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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安全監控信息報告處理制度
1.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24小時值班,有事短時離開必須向調度或通風調度報告
2. 當井下監測點出現CH4濃度超0.9﹪,低于2.0﹪時間達3分鐘時,監測值班員必須向調度室及通風區值班人員匯報。并記錄超限原因和處理積錄
3. 當井下測點出現CH4濃度超過2﹪——3﹪,時間達1分鐘以上時。監測值班員必須向通風區值班人員,調度室匯報。
4. 當井下測點出現CH4濃度超過3﹪以上異常情況時,監測值班員必須向通風區值班人員,調度室匯報。并向礦總值班、礦長、總工及相關領導匯報。
5. 當井下測點出現無信號時,監測值班員必須及時通知瓦斯監測工前去處理。待處理好后,監測值班員應記錄無信號原因及處理結果。
6. 當井下出現局扇停風,監測值班員應立即通知調度室指派瓦檢員查明原因。瓦斯聚積時必須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
7. 當井下某關傳感器出現打開時間達3分鐘以上時。監測值班員應立即通知調度室指派瓦檢員查明原因
8. 監測值班人員每日打印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監測日報表。必須每日報礦長及總工審批。
9. 礦長接到監控系統異常報告的信息后,必須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做出相應的處理意見。調度室必須做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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