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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是公司運營與發展的基礎,是保障客戶利益的基礎,為給信息安全工作提供清晰的指導方向,加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各類系統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分、支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章 計算機機房安全管理
第三條 計算機機房的建設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第四條 為杜絕火災隱患,任何人不許在機房內吸煙。嚴禁在機房內使用火爐、電暖器等發熱電器。機房值班人員應了解機房滅火裝置的性能、特點,熟練使用機房配備的滅火器材。機房消防系統白天置手動,下班后置自動狀態。一旦發生火災應及時報警并采取應急措施。
第五條 為防止水患,應對上下水道、暖氣設施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并排除隱患。
第六條 機房無人值班時,必須做到人走門鎖;機房值班人員應對進入機房的人員進行登記,未經各級領導同意批準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第七條 為杜絕嚙齒動物等對機房的破壞,機房內應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任何人不許在機房內吃東西,不得將食品帶入機房。
第八條 系統管理員必須與業務系統的操作員分離,系統管理員不得操作業務系統。應用系統運行人員必須與應用系統開發人員分離,運行人員不得修改應用系統源代碼。
第三章 計算機網絡安全保密管理
第九條 采用入侵檢測、訪問控制、密鑰管理、安全控制等手段,保證網絡的安全。
第十條 對涉及到安全性的網絡操作事件進行記錄,以進行安全追查等事后分析,并建立和維護“安全日志”,其內容包括:
1、記錄所有訪問控制定義的變更情況。
2、記錄網絡設備或設施的啟動、關閉和重新啟動情況。
3、記錄所有對資源的物理毀壞和威脅事件。
4、在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嚴禁公司業務網與互聯網聯接。
第十一條 不得隨意改變例如IP地址、主機名等一切系統信息。
第四章 應用軟件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運行管理部門必須建立科學的、嚴格的軟件運行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建立軟件復制及領用登記簿,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防止軟件的非法復制、流失及越權使用,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十四條 定期更換系統和用戶密碼,前臺(各應用部門)用戶要進行動態管理,并定期更換密碼。
第十五條 定期對業務及辦公用PC的操作系統及時進行系統補丁升級,堵塞安全漏洞。
第十六條 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替換任何計算機軟、硬件,嚴禁安裝任何非法或盜版軟件。
第十七條 不得下載與工作無關的任何電子文件,嚴禁瀏覽黃色、反動或高風險等非法網站。
第十八條 注意防范計算機病毒,業務或辦公用PC要每天更新病毒庫。
第五章 數據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九條 所有數據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和規定的渠道采集、加工、處理和傳播,數據應只用于明確規定的目的,未經批準不得它用,采用的數據范圍應與規定用途相符,不得超越。
第二十條 根據數據使用者的權限合理分配數據存取授權,保障數據使用者的合法存取。
第二十一條 設置數據庫用戶口令,并監督用戶定期更改;數據庫用戶在操作數據過程中,不得使用他人口令或者把自己的口令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未經領導允許,不得將存儲介質(含磁帶、光盤、軟盤、技術資料等)帶出機房,不得隨意通報數據內容,不得泄露數據給內部或外部無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 嚴禁直接對數據庫進行操作修改數據。如遇特殊情況進行此操作時,必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填寫《數據變更申請表》,經申請人所屬部門領導確認后提交至信息管理部,信息管理部相關領導確認后,方可由數據庫管理人員進行修改,并對操作內容作好記錄,長期保存。修改前應做好數據備份工作。
第二十四條 應按照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原則制定各類系統操作人員的數據讀寫權限,讀寫權限不允許交叉覆蓋。
第二十五條 一線生產系統和二線監督系統進行系統維護、復原、強行更改數據時,至少應有兩名操作人員在場,并進行詳細的登記及簽名。
第二十六條 對業務系統操作員權限實行動態管理,確保操作員崗位調整后及時修改相應權限,保證業務數據安
全。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2
一、為了處理工作中涉及的辦公秘密和業務秘密信息,特制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密規定。
二、信息中心負責指導公司各部門入網人員的保密技術培訓,落實技術防范措施。
三、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接入網絡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和對上網信息的保密檢查,落實好保密防范措施,對本單位上網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和管理。
四、涉密信息不得在與國際網絡的計算機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
五、凡上網的信息,上網前必須進行審查,進行登記,“誰上網,誰負責”,確保公司機密不上網。
六、不得利用公司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的活動。
七、如在網上發現反動、黃色的'宣傳和出版物,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向公司信息部門匯報,依據有關規定處理,如發現泄露國家機密的情況,要及時報信息中心采取措施,同時向領導報告,對違反規定建設造成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部門領導的責任。
八、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以公司或部門名義發布相關評論、文章、用戶回復等信息。
九、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期間,信息中心及各部門領導要加強網絡監控,及時,果斷地處理網上突發事件,維護公司形象及網絡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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