認識過程應該是一個由表及里、逐步深入的過程,風險基礎審計模型合理地體現了這個過程。而賬項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則。
風險審計與現代企業管理之間的關系
風險對于企業來說,就是發生給企業帶來財產損失或影響企業目標實現事故的可能性。它是一種或有損失,而不是必然損失。除少數固有風險難于預測和控制外,一般具有可測性、可變性和可控性。
風險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其基本方法是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和信息反饋系統,預測經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風險,正確評估風險可能帶來損失的程度,制定風險管理方案,采取防范風險的各種措施,如控制風險因素的積累,消除風險因素成為現實的必要條件,分散、轉移和化解風險等,使風險控制在企業能夠承受的程度內,從而保證企業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和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風險審計是企業風險管理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對企業風險管理的審核、評價、監督的職責,發揮著其他職能部門不可替代的作用。這是因為內部審計機構不從事直接經營活動,能夠客觀真實地預測風險;內部審計機構把整個企業作為審計對象,能夠站在全局的高度,系統全面地評估風險;內部審計機構直接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便于迅速果斷地處理風險。開展風險審計對于強化現代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
《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二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反向關系,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這樣才能保證終極審計風險在一定水平內。反之,評估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節約審計成本。《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八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里的審計風險指的就是評估審計風險。這一反向關系也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即計劃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對審計工作質和量的要求就越低,在此條件下作出正確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大,審計風險因而也就越低。
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正向關系,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保證審計成本的節約。反之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這樣才能保證審計質量的控制。因為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說明審計人員要求的財務報表錯報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則其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才能滿足較低的審計風險的要求。
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也是正向關系。因為終極審計風險基本上取決于可接受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的關系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對實質上錯報的財務資料提供不適當意見的可能性就越小,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因而審計證據與審計風險之間也有著密切的關系。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是正向關系,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應越多,這樣才可降低終極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則為反向關系,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越多。因為搜集的證據越多,越容易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審計風險也就越小。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也為反向關系,即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終極審計風險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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