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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為加強我縣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質量監督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監督導則》及《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巡查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監督站在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對建設工程開始實施監督,確定監督人員,明確監督內容、監督方式、和監督控制點。開展以下監督工作:
一、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質監人員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圖紙會審、檢測)的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檢查,同時對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查,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記錄》。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簽發《工程質量監督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對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應做必要的調查取證和核實后,向建設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對檢查中發現的嚴懲問題應按照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不良記錄匯總表》,由建設局向社會公布。
二、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質監人員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采取抽查資料、抽查實體質量及對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等方式,對施工過程的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檢查關健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業面施工質量,抽查涉及結構安全與使
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重點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環境質量的重要部位、關健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監督、并設置質量監督控制點。抽查現場拌制混凝土、砂漿配合比和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質監人員根據監督檢查的結果,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記錄》,提出明確的監督意見,對違反《條例》和影響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簽發《工程質量監督整改通知書》。
三、工程質量的監督抽測。監督人員在施工現場使用便攜式儀器、設備隨機對工程實體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抽樣測試,并將抽測結果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記錄》。對工程質量有懷疑的,監督站應責令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經檢測單位檢測,質量不符合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工程,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理。
四、質量事故的監督處理。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監督站和建設局。監督站收到質量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市質量監督站報告。同時對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的工程應及時發出《建設工程局部停工通知書》,調查了解事故情況,督促相關單位調查分析、制定技術處理方案,并將事故處理監督記錄歸入監督檔案。
五、工程質量驗收監督。監督站依據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對工程質量驗收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主要分部、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條件、組織形式、參驗人員、驗收程序、執行標準等活動的監督檢查。提出明確的驗收監督意見,并做好驗收監督記錄。當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應責令立即改正或要求
整改后重新驗收。
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工程驗收合格后向建設局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同時連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記錄》等其它需要保存的有關文件、資料及圖片存入監督檔案,按國家規定的保存年限進行存放。
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進機制,確保項目質量管理目標的實現,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公司管理體系文件》及《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二級及以上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設施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條 質量監督檢查是指公司派職能管理部門(工程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承建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對有關責任主體的質量管理行為、規范化施工情況以及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進行的抽查活動(以下簡稱監督檢查)。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目的
1、發現和糾正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
2、為綜合評價工程參建單位的工作提供客觀依據;
3、部分檢查資料作為工程質量鑒定的依據。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依據
1、公路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關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第六條 監督檢查實行監督責任人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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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責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對項目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人或組織,應對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第七條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督責任人應根據受監項目工程特點和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完成后形成監督檢查工作臺帳。
監督檢查工作臺帳是每次監督檢查的時間、主要內容、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匯總記錄。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八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行為、規范化施工、工程實體質量三個方面。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檢查質量管理的薄弱環節。
質量管理行為檢查的主要內容:項目部合同履行情況、執行質量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運轉情況,人員素質,工程自檢、抽檢資料等。
規范化施工檢查的主要內容:工程實施過程中關鍵部位、重要工序的規范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實體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實體的質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觀質量等。
第九條 結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所列的關鍵項目應進行重點抽查。各抽查項目的檢測數量應相對平衡,權值為3的抽查項目的抽查點數應不少于每次抽查總點數的15%。
第三章 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條 對項目部的檢查,檢查頻次為每季度檢查一次。 監督檢查的方式分為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三種。
全面檢查是通過巡視、查閱資料、對工程實體及原材料質量進行抽樣檢測試驗等措施檢查受監項目質量管理、規范化施工情況和工程實體質量,掌握全面質量狀況。
專項檢查是通過查閱資料和對工程實體質量抽樣檢測對受監項目某建設環節、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針對性的深入檢查。專項檢查可分為對項目部履行合同情況、內業資料、、原材料、施工工藝、工序或部位的檢查。
巡視檢查是查看施工現場,檢查規范化施工情況、工程外觀質量及質量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全面檢查應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檢項目部。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資料分析與反饋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完成后,應按抽查項目分項、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數據,向分管經理反饋。
第十三條 抽查項目實測值評價標準嚴格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結束后,應及時在工程現場反饋檢查結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下發《現場審核檢查單》、《不符合、糾正預防措施通知單》《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記錄》等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 工程經營部要求受監項目部對《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記錄》中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和落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每次監督檢查完成后按項目單次檢查數據匯
進行匯總。并可定期將有關抽查數據匯總,作為分析動態質量狀況的依據。
第十七條 受監項目完工后,宜將部分監督檢查數據匯總、整理,作為工程質量鑒定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監督檢查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經營部對每個受監項目應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工程開工后至竣工驗收前所有監督檢查資料由監督責任人負責收集、管理、保管。
監督檢查資料包括檢查計劃、檢查工作臺帳、檢查通知、檢查數據匯總表等資料和必要的聲像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不適用于工程質量鑒定檢測。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人員須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監督檢查中須堅持科學、公正的工作原則,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工程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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