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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種糧補貼資金程序
一、政策依據
種糧補貼制度是政府為了保證農民收益的相對穩定,促進國家糧食安全,對種糧農民實行的一種直接補貼制度。2004年以來,我市根據中央和省電有關規定,實施了種糧補貼。每年按照國家有關部委和省財政廳、農業廳下發的通知或實施方案執行。
二、2017年的補貼種類
2017年的補貼種類:中央農資綜合補貼、中央良種補貼、省良種補貼、省種糧補貼、市種糧補貼、市種糧大戶補貼。
三、2017年補貼對象
廣州市糧食主產區番禺、白云、花都、南沙、蘿崗區和增城、從化市,種植水稻、玉米的農戶(包括本地承包戶、外來包耕戶、企業承包經營)
四、2017年補貼標準
(一)中央農資綜合補貼:對種植水稻的農戶,每畝補貼49元;
(二)中央良種補貼:對種植水稻和玉米的農戶,每畝補貼10元;
(三)省良種補貼:對產糧大縣增城、從化市種植的水稻高產示范片,每個縣補貼一萬畝,每畝補貼20元;
(四)省種糧補貼:對種植水稻的農戶,每畝補貼8元;
(五)市種糧補貼:對種植水稻的農戶,每畝補貼50元;
(六)市種糧大戶補貼:年水稻播種面積達30畝以上的種植大戶,分六個檔次補貼:30-99畝,每戶1500元;100-199畝,每戶5000元;200-299畝,每畝1萬元;300-399畝,每戶1.5萬元;400-499畝,每戶2萬元;500畝以上,每戶2.5萬元。
五、申報程序
(一)申報
每年早造和晚造水稻完成移植后,由農戶到行政村申報。
(二)登記、核實
行政村對種糧農戶進行登記、核實,5月1日前完成早造種糧農戶情況登記、核實,8月15日前完成晚造種糧農戶情況登記、核實。
(三)公示
行政村對種糧農戶情況登記后,將基本情況,包括補貼對象名單、戶口人數、糧食種植面積、種植種類等情況造冊在村務公開欄或其他公共場所張榜公示五天,接收農民群眾的互相監督。
(四)報批
行政村將公示后的各戶種糧面積登記造冊上報鎮政府(街道辦);鎮政府(街道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后,將各村數據匯總行文上報區(縣級市)農業局、財政局;區(縣級市)農業局、財政局將各鎮(街)數據核實、匯總后行文上報農業局和市財政局。
(五)審核
市農業局根據各區(縣級市)報送的數據進行匯總、核準后,將數據報送財政局審核,作為當造發放補貼一居。
(六)發放補貼
農業局根據農業部門登記核實的補貼面積和補貼標準,每年分早、晚造兩次將補貼資金行文下撥到區(縣級市)財政局,區(縣級市)財政局收到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將市級
資金同本級應付的資金撥到鎮(街)財政所,由鎮(街)財政所組織發放。鎮(街)財政所收到資金后1個月內,按照核實的面積和補貼標準將資金通過“一卡-通”(一折通)的形式直接發放給種糧農戶。
其他地區簡要程序版本
(1)補貼申報:種糧農戶在種植后,按實際插植(種植)面積向所在村委會申報,村委會造冊登記、農戶簽名確認,核實、匯總及蓋章后上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農戶申報面積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承包合同面積)中水田面積比較相差較大的,要向村委會說明增減原因。
(2)公示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對各村報送的種糧補貼情況進行審核匯總后,將全村種糧補貼情況在各村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內,村民對補貼面積有異議的,應及時向村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反映,由鄉鎮(街道辦)、村組織核實。
(3)核實無異議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匯總,經辦人、鄉鎮政府(街道辦)主管領導簽名及蓋公章后上報縣(區)農業部門、財政局。縣(區)農業局、財政局匯總審核后上報市農業局及財政局。
申請種糧補貼資金程序 [篇2]
根據財政部《開展種糧大戶補貼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財建〔2012〕386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省2017年種糧大戶補貼試點工作,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通過實施種糧大戶補貼政策,提高種糧大戶的生產經營能力和抵御自然災害能力,提高種糧大戶流轉土地種植糧食的積極性和穩定性,促進糧食生產向規模化、集約化和社會化方向發展,加快轉變糧食生產方式,提高糧食生產綜合效率,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二、基本原則
(一)穩定種植,提升產能。調動種糧大戶生產積極性,鼓勵大戶通過擴大種植規模和轉變生產方式提升產能,提高全省糧食區域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水平。
(二)自主申報,擇優立項。種糧大戶根據自身實際,自主申報項目,縣(市、區)農業局會同財政局組織審核確定。優先支持租田時間長、組織和實施能力強、個人信用好的種糧大戶,以及更有利于穩定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產量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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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扶持,大戶實施。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引導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投入糧食生產領域,幫助種糧大戶改善生產條件。項目建設以種糧大戶為實施主體,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四)強化監管,控制風險。建立健全項目管理體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加強項目監管,降低信貸資金風險,兼顧擔保企業、金融機構等參與方的利益,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補貼對象和基本條件
(一)水稻種植大戶2017年在本縣(市、區)實際耕種水田300畝(含)以上;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2017年在本縣(市、區)實際耕種水田1000畝(含)以上、并經認定為2017年省級或2017年國家級示范社,其他非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不作為補貼對象。
(二)水稻種植大戶、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在本縣(市、區)2017年實際流轉(含自有水田)水田面積也須達到上述所規定的規模。
(三)種糧大戶必須投保2017年水稻種植保險,且投保面積也須達到上述所規定的規模。
(四)種糧大戶(合作社指理事會成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組織項目建設能力。
種糧大戶基本條件認定的依據為種糧大戶面積核實登記(2017年)、土地流轉合同(或協議)、水稻種植保險合同等。2017年水稻種植保險合同根據實際,可放寬至項目驗收前提供。
四、補貼內容
包括金融支持和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兩項補貼可同時申報。
(一)金融支持
包括財政擔保、信貸融資和貸款貼息。
1.財政擔保。由省財政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幫助種糧大戶獲得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信貸資格,適度提高信貸額度,為種糧大戶提供生產及相關項目投入資金。擔保費用由省財政全額補貼。
2.信貸融資。以種糧大戶2017年流轉并耕種的水田面積為計算依據,畝均不超過50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發放的種糧大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國家基準利率的10%。
3.貸款貼息。按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授信之日國家公布的一年期基準利率的70%予以貼息,貼息額以實際發放的信貸資金金額和規定貼息期限以內的計息天數為計算依據。貼息期限為一個年度以內,從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授信之日起計算。
(二)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
2017年度,對種糧大戶開展綠肥種植、曬場或稻谷烘干設施(只能選擇一項)、工廠化育秧設備,以及農田配套基礎設施進行補貼。
1.綠肥種植。對種糧大戶種植紫云英、肥田蘿卜等綠肥作物進行補貼。補貼標準:50元/畝,申報補貼面積不得超過實際耕種水田面積的90%,最高不超過2000畝。
2.曬場。對種糧大戶新建曬場進行補貼,解決種糧大戶及周邊農戶稻谷收曬的需要。補貼標準:60元/平方米;以種糧大戶2017年實際耕種水田面積為依據,2000畝(含)以下的補貼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2000畝以上的補貼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曬場要求建設用地為荒坡、荒地等非耕地,使用c20(含)以上混凝土、澆筑厚度達15(含)公分以上,同意與周邊村民免費共用。
3.稻谷烘干設施。對種糧大戶購買稻谷烘干設施進行補貼,解決大戶稻谷烘干、入庫存儲需要。補貼標準:4500元/噸·批處理量。以種糧大戶2017年實際耕種水田面積為依據,1000畝以下的大戶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20噸,1000畝(含)-2000畝的大戶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40噸,2000畝(含)-5000畝的大戶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60噸,5000畝(含)-10000畝的大戶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80噸,10000畝(含)以上的大戶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100噸。本項目2017、2017年度已補貼的,按等額核減后的烘干能力規模限額申報補貼。
4.工廠化育秧設備。對大戶購買床土粉碎機、種子催芽器、播種流水線,以及構建鋼架塑料大棚和連棟溫室大棚(含噴滴灌設備和溫控設備)等進行補貼。補貼標準:最大補貼金額不超過購買和建設直接資金(不含設計、驗收等間接費用)的70%,單個大戶本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
5.農田配套基礎設施。對大戶開展田間道路、防洪防澇、引水灌溉等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進行補貼。補貼標準:最大補貼金額不超過建設直接資金(不含設計、驗收等間接費用)的50%,單個大戶本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在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內承租水田并符合基本條件的種糧大戶,可將物聯網建設納入本項目補貼實施范圍。
五、補貼申報
(一)申報程序
金融支持補貼。由種糧大戶自主向省財政擔保公司縣級分公司、農村信用聯社(農商銀行)申請擔保和貸款,并向鄉鎮政府(農場)報備,經縣級財政、擔保、農信部門聯合初核,設區市財政、擔保、農信部門復核后統一報省級財政、擔保、農信部門最終核定。
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由種糧大戶自主向鄉鎮政府(農場)申報,鄉鎮政府(農場)審核后統一向縣農業局和財政局申報。縣農業局負責資格審查,根據資金規模,結合區域發展重點,擇
優立項,并會同縣財政局進行公示和審批,由市農業部門匯總后,報省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符合基本條件的水稻種植大戶同時又是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主要成員(含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只能擇一主體申報,不得重復申報。種糧大戶可同時申報多個補貼項目。
(二)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種糧大戶補貼試點項目申報審核書(見附件);水稻種植大戶(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復印件,或水稻種植合作社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理事會全體成員身份證等復印件;流轉耕地租賃合同復印件(自有耕地計入耕種規模的還應附土地權證復印件)。申報金融支持還需提供農村信用聯社(農商銀行)、財政擔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申報材料應裝訂成冊,外加封面(封面應標注申報人、申報項目明細、申報時間等)。
(三)申報時限
種糧大戶應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報,縣級應在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項目審批并報設區市備案,設區市應在2017年8月10日前匯總報省級備案。
六、項目驗收
種糧大戶完成單個項目實施后,即可申請該項目驗收。申報驗收材料包括驗收申請、水稻種植保險合同,以及項目建設前后對比照片、貨物購銷合同和發票、機器合格證、機器編碼或序列號、本息付款憑證及根據項目驗收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驗收由縣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
金融支持項目由縣財政局會同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組織驗收,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項目由縣農業局會同財政局組織驗收,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項目驗收應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補貼發放
生產及配套設施項目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按因素法進行分配(詳見附表1),由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直接下撥到縣級財政在農發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項目完成驗收和補貼核算后,由縣財政局按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在30日內通過“一卡-通”發放給種糧大戶。
金融支持項目根據省財政擔保公司及農村信用社共同確認的實際貸款金額和貼息金額,由省財政預撥到縣級財政,年度終了進行清算。種糧大戶歸還貸款后由縣級財政按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撥付給種糧大戶。擔保費補貼由省級財政直接支付省財政擔保公司。
2017、2017年度種糧大戶補貼試點項目結余資金可一并歸入本年度項目實施使用,待2017年底進行清算后,所有未使用資金統一收回省財政。各縣應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將資金使用情況報設區市,設區市應于2017年12月20日前匯總報省財政廳、農業廳。
八、項目監管
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制,各縣負責本轄區項目的審核、批復、驗收等管理工作,省、市負責項目督促檢查工作。項目管理實行專家評審制、審批結果公示制、實施進度調度制、巡查制、大戶資質和信用備案制。資格審查和項目督查貫穿于項目實施全過程,如發現種糧大戶有弄虛作假、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收繳補貼資金,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取消其以后3個年度的補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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