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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人員注意事項
取保候審作為最輕微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予羈押(關押),而是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保證不逃避、妨害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只能適用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沒有涉嫌犯罪的人,如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人,不得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適用于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取保候審適用于尚未被羈押(刑事拘留、逮捕)和已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多適用于刑事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申請的主體】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3、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 (.doc)
3、取保候審申請書. (.doc)
三、書寫取保候審申請書應注意事項
1、案件的性質并非嚴重。
2、如果是偶犯,應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時的表現較好。
4、如果是過失犯罪,應注明。
5、犯罪時的年齡,如是未成年人,應特別注明。
6、犯罪后有較好的悔改表現。
7、是否有固定職業,有固定職業更容易被批準取保候審。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歸案,如歸案的,應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或證人的情況,如不知道的,應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證據是否已經收集,已收集的,應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狀況,是否患有嚴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等等。
取保候審人員注意事項 [篇2]
一是刑訴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通常不會批準取保候審申請。
1.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有可能批準取保候審申請。
(1)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
(5)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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