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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企業制度建設的思考
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認識,企業的發展壯大與成功都離不開一套系統、科學、嚴密、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筆者所在的(集團)公司在制度建設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以《基本制度》這一“根本大法”的頒布為標志,自2004年以來,公司制度建設進入全面推進階段,逐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框架和中期建設目標;以《制度管理制度》的實施為標志,制度建設及其組織保障機制不斷完善。制度建設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現就公司制度建設情況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提出自己的一點看法,以引發大家共同思考和探討,文中不當之處請指正。
一、制度建設必須注意系統性、完整性,并突出重點
公司制度建設有一個完整的體系,每項制度又包含具體完整的內容,各制度起草小組在制訂制度過程中,要根據公司管理需要和輕重緩急突出各階段的建設重點及制度本身的重點,注意制度與制度之間的系統性、關聯性。比如,物品管理規定,涉及辦公用品、各類低值易耗品、各類辦公家俱、設備等固定資產的管理,其重點應該突出固定資產的管理,在制訂時要與采購、預算管理、會計政策等制度關聯,車輛管理規定、計算機網絡硬件管理規定等在制訂時要與物品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統一。
可能存在的誤區:內容面面俱到,但重點不突出;制訂時就制度而制度,孤立存在,不考慮關聯制度,或矛盾或重復。
二、制度應具可操作性,粗細適度,簡單有效
制訂的制度需要通過推行來規范管理,如果制度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制度就僅僅成為擺設和累贅。制度的表述或表現形式與操作性有很大的關系,為了提高制度的適應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制訂的制度要有粗有細,粗的地方符合原則性管理要求,細的地方則符合操作性管理要求。基本管理制度的條款盡量是原則性的;具體管理規定、辦法、細則、流程等要細化到可具體操作。同一項制度的不同條款也可有粗有細,原則性條款盡量概況,操作性條款在不影響功能及操作情況下盡量精簡。
另外,一項具體制度是采用規定形式還是流程形式,或者兩者兼有,或規定中附帶流程,我認為應該看哪個形式既便于執行,又簡單有效。如果規定更簡單且可操作的,就不再制訂另外的流程。如果規定不直觀,可附帶流程。如果流程本身很復雜,條件判斷框等過多,可通過規定來明確。如果兩者內容相差不多,只取其一。
可能存在的誤區:制度或條款過原則或過細;同一管理事項的規定與流程內容相差無幾。
三、制度建設要切合實際,適當超前
制訂制度要從企業實際出發,要切合企業實際,切不可照搬或網上下載后略改完事。這就需要事先進行周密調研,要考慮現有的做法和先進的管理理念,要寬嚴適度、逐步提高,并考慮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和企業未來發展的需要,但不宜過超前。如果制訂制度有難點或不夠成熟,可先試行,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并不斷完善。如果相關管理事項過超前,沒有相關制度或做法可借鑒,可在工作中邊總結,邊以備忘錄形式記錄有關做法,待條件成熟時再行制定。
可能存在的誤區:制度與現實脫節,或過于超前,即使制定了,也得不到有效執行。
四、要注重制度的推行、檢查、評估
制度建設一定要注重推行和檢查評估環節。制度的制定過程本身是對管理過程的規范,由于一項制度從報批到批準有一個過程,建議在制度報批后,對新制度與原有制度或做法沒有原則性沖突的,可按新報批的制度執行起來。待制度正式批準后進行重點的落實、推進,并不定期地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糾正、提醒員工違反制度的行為,逐步使員工對一項制度從最初發布時的抵觸情緒變成其自覺行為,形成獨有的制度文化。同時,制度建設不是一勞永逸,是一個 PDCA循環。制度執行一段較長時間后,相應職能部門和制度管理部門要定期檢查其有效性,如不符合企業現有情況,應及時組織修訂完善,避免失修。
可能存在的誤區:對推行、檢查不夠重視,認為制度報批后就萬事大吉。或者制度失修,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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