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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落實投資體制改革措施,推進項目建設,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實施辦法>和<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
[2017]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和高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統稱開發區)核準或備案,尚未竣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年審,是指發展改革部門和開發區按年限對項目進行審核,了解項目進展情況,確認項目繼續實施的制度。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開發區負責其核準、備案項目的年審。
第二章 年審內容及效力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開發區年審項目時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項目法人單位使用的名稱與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法人單位名稱是否一致;
(二)項目名稱與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名稱是否一致;
(三)項目建設地點是否發生變更;
(四)主要建設內容是否發生變化;
(五)建設規模變動是否超過30%及以上;
(六)總投資規模變化是否超過30%及以上;
(七)新征用土地面積是否超過原核準或備案數額10%及以上;
(八)主要工藝方案或建設方案是否發生變更;
(九)是否開工建設或者實施進展情況;
(十)年度投資情況;
(十一)涉及項目建設的各種有關手續辦理情況; (十二)項目起止年限是否到期;
(十三)項目單位有無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證》或《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以下分別簡稱《核準證》和《備案證》)的行為。
第六條 項目單位要根據審查內容,據實填報《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審登記表》(以下簡稱《年審登記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項目單位對其填報的《年審登記表》內容和所提交的文件、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沒有經過年審或者兩年內沒有開工建設的項 2
目,其《核準證》或《備案證》自動失效。
第八條 逾期60日仍未辦理年審的項目,其《核準證》或《備案證》自動失效,由原核準或備案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或開發區予以公告,并通知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銀行。
第九條 對沒有辦理年審或者不予通過年審的項目,根據有關規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三章 年審程序及要求
第十條 項目年審的時間為《核準證》或《備案證》發證時間滿一年或上年度審查日期滿一年之前的30日內。
第十一條 需年審的項目,由項目法人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或開發區提交填寫完整《年審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 應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省管企業(單位)的項目,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年審材料;應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其他企業(單位)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或擴權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
應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項目,由項目所在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應由擴權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項目,可直接向
擴權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年審材料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開發區收到項目年審材料后,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年審手續。
第十四條 年審材料由發展改革部門或開發區的核準或備案經辦處(科、股或者相應機構)負責受理,并簽署意見后,提交固定資產投資處(科、股或者相應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處(科、股或者相應機構)在《核準證》或《備案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專用章,并將年審材料送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存檔,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在河北建設項目信息網(#url#)予以公告,項目取得繼續實施資格。
第十六條 對不予通過年審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或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處(科、股或者相應機構)收回其《核準證》或《備案證》正、副本,并在河北投資項目信息網予以公告。同時,通知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銀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或減少年審事項,不得拖延年審時限。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年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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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沒有辦理年審或者不予通過年審的項目,一經發現其繼續實施,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縣發展改革部門,以及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高新技術開發區,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認真做好項目年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審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優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投資、河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總投資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同級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管理工作。
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城鄉規劃、消防、稅務、海關、安全生產、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申請
第四條 企業在做出投資決策后,按照備案分級管理權限的規定,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目前采取書面備案方式,待條件具備后,可采取網上備案的方式。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報送備案申請表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寫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關許可文件;
(五)發展改革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說明材料。
企業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六條 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
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和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非生產性項目、其他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項目和需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確認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生產性項目和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設區市管企業投資項目和其他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項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其余項目,由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
省政府確定的擴權縣(市)和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的備案管理權限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屬應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以外的投資項目,要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實后上報。
屬應向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以外的投資項目,要由項目所在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實后上報。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及有關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請單位;符合要求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投資項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及副本;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投資項目不予備案,以書面形式通知申報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企業對發展改革部門做出的不予備案的決定和《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的實質性內容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依據下列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四)是否屬于政府核準或審批而不應實行備案的項目。
項目的建設規模、產品方案、資金來源、經濟效益、配套條件等由企業自主決策和平衡,但應如實向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條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及其副本是開展投資項目工作的依據。企業憑《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副本)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水資源、安全生產、統計登記、消防、人防、稅收減免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及其副本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統一印制,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實行年審制度。發展改革部門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按照原備案文件進行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年審手續。沒有經過發證機關年審的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二)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三)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
(四)項目總投資變化幅度超過原備案數額30%以上;
(五)擬新征用地面積變化幅度超過原備案數額10%以上;
(六)變更建設方案可能對環境、安全生產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第十三條 對應辦理備案手續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備案的項目以及沒有辦理年審的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準用地,環保部門不得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水利部門不得辦理取水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外匯使用手續,海關不予辦理設備進口手續,質量監督部門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其他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對已撤銷備案手續的項目,批準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能及時撤銷相應許可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備案事項,不得拖延備案時限。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法撤銷對該
項目的備案:
(一)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文件的;
(二)項目備案文件未經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
(三)連續兩年沒有開工建設的;
(四)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要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政府備案而未申報并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備案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并對投資項目備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下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投資項目備案的信息情況。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向同級統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供項目信息,加強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動態監測,做好有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正確引導投資方向,為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河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總投資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實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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