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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回收及應收賬款的管理方案
為了規范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確保銷售賬款能及時收回,防止或減少企業呆賬、壞賬的發生和不良資產的形成,特制定本方案:
1、銷售部負責銷售回款計劃的制訂與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財務部負責應收賬款的統計及相關賬務處理工作,并督促銷售部及時催收應收賬款,由銷售部人員負責催收賬款,銷售人員所收賬款如現金、支票款或轉賬等結款方式拿回公司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銷售人員所收賬款應及時上交財務部不得擅自挪用及延誤上交。財務部應于每月1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至銷售部
應收賬款實行“源頭控制、過程監控、責任到位”的控制原則,實行“銷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總部與銷售經理風險共擔”的考核原則。
1.1銷售部須及時跟進和催收應收帳款。堅持每季度與業務單位核對帳目,以確保帳帳、帳款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2銷售人員均應隨時關注、了解和掌握自己所負責項目的業務往來賬目情況,并須始終保持往來賬目清楚、數額相符。
1.3銷售人員一旦發現公司與業務單位賬目不符的情況,要及時匯報盡快核對清楚。
1.4凡在本人所管業務范圍內,無論屬何種原因造成的往來賬目不符,業務人員均須承擔一定的責任。公司將視具體情況,對責任者作出批評教育,限期查清帳目。
1.5銷售人員應積極縮短回款周期,回款周期以發票開具日為起始日期,銷售人員應及時確認每筆銷售回款的對應開票項目。
1.6客戶支付的現金、支票、轉賬、匯票等應辦理相關憑證手續,做為銷售回款。
1.7銷售人員收回的款項因個人原因延誤上交或擅自挪用的出現一切后果將由銷售人員個人承擔,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并將賠償公司損失。
2、一般情況下貨款回收的原則應嚴格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進行。
(注):在項目簽約時,該項目業務責任人應與客戶進行充分的溝通,協商好雙方都能接受的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一經雙方確認,供需雙方必須承擔履約責任。該項目業務責任人根據合同執行程序進行合同執行全程跟蹤,并將合同執行的動態過程匯報公司上級領導。
3、銷售人員對自己區域內所負責簽定的供貨合同必須按期回收貨款;
3.1自供貨之日起至供貨完成,銷售人員應收回貨款全額的最低60%;
3.2自供貨完成后的二個月內,銷售人員應全額回收貨款;超過三個月內如不能收回貨款的視為此項目的款項為呆賬,六個月內不能收回尾款的視為死賬。
超出雙方約定的付款期六個月后的貨款(包括質保金)仍不能收回的死賬、呆賬和爛帳。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此項目供貨的成本核算,如所收回成本貨款的將不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但同時項目負責人也沒有銷售提成。如果此項目供貨未收回成本貨款的,項目負責人將承擔供貨成本的20%,數額較大的項目損失(損失大小環比在職期間所做出的銷售貢獻)相關領導協商進行定奪。
3.3對于滯收貨款(超出約定期限6個月)的項目合同,銷售部應對該項目合同立即加注預警標識。對于進入預警監控的項目合同公司應立即召開相關責任人會議,分析情況,拿出對策,責任到人,按周推進。
4、因故調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銷售人員,應在離開公司一個月前告知公司,并做好相關業務的交接手續,擬離開的銷售人員有義務協助接續人員完成先前負責的工程項目,公司在妥善安排好接續業務的跟蹤服務工作的同時,保留對原責任人因此項目給公司造成損失和相關法律責任的追訴權。
5、項目銷售合同供貨完成后六個月內收不回該項目供貨金額的80%賬款的,扣除該筆合同銷售提成的30% ,供貨后十個月內收不回該項目金額的80%賬款者,扣除該項目銷售合同的所有提成,。
6、對于沒有正式銷售合同的供貨訂單,銷售人員可向上級領導說明詳細情況根據經辦銷售員的口頭訂單(必須附客戶要貨的傳真件或其他要貨函件)視情況而定是否備貨或發貨。
6.1 該客戶資信度良好,又屬于長期合作的穩定客戶,并且負責該筆銷售訂單的經辦銷售員在公司有良好的業績可以擔保這批口頭訂單的供貨責任,可以考慮先發貨,后補簽正式合同。
6.2經辦銷售員以訂單形式申請發貨的供貨金額(以公司結算底價計)不得超過30萬元人民幣,發貨前須經其部門經理在訂單上簽字認可,簽字主管與該銷售員同責。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口頭訂單原則上不予受理,特殊情況,報請總經理或主管銷售的副總批準,另行文執行。
6.3對沒有簽定正式合同而銷售員要求公司提前發貨的每一筆銷售訂單,經辦銷售員負有完全的債務償還責任——在訂單上須注明該筆貨物供貨后由責任人自己負責回收全額貨款,如發生壞帳,由要求發貨的經辦銷售員自行承擔償還該筆貨款(按公司結算底價核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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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已發貨后還未簽定正式銷售合同或未開出銷售發票的供貨訂單,自供貨之日起經辦銷售員必須在三個月內將正式銷售合同補簽回來或開出正式發票給用戶使銷售成立。
7、當客戶出現破產、被法院查封、被銀行凍結資產等無力償還的情況時,該筆貨款需視為呆賬,銷售人員應立即報告直屬領導,上層領導部門需研究配合以專案研究處理。 將呆賬移送公司高層領導后,由高層領導提請總裁召開由營銷、財務等部門參加的檢查會,檢查案件的前因后果,吸取教訓,并評述有關人員的失職。
8、銷售人員簽署合同后需要向該項目提供供貨樣品進行封存,在供貨期間公司應遵守不合格產品不出廠的原則,如供貨期間出現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銷售人員應盡量協調解決,如調解不成或因質量問題收不回貨款的項目有公司承擔該項目的所有損失,并承擔銷售人員在該項目中的業務提成50%。(承擔的銷售提成應以實際供貨量為準)
9、對于數額較大的項目銷售合同需要合同評審裁定,公司領導審批執行,此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需要公司領導出面解決,項目功過責任由公司承擔。
10、本方案為暫定方案,如在執行中發現漏洞需要加以補充!
貨款回收及應收賬款的管理方案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范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確保銷售賬款能及時收回,防止或減少企業呆賬的發生和不良資產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
第3條 職責
1、銷售部負責銷售回款計劃的制定與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
2、財務部負責應收賬款的統計及相關賬務處理工作,并督促銷售部門及時催收應收款。
第二章 結算
第4條 信息交流與反饋
1. 在日常銷售業務中,對購銷方通過銀行匯入公司銀行帳戶的貨款,銷售部門應當日通知財務部。
2.財務部進行查詢和確認后將結果當日反饋給銷售部門。
第5條 收據管理事項
1.銷售部門收到客戶的預付款或應收款等款項(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要及時送交財務部出納進行登記并開具收款收據。
2.出納人員對收到票據要分清客戶單位,確認印件是否齊全、清晰,單位名稱是否相符,對不符支付和結算要求的票據要退回,對收到款項要及時送存銀行或轉付公司財務處,確保銷售貨款的安全。
第6條 收到的貨款以匯到公司賬戶或出納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的日期為準,做為考核業務員的依據。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條 銷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對有預付款的客戶,應掌握和控制發貨數量,以免造成應收款項與發貨不符。
第8條 銷售部對收到的銷售貨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結算方式,及時申請到財務部開具發票,并與購銷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條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為未收款。
第10條 未收款處理程序
1.財務部應于每月10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至銷售部。
2.銷售部將未收款明細表及時通知相應的銷售業務員。
3.銷售業務員將未收款未能按時收回的原因、對策及最終收回該批貨款的時間于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銷售經理,銷售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是否繼續向該客戶供貨。
第11條 銷售經理負責每月督促各銷售業務員回收未收款。
第12條 財務部于每月月底檢查銷售業務員承諾收回貨款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條 未收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此應收賬款列為催收款。
第14條 催收款的處理程序
1.銷售經理應在未收款轉為催收款后的3日內將其未能及時收回的原因及對策,以書面的形式提交總經理批示。
2.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后,銷售經理就于5日內督促相關銷售業務員收回貨款。
第15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企業將暫停對此客戶供貨。
第16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7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30-9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
1.5‰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8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90天以外,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2‰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六章 準呆賬的管理
第19條 財務部應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將貨款列為準呆賬。
1.客戶已宣告破產,或雖未正式宣告破產但破產跡象明顯。
2.客戶因其他債務受到法院查封,貨款已無償還可能。
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客戶無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5.其他貨款的收回明顯存在重大困難,經批準依法處理者。
第20條 企業準呆賬的回收以銷售部為主力,由財務部協助。
第21條 通過法律途徑處理準呆賬時,以法律顧問為主力,由銷售部、財務部協助。
第22條 財務部每月月初對應收款進行檢查,按照準呆賬的實際情況填寫《壞賬申請批復表》報請財務部經理批準。
第七章 附則
第23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24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字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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