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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院屬各單位:
時值隆冬,安全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增多,薄弱環節也在增加,為有效避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和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電[2012]159號),各單位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做好交通安全預防各項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運輸方面,要求各單位(包括設備中心、辦公室)負責人按照車主身份的性質,分類管理落實責任,實行定人、定車、定責管理。(一)對在用被租車輛,要嚴格執行院租車管理規定,核實被租車輛的安全性能、使用年限、行車里程,與車主及時簽訂車輛租用合同,嚴禁不簽合同就租車或租用車輛手續不全或者無任何手續的黑車,具體要求是:1、被租車輛手續(車主身份證、行車證、保險、客貨車營運證)齊全;2、要明確租賃用車事故賠償責任,單位只負責支付租車期間租車費、加油費、過路費、司機工資等費用,對被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經濟損失和事故責任由車主承擔;3、要求車主委派專職司機,司機必須有有效證件(駕駛證、身份證、客貨司機準駕證),負責生產期間單位人員、設備器材的安全運輸,決不允許本單位職工既當車主又當司機。(二)對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定責管理。要求各單位要與司機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道路交通
安全運輸目標、司機崗位安全責任和每天應履行的工作,促使司機加強車輛維護保養、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保證行車安全。
二、突出重點,強化管理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我們要做好三個方面的管理工作:一是增強司機交通安全責任意識。要求各單位領導在生產項目開工前,組織所有司機(包括被租用車的司機)學習交通安全法規和我院制定的司機安全工作崗位作業指導書,使他們在思想上要充分認識到駕車不僅要為自己的安全負責,而且還要為所有司乘人員、機動車輛的安全負責,交通運輸安全是他們出車的全部工作任務,保持謹慎開車,時時處處注意安全是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二是要嚴格執行出車前、收車后車檢制度。保障所有出車司機,在出車前、收車后自覺檢查車輛傳動系、制動系、方向系、燈光照明、輪胎、線路、油路等有關安全的主要部件性能是否完好可靠的習慣,為確保車輛在行駛中安全提供保障。三是以控制車速為核心,增強行車應急控制能力。車速與車距的具體要求是:高速公路120公里/小時以下,隧道涵洞控制在70公里/小時以下,車距保持在120米;低速公路嚴格按照速限行駛,控制在80公里/小時或60公里/小時以下,車距保持在80米,;城區、村莊、行人密集區控制在40公里/小時以下車,車距保持在40米以上;雪天嚴禁出車;如行車途中偶遇雨雪天天氣,應及早減速,采取防滑措施,謹慎行車。在遇有路面較窄、較陡、較滑、進出隧道明暗變化較強或有急轉彎等危險情況,一定要及早減速行駛,把車速控制40公里/小時以下。
三、加強檢查,消除隱患
各單位在近期內對作業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一)檢查區內道路交通條件有無陡險急轉彎地段、有無暗冰易滑地段。對存在的危險地段要設立警示標志,采取修路和清理措施,確保作業區內道路符合安全行車條件。(二)檢查車輛是否配備防滑鏈、滅火器、貨車是否配備三角木等安全設施,落實好車輛安全設施完好有效。(三)檢查車輛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加強車輛維護保養工作。
四、關注天氣,提前防范
各單位每天堅持收集當地氣象情況,加強霧天、雪天等惡劣天氣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時給出車司機發送霧天、雪天安全注意事項,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五、加強值守,及時上報
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堅持雙休日值班制度,保證通訊暢通,嚴密關注天氣情況,及時了解雪情、災情,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立即向院領導匯報,做好相關防范工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關于加強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2]
各部門、公司及其項目部:
車輛交通安全是公司第一危險源,為了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本著對員工負責,對公司財產負責,確保車輛規范、安全運行,公司現重申有關要求:
一、各級負責人強化安全意識,確保思想認識到位
1、各級負責人要高度重視交通安全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堅決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強化責任觀念,加強自我約束。
2、各項目總監和部門經理為項目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二、切實加強車輛的安全管理,確保管理制度執行到位
1、用車人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申請用車,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2、用車人應提前一天在公司OA辦公系統填寫《派車審批單》,寫明用車事由、人數、目的地、路線、出車時間、使用天數等,市區用車部門經理批準,用車時間三天以內,公司分管領導批準,用車超過三日以上由總經理批準。用車人應按批準的行程用車,遵守公司相關規定。
3、用車人應遵守安全乘車的有關規定,不得違章指揮。無特別緊急情況,不得夜晚行車。凡晚十點以前不能到達目的地的,為保障行車安全,就近選擇路途住宿點。
4、專職駕駛員在崗期間,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駕駛車輛。
5、專職駕駛員離崗期間,項目部非專職人員駕車必須辦理臨時代駕批準手續《臨時駕車審批單》,方可駕駛車輛。只準許代駕人員在規
定路線、規定時間進行短途駕駛,連續代駕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6、項目部車輛不得用于長途運輸員工,項目所在地交通不便時,僅提供當地車站、機場接送。
7、項目部車輛不得超出工作區域范圍(與本項目工作直接相關的工作區域)行駛,超出范圍用車(包括回公司),項目負責人必須填寫《項目車輛移離項目部審批單》,報用車部門負責人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駛離。出車前項目負責人應策劃好行駛路線、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8、未經允許私自駕車、辦私事的,按公司規定處理并承擔相關責任。
三、 責任界定
1、駕駛員要定期對自己駕駛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做好車輛保養,保證車輛始終處于良好運行狀態。對須保養、維修的項目,各級責任人不得拖延、拒絕。
2、用車人未按批準的行程路線、區域、時間行使的,駕駛員有權拒絕,若因此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事件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及一切責任全部由用車人承擔。
3、車輛回濟南后,駕駛員須回車隊報到,車輛按照公司規定停放。用車人及駕駛員若因違反公司車輛停放規定,由此發生意外事故、事件的,所有損失及一切責任全部由責任人承擔。
4、因其他違反公司規定用車,發生意外事故、事件的,所有損失及一切責任全部由責任人承擔。
經營部車隊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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