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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發放管理辦法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發放補貼考核發放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績效考核,強化隊伍管理,激發隊伍活力,切實落實好優待干警工作,根據《關于*****的通知》【*人社發(201*)***號】有關精神,結合本院實際情況,經研究制定此管理辦法。
一、總體要求
干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工作的,應由其所在單位安排補休;確因工作需要而不能補休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發放補貼。
二、考核范圍
此項補貼的執行范圍限于我院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國家政法專項編制且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人員。
三、考核標準
(一)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況納入每月考勤統計(上報情況見考勤統計表,且加班時間以加班的實際小時計算),按月發放。
(二)干警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日每加班1小時補貼10元,發放加班補貼的小時數,每月不超過30個小時。
(三)當月病假、事假合計超過5個法定工作日的不予發放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曠工一天扣除一天的加班補貼。
四、發放方法
(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不納入工資統一發放范圍,而是按照實際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加班的實際小時數計算。
(二)干警因公出國、脫產學習培訓以及參加會議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不視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不發放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
(三)在編不在崗人員不予發放加班補貼。
(四)干警休病假、事假、因私出國(境)、帶薪年休假等期間,不發放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
(五)干警退休后,從退休的下一個月起,停止執行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
五、發放程序
(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發放工作,由各庭審負責人負責考核本庭室干警加班補貼發放工作的組織、考勤、考核、工作。政工科為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實施的日常管理、審核和監督部門,對各單位考勤申報和執行情況,將予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
(二)各庭室負責人每月5日前根據考勤情況,完成本庭室上月的干警加班補貼發放考核匯總工作并于當月10日前,將考核匯總表上報政工科,由政工科公示(《***法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申報表》),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政工科填報當月《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審批表》報單位領導審批后發放。
六、考核原則
(一)堅持優待干警、注重實績的原則。既要嚴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規定,認真、客觀地考核匯總干警實際加班天數,確保干警加班得到足額補貼;又要實事求是,及時考勤,嚴格考核,區分實績,堅決防止出現“加班多少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季度和年終干警實績(公務員)考核的主要依據。
(二)堅持規范考核、及時發放的原則。各庭室負責人每月按照考核程序及時考核,依據平時考勤規范填寫、按時上報《***人民法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申報表》,經審核、匯總、公示、審批后及時足額發放。
(三)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采取工作部署、日常考勤和工作結果綜合考核的辦法,認真做好考勤考核工作,不得弄虛作假、搞平均主義。各庭室負責人要完善干警實績考核檔案,認真做好考核資料的歸檔備案工作,對發現有弄虛作假、搞平均主義等現象的,取消本人當月發放資格,對各庭室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七、相關說明
(一)本辦法自201*年*月1日起執行。
(二)本辦法只適用于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的發放。
(三)本辦法由政工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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