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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行為的實施及意義
責令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地組織,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違法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復原狀的具有強制性與命令性的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3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
日常執法過程中,雖也經常運用責令改正這一行政行為,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由于缺乏系統認識這一行為,行政機關在實施了該具體行政行為后,在出現特殊情況下,也會處于被動境地。因此,全面認識責令改正行為對完善執法細節,體現依法行政,有著積極意義。
盡管在我國的許多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責令改正行為,但是都沒有系統的論述其具體地運行方式,使行政機關在運用責令改正時無章可尋,這就難免會導致在作出責令改正時,在程序上有不統一的情況。鑒于此,我認為責令改正的實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責令改正行為的實施條件
責令改正行為重在“改正”,要“改正”前提就要存在可改正的行為,即有違法行為存在。其次存在這樣的違法行為必須在經過行政執法部門調查之后確定認可的,同時這樣的違法事實也是當事人承認接受的。再者,對違法事實確認之后,行政執法部門應對該違法事實適用相應的法律規范予以確認,表達出自己的法律意見。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算是有的放矢,“治病救人”。由此可見,責令改正行為應該在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事實審批之后作出行政處罰之前這個期間作出。
二、責令改正行為的實施形式
責令改正的作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如向相對人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命令相對人予以改正。但不管采取何種方式,在作出責令改正的決定時,均應告知相對人事實、理由、依據和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并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具體到如何改正的方式,我們認為具體的違法行為,其改正方式也不應相同,應該允許有變體形式,但是都要體現責令改正的內涵特征。以無證運輸案件為例,我們一般都以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的形式作出。
三、責令改正行為的實施期限
責令改正的期限因具體違法行為的不同而不同,有的違法行為可以立即改正,有的違法行為的改正則需要一定時間。對于法律規范沒有明確規定改正期限的,行政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合理確定改正期限。以無證運輸案件為例,一般在運輸途中查獲卷煙,在作出一定數額罰款之后,而對違法卷煙未采取收購的處罰,當事人接受處罰后勢必還要帶著返還的卷煙上路,這期間我們就要合理考慮當事人改正的期限。
四、責令改正行為的實施保障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改正后,并不代表相對人會自覺自愿地履行,如果相對人不履行責令改正的行政命令,有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為保障的,可以對相對人進行處罰或強制執行。即使相對人根據責令改正的要求在期限內改正后,作出責令改正的行政機關也應對其履行的結果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行政命令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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